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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4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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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署通〔2008〕5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在充分征求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烟水配套工程后续运行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水配套工程是指各县(市、区)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烟草、水利、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农户自用和以村民小组、村或乡(镇)为产权单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应遵循“谁受益、谁管护,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坚持“管护主体自筹与地方政府补贴相结合,地方财政筹集与烟草部门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

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县(市、区)烟办。

第二章 管护主体、内容及职责

第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跨村项目)或县(市、区)(跨乡项目)人民政府(管委会)。

(一)农户为管护主体:指烟农按规划和批准实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组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且未超过所属村管辖范围的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区域内的项目。

(五)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且未超过所属乡(镇)管辖范围的项目。

(六)县级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且未超过所属县级管辖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内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田间灌桩(龙头)等水利设施的管护,确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网沟渠畅通无阻、水池灌桩满足蓄水放水功能,项目长久正常运行。

(二)水费收取和开支。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职责:

(一)所有烟水配套工程都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划定管辖范围,成立运行管护机构,细化管护措施,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护台帐。

(二)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负责维修管护;对经过本户承包地或向他人转包经营的承包地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保护,严禁人为因素对烟水配套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三)村民委员会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责:行使业主职权,组织相关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级烟办备案;签订烟水配套工程管护相关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落实维修资金自筹部分或按规定和程序落实农民义务工以劳折资;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工程、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设施进行监管;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烟水配套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辖区内用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组织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烟叶站: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对管护人员工资补贴、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把关;收集、汇总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烟办和烟草分公司。

(六)管护人员:对所管辖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水费征收、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损毁设施的修复任务;负责向村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收取水费,交乡(镇)(跨村项目)或村(跨组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对人为破坏烟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上报村委会或业主;填写工程运行情况月报表。

第九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可以采取村委会集体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管护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产烟县(市、区)按上年烟叶税款不低于10%列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其中30%上交地区财政专户储存,统筹集中用于地区补贴范围内各县(市、区)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70%由各县(市、区)自用,专户储存,其中50%用于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及其相关补贴,剩余部分用于烤烟生产。

第十二条 运行管护补贴的范围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损毁设施的修复、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地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山塘、提灌站及水池的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管网、沟渠、灌桩等维修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和管护人员工资补贴;5000元以内的自然损毁设施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修复。

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库不属于补贴范围,维修经费的申报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和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费用补贴标准:

(一)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原则上按管护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0.60元进行补贴。

(二)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原则上按提灌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补贴1.70元。

(三)自然损毁项目维修补贴:属于管护资金补贴范围的,对审查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中的维修资金,属县级审批的项目,县级财政按90%补贴;属地级审批的项目,地级财政按90%补贴。凡申报地区或县维修资金的,管护主体自筹部分不低于1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村委会申报,烟办受理,烟草、水利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不低于10%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程序: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财政逐级划拨。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级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市、区)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地区水利部门负责对工程维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报地区行署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区管护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二)管网、沟渠、灌桩: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级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市、区)管护员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管护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三)损毁项目申报和维修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份申报,10月底审批结束,次年3月底前维修结束。

第十八条 单项维修工程批复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地区管理的维修项目,地级财政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下拨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补足余额。县(市、区)管理的维修项目,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县(市、区)烟办:承担地、县(市、区)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受益乡(镇)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统计和汇总;组织同级水利部门、烟草部门对年度烟水工程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各地项目管护人员工资、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其水费收支情况;向同级管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维修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每年定期向同级政府、水利、烟草等有关部门提交烟水配套工程年度运行管护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把关。

第二十二条地、县(市、区)烟草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维修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对上报项目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收集、掌握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状况。

第二十三条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滚动使用;按要求拨付烟水配套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管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地、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县(市、区)公安等政法部门加大对破坏烟叶生产水利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运行管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七条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地区管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我部制定了《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和宣传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1日



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质量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公布县级以上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推进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和总结。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原则,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各类农机投诉。“3·15”期间,组织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宣传活动。

(二)开展农机质量保障督导。在重要农时季节和产品销售旺季,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和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

(三)开展农机质量跟踪调查。各省(区、市)要按照《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地区质量投诉情况较多的1~2个重点产品开展质量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质量调查分析,形成质量调查报告,组织有关企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加强农机标准体系建设。落实《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要求,以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重点机具质量评价等为重点,加快农机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审定会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组织开展农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工作。

(五)加强农机维修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市场,提高维修企业服务能力。认真履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职责,提高农机维修经营服务网点的持证率。推广使用农机维修信息管理统计系统软件,提高农机维修管理信息化水平。组织各地公布全国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名录,推动农机维修网点布局优化。积极开展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广农机维修节能减排技术和维修服务标准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列为全年重点工作,组织农机鉴定、推广等相关单位参与实施。要按照本活动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效廉洁,提升能力。开展质量保障督导、质量调查等工作要注重方法、客观公正、遵章守纪、廉洁高效,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给企业和农民增加任何负担。要加强质量投诉监督、质量调查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监管工作能力。

(三)创新方法,提高实效。各地要加强对在用农机质量动态监管方法的研究,完善农机质量评价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实效。

(四)加大宣传,及时总结。做好新闻宣传策划,按程序公布质量投诉情况和相关质量调查结果,扩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省(区、市)要及时对全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保障督导、专项调查、农机化标准、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以及农机试验鉴定开展等情况,形成本(省、区)“2013年农机化质量工作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电话:010-59192814,邮箱:njhsglc@agri.gov.cn。




附件:
2013(农办机[2013]1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2/P020130222309654558075.ce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2001〕68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函字〔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