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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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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7〕52号
各市州财政局、口岸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口岸工作,规范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反映。
附件: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口岸工作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口岸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51号)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省口岸规划和布局;
  (二)注重效益,厉行节约;
  (三)公开透明、运作规范。
  第五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开拓新的国际航线和省政府决定增开的为口岸拓展国际客源市场配套的国内航线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购置、维护、保养口岸现场查验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口岸现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经省政府批准聘用的临时人员经费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四)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五)口岸课题调研、学习培训及考察交流;
  (六)推进全省口岸大通关建设;
  (七)国内外跨区域口岸通关协作;
  (八)其他有利于我省口岸建设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省直有关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政府口岸办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市州口岸办商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政府口岸办根据我省口岸工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由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至用款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口岸办应积极配合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口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供暖纠纷看民生

任玉林


  寒冬已至,气温骤降。接二连三的降雪降温天气,使我国北方大部分地方最低气温打破了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低值。温饱问题历来就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在“饱”已不成问题的今天,“温”反而成了大问题。寒气逼人,暖气不热,近期各种供暖纠纷不断,不时见诸于媒体、起诉到法院,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
  纵观目前的供暖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因用户拖欠暖气费,供热公司便停止供暖。至于欠费的原因则比较多,有的因生活困难交不起,有的因室温不达标而不交,有的因供热公司要求现住户交清以前历年未住时所产生的费用,现住户以未住为由不交,还有的因个别用户故意耍赖不交等等。(二)供暖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室温不达16C。或18C。等标准,供热时间短、迟,遇极端天气不提高供暖质量等。(三)因楼房或小区入住率不高如未达50%,供热公司以成本太高为由对已住户拒不供暖。(四)许多地方还在使用的单管串联式供暖设施落后,弊端很大。一户因欠费等原因不供暖,甚至个别用户自己不用暖,又怕交暖气费,就私截堵管道,便 “株连”其他用户无辜“陪冻”。(五)供热公司与楼房开发商对管道和暖气片等取暖设施中存在的影响供暖的问题相互扯皮,个别地方对供暖管网的改造迟缓,进入冬季仍未完成,致使用户无法取暖,在瑟瑟寒冬中艰难度日。
  面对各种供暖纠纷,有关国家机关、供热企业及用暖户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应以民生为重,积极行动、主动应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一)全面签定供热格式合同,规范权利义务。目前大多数用户与供热公司没有鉴定书面供热合同,以致发生纠纷时供热时间、室温及费用标准、极端天气特供、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不清楚,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热合同中供热公司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因此致用户损害的,自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供热公司对用户即使是欠费户特别是贫困户原则上应保障正常供暖,更不能动辄停暖,而对其欠费等问题另行处理;用户如遇供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暖或供暖质量不合格,协商不成时就应依法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也要尽快审理,必要时还可依法先予执行,让供热公司先行供暖并保证质量。(二)发生供暖纠纷时,双方应对供热合同履行中的一些小瑕疵互谅互让,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就及时起诉。因供暖纠纷有季节性和紧迫性的特点,如有室温不达标、供暖不及时以及供暖时间短等问题,用户应及时请当地公证机关或质监部门测量确定,以作为与供热公司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证据。供热公司也应及时起诉恶意欠费户,收缴应交而未交的暖气费。(三)财政、民政等部门应设立专项基金,对贫困户的暖气费实行补贴或救助,冬天送暖无疑就是雪中送炭。质监、市政等部门应深入用户和供热公司,巡查了解供暖情况及管道等供暖设施,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出现的问题。(四)改造供暖设备,安装热力表、温控阀,使用热力智能卡,实行分户计量管理收费。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按住房面积收取暖气费,很不科学,许多纠纷也是缘此而起。改造后暖气费将象水电费一样,谁用热谁交费,用多少热交多少费,即使对个别用户停暖,也不影响对其他用户的正常供暖。此举虽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一旦全面完成,则可一劳永逸,从根本上解决许多供暖纠纷。(五)对新建楼房中的供暖设施实行开发商二年“保驾期”,以防止供热公司与开发商相互扯皮推诿,市政部门对供暖管网的改造应未雪绸缪,确保在冬天来临前完工。(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暖。现行《合同法》对供用热力合同只规定“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显得较为笼统,毕竟供热与供电各有其特殊性,在许多方面是不相同的;其它配套规定也不健全,以致法院在处理供暖纠纷时常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对暖气费的标准也应依法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听证后确定,不能一到冬天或遇到极端天气就乱涨价。
  “衙宅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时值初冬,更冷的三九天还在后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相关国家机关和供热企业应设身处地为用暖户特别是老幼病贫等特殊群体着想,把群众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把供暖问题作为当前的头等民生大事,积极协调,下大力气彻底解决,确保人民群众能过上一个温暖和谐的冬天!


