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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公司IPAD商标败诉看知识产权律师在公司投融资交易中的作用/方诗龙

时间:2024-07-09 08:5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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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诗龙


一、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公司(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 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此举意味着“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虽然截至本文写作时 本判决仍为初审判决,但这着实给苹果公司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因为苹果公司在中国所卖的所有IPAD将面临商标侵权问题,如果最终成为现实,苹果公司在中国将面临巨额的处罚或索赔问题。
查阅此案件的公开报道,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2000年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深圳唯冠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拥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效力。
而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台湾唯冠签署的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构成表见代理,故商标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警示
截止到本文写作时,本案的判决仍未是终审判决,但即便是初审判决,也已经将苹果公司陷入了一场巨大的风险之中。毫无疑问,苹果公司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但一家如此知名的公司在对外收购中又怎么会犯如此基本的法律错误呢?!很多问题事后看起来确实很简单,但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的确是容易忽略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就拿此案而言,苹果公司曲线借助英国IP公司去收购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其整个模式一看就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沟通联系、谈判、文本起草、授权书等工作,双方经办人员都会变得很熟悉甚至会有情感交流,再加上在欧盟、韩国等国家的商标要一起转让,一线执行的人员就很容易丧失警惕,误以为自己签署的文本肯定没问题了,祸根也就在这个时候埋下了。这个时候,如果公司管理层没有咨询本地律师法律意见的习惯和制度保证,问题就会最终暴露出来。
回过头来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的这场危机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苹果公司本可以在以下几点上做得更好些:
(1)购买商标前,权属问题一定要查清楚。这一点购买方应当聘用自己的律师去查清楚,而不完全依赖对方的称述与保证。
(2)权属问题查清楚了,商标转让合同就会自然与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签署转让合同,而不会再考虑签署集体交易合同了。
(3)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合同的履行。在中国,依据《商标法》,商标权转让是一定要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因此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手续就至关重要。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都知道,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中,商标局是不需要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的,而仅需要转让人、受让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签章即可。因此,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安排双方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并签好。
(4)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仅是金钱责任,更重要是要考虑实际履行补救。本案中,苹果公司要考虑的违约责任重点是如何约束台湾唯冠去督促履行此合同。知识产权都是有地域性的,如果跨境履行实在有困难,那就要考虑后果转嫁,即苹果公司要把自己在中国大陆可能遭受的处罚和赔偿后果转嫁成台湾唯冠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商标转让手续未能完成,苹果公司也无忧了。
(5)最重要的一条,境外交易一定要咨询本土律师的法律意见,这一点要作为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实施下去,否则小钱不花将会产生大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律师在公司投融资交易中的作用
2010年3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恒久”)因媒体报道遭遇“专利门”在上市前夜被决定暂缓上市并最终被撤销上市资格,成为中国证券史上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IPO被否的第一人。当时笔者就撰文《创业板上市公司遭遇“专利门”的警示》,呼吁无论是发行人、投资公司、承销商,还是证监会,都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项目发行和审核,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结合苹果公司在此次对外收购中所犯的错误,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公司的对外收购、投资行为,还是公司的上市、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交易,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一个小的疏忽就会酿成一场大的错误,最终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巨额的侵权赔偿。那知识产权律师到底能起哪些作用呢?笔者初步总结以下五大方面的作用:
1.查清法律状态,包括权利人是谁、是否有效、有效期长短等基本问题。这些虽都是个基本问题,但很容易犯错误。比如商标,一般都有个《商标注册证》,但依据《商标注册证》判断商标权属很容易犯错误。商标转让之后商标局会另发一张《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只有把《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商标的权属状态。专利也是如此。专利转让之后只发一个《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要查清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最好请求专利局出具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才是证明专利权最新状态的正式法律文件。查清法律状态是知识产权律师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能力,投资机构、保荐机构要聘用自己的律师来做独立的调查,不能依赖被投资公司自己来做称述与保证,否则虽然把风险留给公司方面了,但自己最终也难辞其咎。苏州恒久项目中,证监会就认为“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终对保荐人代表和签字律师处以“12个月内其有关投行业务申报将不被受理”的处罚”。
2.发掘交易风险。无论是一个收购兼并项目,还是上市融资项目,实际工作中公司方面往往会提供非常多的资料,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鉴定报告、评估报告、某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等,要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发掘出问题的本质确实是要具备深厚的专业能力的。另一方面,公司的竞争对手已经申请了哪些专利公司方面可能还没有任何意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律师去发掘交易中的重大风险。否则,并购一旦成功或IPO成功,必面临对手的巨额索赔。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新大)在新股发行询价、路演、发行公告、投资者缴款申购等工作均已完成后,也被暂停上市,原因就是河南醒狮公司举报涉嫌侵犯专利权。当然,最终两家公司达成诉讼和解,河南新大也成功上市,但本人相信河南新大付出的代价肯定也不小。
3.确定交易模式。笔者曾办理过一件2.2亿美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项目涉及中外方很多个交易主体。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三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司也确实是依据这三种知识产权才获得2.2亿美金的融资的,故公司的项目融资律师就依据交易实际制作了一份三种知识产权并在一起的质押合同,幸好公司方在最后阶段邀请我参与项目,我及时将这三种知识产权拆分开来,因为我很清楚,质押合同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商标局、版权局(版权登记中心)都要求有独立的质押合同的,是不允许三者并在一起的。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本人的及时参与,整个交易的履行又会产生巨大的麻烦甚至会造成履行失败,因为项目文件的多方签字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也往往成为有些交易方改变想法的借口。
4.评估交易价值。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商业秘密,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中国国内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知识产权律师往往会根据他们自有的交易经验对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确定初步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的配合,尤其是对市场垄断地位的解释和说明,会有助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形成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5.协助交易完成。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抑或质押,都需要到主管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手续,有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些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些都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协助完成整个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方诗龙,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联系方式simonfang@grandall.com.cn】

