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察部
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拟定了《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推进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察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2004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张伟力 附件: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根据有关采供血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邵明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徐沪(公安部)、孙怀新(监察部)、白慧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赵同刚、郁德水、南俊华、苏志、王羽、毛群安、于德志、肖东楼、周冰(卫生部)
(二)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主任:赵同刚(卫生部)
副主任:徐沪(公安部)
孙怀新(监察部)
白慧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羽(卫生部)
苏志(卫生部)
成员:佟建鸣(公安部)、黄伟(监察部)、卫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段冬梅、邓海华、刘莉、郝阳、宫国强、李国新、薛爱和、张灿灿(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5个专门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如下:
第一组:监督检查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二组:企业核查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部参加。
第三组:案件查处组。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四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五组:技术保障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二、各专门小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组。
1、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
一是进行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情况,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以及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情况。二是核查血液供应情况。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同时检查各血站的血液采集、供应记录档案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三是抽查血液质量。对重点地区血站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四是检查《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中对一个地市设置两个血站的问题限期调整的要求的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临床用血是否存在擅自自采自供情况。
对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血液安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筛选试剂的使用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核查。重点检查血源管理、血浆检测情况,耗材使用量与采浆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浆供应情况以及一次性采浆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等。严肃查处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4、对近年来采供血液(浆)安全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将督察情况反馈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企业核查组。
1、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组织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3、组织抽查血液制品和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情况。
(三)案件查处组。
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配合。具体任务如下:
1、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不力、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卖血较严重地区以及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研究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各部门接报的非法采供血液(浆)等典型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抓住线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
3、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公安部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确定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4、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顶替献血的;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教育组。
1、组织协调设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编写整顿工作信息简报,报全国整顿办及有关领导。
2、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3、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通报。
(五)技术保障组。
1、负责组织、落实抽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抽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对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血液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3、为其他工作小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血(浆)站。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和供应等活动,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取缔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窝点。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宣传工作与总体安排
(一)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总体工作部署,贯穿于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具体安排如下:
5月至6月,宣传工作按照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展开,侧重宣传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御非法采供血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健康损害。
7月至9月,集中宣传各小组以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0月至11月,重点宣传督察工作情况,通报一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大要案的查处情况。
12月,侧重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总体安排。
5月底以前,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报送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展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各地于6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和组织机构情况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5月至6月,各地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7月至11月,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全面核查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抽查。
各小组、各省自7月开始,每月底向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以前上报各组和各省份的工作总结。
11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重点抽查。
12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全面验收,进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改革开放大好局面以及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通过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一方平安。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日常督促,狠抓大案要案。各级卫生、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要下力气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危害性的认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为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已设立举报电话:010-84023775。各地也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积极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采供血行为的各个环节。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792388(传真),68792386
联系人:张伟力邢路微
附表:1、血站检查表
2、单采血浆站检查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表
4、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合肥--九江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九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合九铁路公司。
(C)借款人、安徽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和合九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合九公司、安徽省的商业化经营管理,根据借款人、省政府和合九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60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合九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 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加上下面一段文字:“美元”及“¥”系指美国货币。
(b)取消2.01(26)和(27)款,加上新的2.01(26)款,内容如下:“‘美元库’指的是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
(c)取消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取消了3.02(b)(ii)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ii)同贷款有关的‘限制借款’指的是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或其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未支付贷款”。
(e)取消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取消3.06(b)款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4.02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4.03(a)款,加上下面一段话:“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4.04款,加上下面一段话:“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取消4.05款中“根据5.02款的特别承诺”。
(j)取消4.09款,加上4.10款,内容如下: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特殊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贷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币种支付贷款。相应的贷款本金及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相同的币种支付。该币种的利息应与亚行随时确定的该币种的成本相对应”。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根据安徽省政府和铁道部于一九九0年五月十七日批准的以省府34号文件颁布的合九公司章程;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安徽省合九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合九铁路公司”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安徽省合肥-九江铁路公司;
(D)“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鼓--茂名铁路项目执行机构--广东三茂铁路公司;
(E)“MOR”(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F)“项目区”系指335公里铁路所经过的安徽省和湖北省面积约为23620平方公里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十三个县境内,尤其是在合肥市、安庆市和肥西、桐城、高河埠、潜山、太湖和黄梅等城镇。这335公里的铁路中,有53公里位于湖北境内。
(G)“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他设施及设备;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安徽省合九公司;
(I)“省”系指借款人的安徽省;
(J)“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K)“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安徽省合九公司按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L)“SLEEPERS”系指轨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一千万美元(¥11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几个连续周期期间,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如下: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16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49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按93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贷款(A)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贷款转贷给安徽省合九公司。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项贷款的转贷条件包括:
(1)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偿还期不超出本贷款的期限;
(2)合九公司应承担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合九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列支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和这些列支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不同类别中款额的分配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同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物资和劳务开支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合九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铁路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其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合九公司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单位的活动按行政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1)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劳务和其他项目列支的情况;(3)本项目的情况;(4)合九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国际收支状况;(6)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物资及其有关的纪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合九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段(A)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和情况:
(A)合九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合九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议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合九公司代表批准认可、签署。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签字各方均受其条件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合九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合九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合九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1-7961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截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陈宝鎏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