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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5:2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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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8]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市[2008]42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可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 www.coc.gov.cn)下载。

  附件: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房屋建筑工程)

     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公路工程)

     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铁路工程)

     四、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民航机场工程)

     五、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港口与航道工程)

     六、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水利水电工程)

     七、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电力工程)

     八、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矿山工程)

     九、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冶炼工程)

     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石油化工工程)

     十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市政公用工程)

     十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通信与广电工程)

     十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机电安装工程)

     十四、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装饰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八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
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

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入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
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
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
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
惠政策。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19/content_2164825.htm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19/content_2164825.htm



附件: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 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农林业
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3.松脂初加工项目
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煤炭
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
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四、石化化工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目
2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七、有色金属
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
2.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
3.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4.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6.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7.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9.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八、黄金
1.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九、建材
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十、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十一、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 热电联产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
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
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
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
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33.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
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
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36.采用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的项目
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
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
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
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
42.手动燃气锻造炉
43.蒸汽锤
44.弧焊变压器
45.含铅和含镉钎料
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
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
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
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
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53.手动插秧机
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
55.双盘摩擦压力机
56.含铅粉末冶金件
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58.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59.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60.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十二、轻工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和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
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
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
14.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 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
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9.牙膏生产线
20.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21.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4.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 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25.白酒生产线
26.酒精生产线
27.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9.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30.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3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34.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3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十三、纺织
1.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2.采用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的项目
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
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
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
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
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
11.FA502、FA503细纱机
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16.采用绞纱染色工艺项目
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十四、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
十五、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六、民爆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十七、其他
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高尔夫球场项目
3.赛马场项目
4.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5.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6.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