漳县人民法院 任玉林

邮电部工作规则

邮电部


邮电部工作规则
1993年7月15日,邮电部

为做好邮电部工作,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邮电部的职能要求,部长、副部长的职责如下:
(一)邮电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邮电部的工作。
(二)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邮电部党组会议,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全国邮电通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邮电部工作和邮电通信行业中的重大问题。
(三)副部长按照各自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工作。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部长报告,属于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部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部长、副部长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每个领导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要尽职尽责,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对集体的决定,要坚决执行。
(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领导班子团结,领导全国邮电部门广大职工,加快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通信环境。
(六)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宏观决策的正确性。部长、副事部长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凡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明确;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按决策程序进行。
(七)加强部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决策科学化、办事程序化,提高办事效率,使机关工作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邮电通信事业和发展服务。

二、会议制度
邮电部实行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有关司局长列席,由党组书记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2)研究审议邮电通信行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和重要改革方案;(3)讨论审定邮电通信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年度外事活动计划;(4)讨论审定部管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5)讨论决定部属单位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6)讨论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决定的问题。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并按照中央规定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二)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司局长和驻部监察局局长、驻部审计局局长组成(司局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司局副职领导代为参加),由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通报重要情况;(2)决定和部署邮电部的重要工作;(3)审议邮电通信重要政策、规章;(4)讨论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相关司局长列席,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听取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问题;(2)研究对邮电企业和通信行业的宏观调控问题;(3)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审定邮电通信重要规定、制度和标准;(5)协调各司局的工作。
(四)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召集,与专题会议内容有关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业务工作问题,讨论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五)全国邮电通信工作会议由部党组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邮电通信工作。全国邮电通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召开。
(六)邮电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的议题分别由党组书记、部长确定,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凡需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相关单位均应事先准备好内容准确、文字简炼的汇报材料,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厅报经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再提交相关会议。部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由党组机要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相关司局领导核阅后,呈部党组书记签发;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厅主任核阅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由部领导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司局、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部审批的文件(签报、请示、报告等),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核阅后,依照部领导分工呈送。遇有重大问题,分管副部长签署意见后,送部长审批。
(二)邮电部发布的决定、行政规章、全面性工作部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报告及建议,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协商的重大事项,任免部管干部等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
(三)日常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审批。其中涉及其他副部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部长审核;涉及重大问题,送部长核批。
(四)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五)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来文先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阅,然后呈送分管部领导阅示。涉及全局性或重大政策性事项,送部长阅示。
(六)呈送部领导审批的文件,要观点明确、文理通畅、逻辑严谨,呈送前必须清稿,使文件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凡内容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主办司局应请相关司局会签后再上报。会签单位应写明具体意见,署名则表示同意。
(七)呈送部领导审批的文件,确属紧急事项,应注明紧急程度。呈送内容不宜公开的文件,应提出文件传递的保密要求。
(八)经部领导批示的文件不得擅自更改。文件主办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部领导的批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厅。办公厅负责部领导批示的督办事宜。

