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2 08:3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等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加强对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含外国政府授权的半官方旅游机构)和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是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机关。
外国旅游部门要求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条 外国旅游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该国旅游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常驻人数、工作职能、驻在城市等;
二、该国旅游部门委任常驻人员的委任书正本及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第四条 外国旅游部门经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或变相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在中国就业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凭代表证和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第六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常驻人员和驻在地址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向常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要手续,如开立银行帐户、租用房屋、向海关备案及申请进口公、私用物品、领取车辆牌照、执照等。
第八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工作人员,由中国省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组织承办。
常驻代表机构须将聘用的中国工作人员名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户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曾在何处工作、任何职。
第九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该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资格,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并将债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机构注销手续后的未了事宜,应当由其派出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代表处、事务所、办事处、联络处或设立其他名称的机构,均视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 总后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
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3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元、排职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6元。
按以上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301号文件,已按离退休费10%计发给个人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从1992年10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再按原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正军职和专业技术3、4级22元,副军职和专业技术5级20元,正师职和专业技术6级18元,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16元。
被拘留或被审查,1992年10月尚未判决或作出结论的人员,待判决或审查结论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籍、军籍的,不得增加离退休费;给予其他党纪、军纪处分的,从批准处分的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未受党纪、军纪处分的,从1992年10
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四、1992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当年3月至12月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从1992年3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应扣除中央财政1992年已下拨的经费,详见附件2),由安置地军分区(
卫戍区、警备区)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退休干部调整退休费,这次和今后所需经费,当年的由武装警察部队开支。根据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由安置地武警总队或有关警种的后勤部门,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编造的花名册,一次拨给地区级管
理部门,并单独编造决算上报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后勤部门。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附件:一、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审批表(略)
二、关于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
退休费有关经费问题的说明(略)
三、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
兵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1993年6月10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知所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稽核审计文件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系统、完整和安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人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是考核稽核审计工作、研究稽核审计厉史的依据。搜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必须确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
1 、保存价值原则。即: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像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2 、分类立卷原则。即:案照稽核审计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和稽核审计业务活动性质,分类立卷保存。
3 、完整保存原则 。即:每项稽核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各类文书、案例、图表、声像等资料,均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保存。
4、保守秘密原则。即: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及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施<保勉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
2、负责文件、资料的立卷和保管;
3、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销毁不须移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立卷范围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整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于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包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办类交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