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1986年4月16日,商业部

近几年来,商业企业在进行全面整顿和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相应地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是企业管理的规范化还没有解决。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把这个问题做为一项大事来抓好。
实行管理规范化,近期要重点抓好服务的规范化,使商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为此,对实行服务规范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服务规范
商业企业服务规范,包括一般服务规范,多功能服务规范和现代技术服务规范:
(一)一般服务规范,是企业服务规范中最基本的主要内容。
(1)语言方面。每个企业,要把各工种在服务过程中的常用语,归纳成语言规范,使之文明、礼貌、亲切、准确、精炼,在不同情况下,应用什么语言也要规定明确,并要求每个人在工作中必须使用。
(2)接待程序方面。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种的人员为顾客服务的礼节、姿式、拿递商品、展示商品、帮助挑选和包装商品等程序和方法,都要规定得详细、具体、适用。
(3)卫生清洁、商品陈列方面。在商店,要把卫生分工、清扫时间、达到标准,个人卫生(包括服装整洁),以及商品陈列的要求做出规定。在旅馆,对客房的清扫程序,茶具的洗刷消毒,床单、枕巾的更换等各个服务环节的卫生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4)商业道德、柜台纪律方面。要按照商业企业多年的经验,对如何体现商业道德和柜台纪律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例如,要建立度量衡器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足称、足尺、提满;价格标签清楚醒目;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和假冒商品,要实行生熟分开放,货款分开拿;在柜台内不吸烟,不吃东西,不干私活,不嘻笑打闹,不扎堆聊天,不擅离职守等。
(5)质量标准方面。一切与顾客有关的工作,都要规定质量标准。在企业内部后勤及科室要有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使各行业、各环节的工作,都有质量检查尺度。
(6)农产品采购方面。随着从统购派购制转变到合同定购制,企业的服务工作,要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制定细则,形成规范。如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收购工作中,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坚持按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以及热情接待,说话和气,方便交售等。
(二)多功能服务规范,是一个企业除本业直接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工作的规范。如:旅店业设的商品销售、代购代销、旅客食堂、信息服务、图书阅览、出租汽车、旅游服务等;零售业搞的经营大件商品实行送货上门,开展邮购业务,家用电器的销售前测试、售后安装检修,以及包退、包换、包修等。所有这些方面的服务,也都要订出规范。


