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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5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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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是负责指导、协调和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业和招商局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已从其他方式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项目贷款贴息;

  (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上市培育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控制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工业和招商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所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进行分析、总结,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各资金使用单位按季度向市工业和招商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中止时,需书面向市工业和招商局报告;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资金使用单位须做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未使用的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局收回国库。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替人帮忙开税票 中奖奖金应归谁

案情
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帐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徐某在单位报帐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该笔奖金应归谁所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王某所有。理由是,该发票是王某出于帮忙的性质开具的,不是正常的商事活动的结果,王某才是该笔奖金的真正所有者。徐某无权取得该奖金的所有权,徐某对这5000元奖金的占有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王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徐某所有。理由是,王某将发票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就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而其所附的奖金是一种孳息,理应归徐某所有。
评析
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对发票和发票上的中奖奖金有一个正确的界定。
发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据以支付款项的商事凭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发票本身并不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仅是一种交易的付款凭证。但当这样的一种凭证附上了兑奖联,并作为领取奖金的凭证时,它就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本案王某与徐某之间虽然不存在实质的消费或服务,但不因此而否认徐某取得该发票的合法性。从王某开具发票后,并没有要徐某交纳相应的税赋(7%),而是其自己甘愿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王某的行为是一种赠予的行为。根据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的原则。作为受赠方,徐某在接受该发票后,也就相应地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
发票上设定奖金的行为是地方税务部门为了防止经营者偷税漏税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其目的是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从发票上的兑奖联附着的地方来看,兑奖联是附在客户联,即消费方,不是存根联。从其兑奖规则“中一等奖持有效、完整原始发票及本人身份证3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奖金”来看,其奖励的对象应是原始发票的持有人,即客户,不是该发票的购买人即经营者。这里的奖金不是发票的孳息,而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权利。正因为在发票上设定了这么一种经济权利,才使得发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发票的持有人才可以通过对发票的实际持有而享有其相应的经济权利。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0796——3526364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设在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未确定牵头主办单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主办单位。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主办单位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主办单位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单位。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单位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单位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政务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