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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9:0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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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改制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试行)》(新克党发〔2006〕6号),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每三年集中认定一次。

知名商标采取自愿申报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农牧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检察院、中级法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认定知名商标。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商标权利人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二)多方征集意见;

(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的建议;

(五)负责评审委会成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国家、自治区或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五)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高、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售后服务优良;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

保护制度;

(七)商标所有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当按规定在评选年度的12月中旬,向辖区所在地工商局提出,并如实填写《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区工商局受理知名商标申请,应当及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2月31日以前将征询材料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征询意见;通过网上或报刊的形式发布对该知名商标申请认知度的调查信息,确定其公众熟知率。必要时,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国家统计局克拉玛依城调队对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提出推荐意见并分送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时向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建议召开会议予以审议认定。

市评审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认定为知名商标的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议定的知名商标名单,应当在《克拉玛依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任何人均可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市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市人民政府向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申请人颁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证书》和《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牌匾,并予以公告。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证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必须重新申请认定。失效的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由市评审委员办公室统一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并标明认定的年份以及有效期。

未予认定的,任何人不得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一)知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 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

(四)获得知名商标认定的,可优先被推荐认定新疆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名商标标志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期限;

(二)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知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并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查。

(三)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知名商标资格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市人民政府给予商标所有人10万元的奖励。在获得知名商标的基础上,被推荐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奖励。

同一个商标同一级别的数次认定,只奖励一次。

同一个商标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相应的级别分别奖励。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在有效期内,丧失了知名商标条件的;

(四)因商标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与期限使用知名商标标志,经告诫而拒不改正的;
  (六)滥施许可、变相买卖知名商标标识,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活动中将知名商标转让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受让人的。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与有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以职业道德和廉政规定为约束,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偏袒说情,不得以权谋私或为部门谋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 省委政法委等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促进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确保政法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法干警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及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
本规定所指娱乐场所包含:夜总会、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及其它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严禁政法干警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不淮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二)以他人名义开办娱乐场所而实际主持经营活动;
(三)以入股、兼职、有偿中介、挂名等形式间接参与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第四条 严禁政法干警在娱乐场所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暗示涉案当事人到指定娱乐场所进行餐饮娱乐活动;
(二)在所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执法为名为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接受娱乐场所提供无偿消费。
第五条 严禁政法干警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充当或变相充当“后台老板”;
(二)主动或接受邀请参加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的各种活动;
(三)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提供各种方式的保护;
(四)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通风报信、说情,对其包庇、袒护,以逃避查禁取缔。
第六条 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经营娱乐场所或获取贷款、物资等提供便利;
(二)袒护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严禁政法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准许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社会上各类娱乐场所的“挂靠”;
(二)巧立名目为各类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为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暗中保护谋取经济利益;
(四)以办“工作据点”为名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 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单位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同级政法机关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法机关的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日,民航局

为明确体制改革后各类机场的归口管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一类一级机场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民航局任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民航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局党委审批。
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任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党委审批。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和机场航务管理站的党政领导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和任免。
二、一类一级机场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由民航局归口管理。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的上述工作由地区管理局归口管理,经地区管理局综合平衡后上报民航局。
三、一类一级机场的财务工作由民航局归口管理,由民航局直接向一类一级机场下达财务计划和经济调节指标,并负责检查监督。
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区局)和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机场航务管理站财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归口管理。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下达给管理局的财务计划和经济调节指标,经过综合平衡,然后分配、下达给所辖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区局)和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机场航务管理站,并负责检查监督。
四、一类一级机场所需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设备的计划、分配以及组织定货工作由民航局管理。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所需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设备的计划、分配以及组织定货工作由地区管理局管理。
五、一类一级机场向民航局进行经营责任制承包。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经营责任制承包。
六、民航局负责一类一级机场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财务的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民航局负责一类一级机场的行政监察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的行政监察工作。
此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民航局下发有关这方面的文件、电报与此暂行规定不符者,一律以此暂行规定为准。民航局有关司局可根据此暂行规定做出具体规定。一类一级机场上报民航局的计划统计报表,仍应同时抄报地区管理局。
有关地区管理局对各类机场实施行业管理的规定将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