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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08:4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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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1987年7月29日 昆政发〔1987〕161号)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逐步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及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民、集体企业(含城镇和乡镇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实行劳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达标验收。


  第三条 达标验收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经委、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验收。


  第四条 达标验收程序:接受验收的单位填写“企业达标验收报批书”和“达标验收合格企业报告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宇航局部门进行初验后,将报批书和报告表一并报送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实施验收。


  第五条 凡申请进行达标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生产已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3、相应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实行经济承包的,有明确的安全承包目标及具体的安全措施。
  5、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做到持证操作。
  7、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进行重大技术履行的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了“三同时”的规定。


  第六条 达标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八十五分为合格。凡达到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人事部门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对企业罚款标准一千至一万元)。对直接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触犯弄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已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每两年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取销其合格证。


  第八条 达标合格证是企业晋级和对企业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 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考核的具体标准,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

公布《制冷系统和热泵--系统流程图和管路仪表图--绘图与符号》等三项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2号

 

公布《制冷系统和热泵--系统流程图和管路仪表图--绘图与符号》等三项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冷系统和热泵--系统流程图和管路仪表图--绘图与符号》等三项商业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制冷系统和热泵--系统流程图和管路仪表图--绘图与符号》和《制冷系统和热泵--软管件、隔振器和膨胀接头--要求、设计与安装》两项商业行业标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商业行业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商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发行。

  附件:三项商业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三项商业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采标情况

1
SB/T10354--2002
《制冷系统和热泵--系统流程图和管路仪表图--绘图与符号》
ENl861:
1998

2
SB/T10355--2002

 
《制冷系统和热泵--软管件、隔振器和膨胀接头--要求、设计与安装》
EN1736:
2000

3
SB/T10356--2002
《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1〕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须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领导所辖区域内或者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注重社会实效.避免形式主义;明确划定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制定奖惩办法.对执法目标实行量化考核,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机关.每年1月20日前要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本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汇集本执法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执法质量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执法目标和执法质量情况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大纲,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法制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吉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持有《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发证机关。

对野蛮执法、借执法之机刁难当事人,不按程序执法者,法制部门可以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各项规范执法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机关具体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案件收结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照《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扣押没收财产二万元以上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执照及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超过三十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报送件包括处罚决定书及案件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法制部门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量罚轻重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要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评要同任用、待遇、奖惩相结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2月20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全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半年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工作计划,将行政相对人作为宣传工作重点,使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必须有书面规定.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备案,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要进行清理,分解落实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对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必须履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不依法作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分解量化执法目标、落实执法职责到岗位的工作中,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

第二十四条 每年市法制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要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纳入机关岗位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经过考评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隶属关系对考评不合格的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级政府写出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