(三)现代技术服务规范,是企业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装备,为顾客创造良好环境的服务规范。如,要吸收自选商场的经验,敞开陈列商品、由顾客自选、单个商品标价,使用说明、出门一次收款等。商店的建筑、设备要适合经营特点,店堂宽敞、明亮。内部装修色彩协调,有比较完备的照明、通风、除尘、调温、消声、消防系统。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冷风柜、冷藏箱等经营设备。对各行各业采用的技术服务项目,要订出规范。
二、实行服务规范化的方法、步骤及奖惩
(一)制定商业企业服务规范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商业领导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抓,并采取分行业选点制定的方法,分别选一些基础较好的大、中、小企业,制定一套较完整规范,或由某个企业分工负责制定一个或几个专题规范,然后汇集成一套完整的规范。在总结选点制定规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服务规范、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订出本企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但是服务规范,对多数企业都要强调他们自己动手制订。企业在制订规范时,要上下结合,领导亲自动手。制定规范是全面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的过程,一经确定,全体职工都要遵守。所以,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商业部将选择不同行业典型的规范,介绍给各地,供参考。
(二)实行服务规范化,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服务规范化的保证。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以推动服务规范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及各类人员进行考核。要把执行规范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今后评选先进单位或劳动模范,要把能否认真执行了服务规范作为主要条件之一。对模范执行服务规范的企业或个人要给以不同形式的表扬和奖励。企业长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职工长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遵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罚;对那些一贯表现不好,经过教育仍无改进、给企业和集体带来恶劣影响和损失的职工,可以辞退留用,留用期间停发奖金和原工资,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施行。
近年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批环线、放射线,新拓宽一批道路,使城市道路系统日臻完善,城市交通“挤、卡、堵”问题得到缓解,交通运量、运速有所提高,城市规划逐步实现。但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设、私搭乱占、任意侵占规划控制用地的
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成果,并且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新建和拓宽城市主要道路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强化对沿线重点地区的建设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管理细则》、《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道路的沿线:(一)环线,包括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二)各条放射线,包括京津公路、普济河道、金钟河路、卫国道、津塘公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红旗南路、复康路、西青道等;(三)新拓宽道路,包括气象台路、友谊路、滨水道、紫金山路
、黑牛城道、建昌道、新开路、华兴街、华昌街、黄河道、机场路、常州道等;(四)新拓宽公路,包括津塘公路、津围公路、京津公路;(五)今后新拓宽、新建、新修的市内主次干道和重要公路。
第三条 沿道路两侧划定如下范围为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一)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一百三十三米,外侧五百六十七米范围内。
(二)内环线、中环线、放射线及新拓宽、新建、新修的主次干道、重要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1987城规字第597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按规划进行控制。对违章活动的管理,要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土地局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统一集中到市,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批和报批。
外环线以外拓宽公路两侧重点地区控制范围内,各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及设计方案,应根据市批准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施工执照,
并按市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地籍手续。
非本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事宜。
市规划局、土地局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与项目所在郊区、县互通信息,请郊区、县参加审查。
重点地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沿道路两侧现有自然村的建设必须按照市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郊区、县辖区范围的其他自然村建设,必须经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批。其中,外环线内的自然村的沿路建设项目,由所在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市区内的自然
村建设,由所在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处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重点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一律不准搭建临时棚、亭、摊、点及其他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站管理用房、必要的服务网点以及施工用临时设施等,也必须经所在市区、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处(办公室)同意并报规划局审查后,方准建设。
第七条 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架设、埋设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土地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道路两侧规划确定为绿化用地的绿化带、绿化地段,有条件的要尽快建成,近期无条件建成的要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内环、中环、外环的绿化要按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其他道路(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的宽度为:内环到中环之间
路段原则按五米掌握;中环到外环之间路段原则按二十米控制掌握。沿街单位的院内有条件的一般要临街留出十米绿化用地(从围墙外边线算起)。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非本规定指定的审批部门越权拨地、发照以及在施工时随意修改或扩大基地面积的建设均属违章。
违章占地者必须无条件迁腾。违章建筑者一律无条件拆除,并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从严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未到指定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越权审批的由越权审批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违章建设项目,银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现场必须依据建设施工执照的要求,拆除核准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临建等,清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未领取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银行不予进行工程结算,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二条 承担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设计、施工。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设计、施工。否则,一经查出,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设计执照和施工经营执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道 路 红 线 宽 度 明 细 表

(单位:米)
环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内环线 50 南开三马路—曲埠道
40 其余路段
中环线 64 卫国道—金钟河大街(红星路)
50 津坝公路—京津公路(勤俭道)
50 其余路段
外环线 50 全线

放 射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备注
京津公路 60 永定新河桥—南口路
宜白道 50 南口路—外环
金钟河大街 50 中环—外环
卫国道 40 中环—外环
张贵庄路 50 中环—外环
津塘公路 50 内环—外环
大沽南路 50 中环—外环
解放南路 44 大沽南路—陈塘支线
40 陈塘支线—外环
津盐公路 40 中环—外环
红旗南路
延长线 40 中环—外环
复康路 50 中环—外环
铁东路 40 中环—外环
西青道 50 中环—外环
丁字沽三号路 40 中环—外环
芥园西道 40 中环—外环
气象台路 30 紫金山路—营口西道
友谊路 40 中环—黑牛城道
宾水道 40 紫金山路—友谊路
30 友谊路—青少年活动中心
紫金山路 30 津盐路—外环
建昌道 30 中环—外环
黑牛城道 50 红旗路延长线—大沽南路
常州道 20 中环—泰兴路

公 路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津塘公路 60 外环—塘沽区(黑猪河)
津围公路 60 外环—围场
京津公路 60 外环—河西务
机场路 50 外环—机场
津港公路 60 外环—新港



198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