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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扣除款项的举证责任分担/唐湘凌

时间:2024-07-23 05:2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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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扣除款项的举证责任分担

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锡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建设方代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款项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扣除了建设方代其支付的工程费用款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007年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

二、案件来源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26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心怡公司将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680元/平方米)发包给高锡洪,该工程总占地面积804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340120元,合同还对材料涨价后的工程造价调整及材料的规格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2007年8月26日,高锡洪以心怡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甲方为心怡公司,乙方为力强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心怡仓储A3、A4仓库;工程地点为广州永和开发区;承包内容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钢结构建筑材料的加工、安装;工程总造价A4仓库为5184000元,A3仓库为2085760元;付款方式为按每栋仓库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结算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分阶段通知心怡公司,心怡公司及时组织验收并按付款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款,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收到进度款即组织进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约定施工。其后,上述工程被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责令全面停工。2008年7月12日,高锡洪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A4仓库钢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欠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99222元。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2008年8月22日,心怡公司与高锡洪对A4钢结构及A3、A4土建工程结算总价为7800000元。
  2008年12月16日,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2009年12月28日,原审法院以(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判决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连带支付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99222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心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心怡公司以其实际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二审法院未有最后判决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1年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据该生效判决认定,心怡公司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只有2300000元,尚欠高锡洪工程款5500000元。关于该工程的质量及赔偿问题,心怡公司已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该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故不同意心怡公司扣减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高锡洪与心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高锡洪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且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对完成的工程已进行结算,依照双方的结算书,心怡公司应支付高锡洪工程款7800000元。现心怡公司只支付了2300000元工程款,尚欠5500000元未支付,高锡洪要求心怡公司支付余款5500000元及自双方签订结算书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与高锡洪承担连带责任),现心怡公司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支付上述3299222元工程款给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此,心怡公司要求扣减上述两笔款项的抗辩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心怡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已另案提起诉讼,不在本案调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5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370元,由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费高锡洪已预交25185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心怡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将50370元迳付给原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虽提出工程造价原值为900多万元,但仅为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将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不符合证据规则。故,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中已扣除84217.28元,认定事实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至于另案执行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未主动履行另案债务应免除已方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代付款84217.28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唯认定工程款债务数额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415782.72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
  二、变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415782.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
  三、驳回高锡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6] 116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冈市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加强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规划、选择和储备工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好融资项目入口关,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是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的基础信息平台,以“掌握信息、动态跟踪、培育成熟”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规范标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拟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开行贷款。
第四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及日常维护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推荐工作。黄州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融资项目。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项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市区下列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一)列入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协议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储备库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报送项目简要情况,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市合作办审核后入库。
第七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二)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三)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
(四)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五)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六)中小企业类。
以上六大类建设项目,每类可相应设置二级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黄州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市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筛选后集中报市合作办,市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规定时间外,申请当年开发性金融支持项目的,由市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作电子地图。每一个储备项目均要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中。
第十二条 项目已经市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预测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合作办根据储备库项目变动情况,每季度对储备库项目更新一次,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更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业务发展处。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上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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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业经市政

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分批设置若干集中连片开发的市直工业园区。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司、外国工商界和国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到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汕尾人民的最高利益出发,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目的,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做到主动服务、跟踪服务、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工业园区在汕尾市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采取"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为客商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实行"一揽式"审批。客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符,提供所需资料,经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或督办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在1至4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或报批)手续。按规定需经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并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客户到上级部门理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个口"收费。凡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款(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计算),由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市直经济办公室协调做好有关纳税事务的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企业应交各种规费,属地方收入部分尽量优惠;需缴纳上级部门部分,在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收费额度后,统一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向企业收取。市直经济办公室可在代收的各项规费中提取5%至8%的代收手续费用后,才分别归还各有关收费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
在实行"一个口"收费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上门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收取各种规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工业园区者,应事先与市直经济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该办公室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持执勤证件、标志进入企业履行公务。

第六条 提供"五通一平"服务。市直工业园区供电、供水、通讯的总线(管)路和排污主渠道、主干路道的配套,由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投资建设,从总线(管)路驳接至企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可直接向市直经济办公室报装,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直经济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务必派员到场安装施工;企业的水、电、通讯及排污管道一旦发生故障,各相关单位必须优先给予抢修排除。

第七条 依法保障工业园区所有投资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有意刁难、索礼索贿。工业园区内的治安由公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市直经济办公室专设客户投诉电话(3363888),及时受理投诉。客户在工业区投资办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市直经济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尽可能协调解决。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各项优质服务的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市直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完成平整后出让的首期工业用地的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下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其地价可按下列单件的各项享受其优惠:
1、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减收10%;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减收15%;
2、 鼓励大中型项目落户本工业园区,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减收15%。
上述项目从投资企业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18个月,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验资部门进行验资,确认实际投资额后方后享受地价款优惠。

第十一条 用地企业须按与国土部门及市直经济办公室议定的地价款在限定时间内如数缴纳后,国土管理部门方能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可在缴纳首期(不低于总地价的50%)地价款后先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其尚欠部分地价款可在发给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建设,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规费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1、 凡在工业区兴办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一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我市均按最低限额征收。属地方所得税分成部分的,可根据新办企业提出的实际困难和要求,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可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已纳税款额度中适当返还部分资金给困难企业,以扶持其发展,但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分别再享受下到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包括港澳台资、侨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法定机构认定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地投资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头两年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后3年按50%返拨给企业。
(3)、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再投资兴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
(5)、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加工费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工业园区兴办的外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资企业新购置的房地产3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7)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提取。

第十四条 收费优惠
1、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发文为准。
2、 工业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建成投产后,3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均优惠减收50%;高新技术项目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3、 凡在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工业厂房、仓库及生活设施等基建项目的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及消防设施配套费等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述各项收费可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的两年内分期缴纳。
4、 企业的用电设施增容费及供水设施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 市直工业园区内企业自用轿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及企业自用货车等,由企业报市直经济办公室,经办公室会同市交通公路部门予以核定后,可发给免费标志牌,在经过市区车辆收费站时给予免费通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视为市属企业,允许冠以"汕尾市XXXX公司(厂)"的名称或其他名称。

第十六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享受2至4名亲友免费在汕尾市区入户;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要求到本市区落户的,除可享受上述优惠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免费在本市区入户,并优先照顾其子女在附近学校就读,免收其异地入学费。

第十七条 在市区及市城区兴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除地价款与有关方面另行商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