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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时间:2024-05-28 23:3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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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1997年6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解各分局履行外汇金融监管职责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切实防范、化解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使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报送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
(一)各分局应根据总行和总局对金融监管及外汇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实际状况,制定下一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总局。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下一年度对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拟采取的措施;
2.下一年度对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计划;
3.下一年度拟开展调查研究的课题。
(三)总局将各分局上报计划汇总后,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下发当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度要点和调研课题。
二、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
(一)各分局应按规定及时催报并上报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所报报表要求完整、准确;总局除催报各直辖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外,应及时汇总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
(二)各分局应按季度上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或年后25天内。该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查情况,包括报告期初经营外汇金融机构总数;报告期内新批机构数、到期换证机构数、扩大和减少业务范围换证机构数、机构减少数、报告期末机构合计数等。要求分机构类型,级别分别加以说明;
(2)辖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包括报告期末外汇资产余额、本期变化额及变动幅度,并分别说明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等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负债余额、本期变化额及变动幅度,并分别说明外汇存款、对外借款等主要项目的变动情况;
(3)量化指标考核情况,重点放在外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三个方面,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质量状况和到期债务支付情况。
外汇资产质量考核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资产总额/外汇总资产);到期资产回收率(累计收回资产总额/累计到期资产总额);逾期贷款比率;呆滞贷款比率;呆帐比率。
盈利水平考核指标为:外汇收益率;外汇资产盈利率;外汇资本盈利率。
资产流动性考核指标为:流动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外汇流动负债);速动比例(三个月内可变现资产/外汇总资产)外汇流动资产/外汇总资产。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对所辖地区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外汇业务风险进行分析、评比和排名。
(4)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外汇业务风险的总体分析和评价,针对问题确定下期监管工作重点和重点监管机构名单。
年度报告还应说明当地主要经济指标,如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利用外资总额(分外商直接投资额、外债总额)、进出口贸易总额、银行年结售汇总量、进出口核销量等。
2.在报告期内执行本监管制度及完成总局布置的监管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对总局下发的主要金融监管政策制度是否逐条落实;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外汇金融状况的影响。
(2)完成总局布置的报告期内各项监管工作的情况;应逐项说明是否完成。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如未完成,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已完成程度,及何时完成。
(3)对总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各项规定、措施的反馈意见。
(三)总局应按上述第(二)条有关要求完成直辖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并将各分局上报的监管工作报告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于季后45天或年后60天内完成季度或年度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
三、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年度工作总结。
各分局应于12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本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汇金融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贯彻执行有关外汇金融监管政策规定情况;
3.外汇金融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的成功经验;
4.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5.下一步工作设想。
分局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可同时报送,但应分作两份材料,一式两份。
总局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
四、做好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机构监管信息调研工作。
各分局应围绕总局下发的调研课题开展调研活动,原则上要求各分局每年至少上报两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信息调研材料。总局对分局上报的调研材料应及时进行信息处理。
五、建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资料档案。
总局和各分局应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各类办法和规定、文件、重要领导批件、监管报告、金融机构基础资料(包括内部规章制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及其分析报告、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建立基础档案,并加强对内部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建立重大外汇金融事件报告制度。
凡本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外汇事件,如外汇经营发生巨额亏损、出现外汇支付困难、发生外汇案件或经济纠纷、高级外汇业务管理人员更换等,各分局应迅速上报总局。总局对此应及时进行处理。
七、建立外汇金融非现场监管检查评比制度。
总局将根据以上工作内容对各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果进行能度检查评比,对按时完成工作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分局,予以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影响全局工作进度的分局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制定的《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四政发〔2007〕28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牌匾标识(以下简称牌匾)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牌匾设置规范

第三条 牌匾设置标准

(一)一层商网

1.横匾高1.2-1.5米,底边与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上边不超过二层窗台。

2.刀匾高1.8米、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横匾底边对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二)二层商网

1.商网部分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女儿墙顶面,下沿与一层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如挑檐有造型的上沿放在挑檐下皮。

商网部分不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三层楼地面上皮0.2米,下沿与一层楼板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

若一、二层不是同一商户,横匾可以上下分设两个牌匾区,但必须在色彩、风格、尺寸、照明上要协调统一。

若商户需要二层窗户采光,横匾可在窗户处露空,但必须在露空处用格栅或照明设施进行连接,与匾面要协调一致。

2.刀匾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一层横匾底边对齐,上边高出二层横匾0.3米,不得超出二层挑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三)多层商网、商业建筑及其他情况应画立面效果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构筑物的造型情况,具体核定。

第四条 牌匾照明规定

位于主次干路的牌匾应配置夜景光源,并保证夜间亮化。

第三章 广告设置规范

第五条 广告设置标准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广告。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路牌广告应与周边建筑物环境相协调。

(六)在路灯杆上及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具体亮化、功率、尺寸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2006年底,财政部部署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包括车船在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清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丰船税税源的摸底工作,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获得的车船信息资料。收集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的基础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码、联系地址、车船的牌照号、车船类别、载客汽车排气量等。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这些信息。进—步摸清这些车船的其他涉税信息,如载客汽车的核 定载客人数,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自重、船舶的净吨位等,并将上述信息录入丰船税税源数据库。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