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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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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九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设“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潍坊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潍坊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燉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的奖金是奖励获奖者个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安监总人事〔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赴四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系统特别是战斗在灾区一线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医务人员,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抢险救灾、忘我工作,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繁重的安全督查任务和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一手抓安全督查,一手抓抗震救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授予刘晓芳等43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4个集体“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黄锦生等411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学习他们吃苦耐劳、埋头苦干的顽强精神,学习他们认真负责、深入扎实的良好作风,学习他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要大力弘扬先进精神,学习先进事迹,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联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负责对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区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列入市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