四、内事活动制度
(一)部长、副部长的重要内事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属于部领导分管工作的日常内事活动,由相关单位安排,但要事先通报办公厅。除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对司局、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邀请部领导出席活动,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部长、副部长一般不参加或不专程参加各类地区性的礼仪性活动,如纪念、剪彩、颁奖、开业、首发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少数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和活动,需请部领导出席,应提前二十天发出邀请,并向办公厅通报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办公厅根据部领导分工和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三)司局在京或京外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重要活动,需请部领导出席,应提前一至两周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协调安排。
(四)邀请部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的单位,如需部领导讲话,应提供与会议或活动有关的材料,提前十天报办公厅,由办公厅呈送部领导参考。
(五)对邀请部领导题词或签发贺信,一般不予安排。意义重大,确需部领导题词或签发贺信者,须正式行文请示,并附有关材料,经局级主管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送办公厅,转呈相关部领导。

五、外事活动制度
(一)部长、副部长的出访计划由外事司提出报告,经部党组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逐案报批。部长、副部长出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总理、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
部长、副部长一年内出访一般不超过两次,主要是工作访问,不作顺访。部领导出访的礼仪从简。部长出访由外事司、办公厅负责同志迎送;副部长出访由外事司负责迎送。
(二)司局和直属局级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国(含出境),须经分管副部长审核,报部长批准。司局和直属局级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出国,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司局和直属局级单位领导一年内出访一般不超过两次,每季度末向外事司报下一季度因公出国计划,经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出国前一个月正式行文请示,经外事司、办公厅会签后,报请相关部领导审核批准。
(三)部长、副部长会见官方外宾,除紧急事项外,由外事司商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非官方外宾,接待单位认为需要部领导会见,须先经外事司同意,呈报部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报部领导决定。凡部领导决定参加的活动,均由接待单位及时告知办公厅值班室。
(四)部长、副部长会见官方外宾,由外事司商有关单位,提供背景材料及谈话口径。会见非官方境外人员,由相关单位提供背景材料及谈话口径。
(五)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含驻华机构和人员)直接同各司局联系的业务性涉外活动,如涉及重要业务政策和敏感问题,应在对外允诺之前商外事司,必要时报部领导审定。凡外方直接邀请司局领导参加大型宴会、招待会和各种仪式性活动,应商外事司或请对方直接同外事司联系,由外事司安排。
(六)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掌握好外事接待规格,热情友好、不卑不亢、礼仪适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出差(出访)或休养请示报告制度
(一)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本人书面或口头直接向分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厅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副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征得部长的同意,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告知办公厅值班室。
(二)司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部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须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办公厅值班室。司局副职领导离京出差或休养,由司局长批准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三)部长、副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住址、联系电话通知办公厅值班室。返京前,应将航班或车次通知办公厅值班室。司局长离京出差或休养,到达目的地后,应将住址、联系电话通知本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返京后应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四)副部长出差(出访)回京后,需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向部长报告,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副部长。司局长出差(出访)回京后,需本人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部领导汇报。
(五)每月的月底,由办公厅了解部长、副部长下个月的出差计划,并汇总报告部长。司局领导出差须提前一周报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应及时将部领导和司局领导的出差日程刊于《值班简报》。
(六)在京直属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七、接待地方、部门领导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正副书记、省长、主席、市长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正副部长来部商谈工作,由部领导出面接待。除部领导直接安排的外,均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办公厅要认真、热情、负责地安排好接待工作,应事先了解来访者的姓名、职务、来部时间和商谈内容,向部长汇报后,根据部长意见和领导分工,安排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及相关司局领导接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接待,由办公厅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另约商谈时间。
(二)地区、省辖市正副书记、专员、市长来部商谈工作,属综合性任务,原则上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与相关司局领导接待;属单项专业任务,由相关司局领导接待;如确有重大事项,需部领导接待,由办公厅报请有关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正副局长来部请示、汇报、商谈工作,原则上由对口司局领导接待;如需直接向部领导请示、报告,应提前与办公厅值班室联系,由办公厅报请有关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地区、省辖市、计划单列市邮电局正副局长来部请示、汇报工作,根据工作内容,由相关司局接待。
(四)其他人员来部联系工作,通过办公厅联系的,由办公厅转请有关司局接待;直接与司局联系的,由有关司局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