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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23:4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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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强化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私有房屋租赁(以下简称私房租赁),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私有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村私房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私房租赁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安局是农村私房租赁的治安主管机关,各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私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是农村私房租赁的税收主管机关,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私房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的委托,具体实施农村私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的私房,必须权属清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二)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四)符合国家有关私房租赁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
  (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二)权属不清或权属存有纠纷的;
  (三)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
  (四)产权人出租房屋后达不到规定的自住面积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私房,必须留足自住部分,其自住部分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使用面积。
  出租人出租给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使用的房屋,不得超过出租人允许出租房屋总使用面积的50%。
  除因特殊情况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外,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使用。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严禁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险物品。
  严禁在租赁房屋内开设诊所或行医。
  严禁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制作假冒伪劣商品、赌博、卖淫嫖娼、销赃、窝赃、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开设工厂、作坊、商店、商品收购站等。


  第八条 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租赁纠纷的处理;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 私房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制度。
  出租私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下列文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审批:
  (一)出租私房申请书;
  (二)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三)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四)租赁合同。
  如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管理人出租其私有房屋的,房屋管理人除必须提交前款所列各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出租证明。


  第十条 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核同意的,由出租人向私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治安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发给《治安许可证》。出租人凭《治安许可证》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出租人应持《租赁合同》、《治安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私房出租人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
  私房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私房出租人应当根据出租私房治安责任书,向公安机关缴纳治安责任保证金,治安责任保证金按出租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二条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无外出务工许可证明、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二)尚未领取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需要租赁私房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带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并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三)对承租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发出承租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应及时对出租的房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员的使用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的,应及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管理人出租其私有房屋的,房屋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人的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暂住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管理服务费;
  (三)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
  (四)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五)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六)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九)不准进行卖淫、嫖娼和赌博、吸毒、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停租后,承租人系外来人员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变更或注销暂住户口;
  (十一)发出出租人或其它承租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需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权。
  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出租房屋时,原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失承租房屋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不按规定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年租金2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五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年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无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无外出务工许可证明的外来人员,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年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不得出租;
  (四)出租人违反规定超面积出租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年租金1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
  (六)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员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收回《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并处以年租金3倍的罚款,2年内不得出租;
  (七)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疏于管理,导致屡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收回《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并处以年租金3倍的罚款,3年内不得出租。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按有关危险品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用帐户储存治安责任保证金,出租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从治安责任保证金中扣除,此外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
  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办理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将治安责任保证金(受到罚款处罚的,扣除罚款)连同全部银行利息退还给出租人。


  第十九条 出租人不履行税务登记,不依法纳税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租赁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单位集体所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使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建制镇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思 琳


恩格斯说:“今日的性爱,与单纯的欲望,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大有区别。第一,它是以恋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有着这样的强烈性与持久性,即在这种强烈性与持久性之下,在双方看来,不能得到对方以及与对方分离都是一件大不幸,虽然不是最大的不幸;两方为互相占有起见,甘冒很大的危险,以生命为赌博,......."1
恩格斯说:“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才能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 2他还指出:“如果道德的婚姻只是根据爱情的婚姻,那么唯有恋爱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这种婚姻。......要是感情已经完全消失或由新的热烈的恋爱把它排挤的话,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福了。” 3
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的恋人。他们的爱,是道德的。他们没有时间重建家庭去实现道德的婚姻。只能维持现状。维持现实,要付出代价,被不齿为:通奸、私通或叫婚外恋,经常表现为同居。
同居已经成为为数不少年轻男女的生存常态。本文试图通过对同居现象的考察,思考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

同居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这样解释: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
一些专家给现代的“同居”这样的定义:①为了一定时期的快乐的行为;②试婚;③不履行法律的形式的事实婚姻。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同居”一词仅仅指的是“共同居住”,
重婚与非法同居。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非法同居一般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同居、通奸与婚外恋。通奸与婚外恋都可以表现为同居,其质的区别在于: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重在爱。共同点:都是性关系。性关系也是有区别:性交与做爱就不同。性交是生理的,没有爱也可能性交;做爱首先是爱,既是生理的同时必须是心理的。灵肉一致才叫做爱。

同居浪潮在国外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以此作为对抗传统和封建意识的一种形式。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和需要,不去结婚,不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他们选择了同居这一两性结合的方式。世界上有一些很著名人物无视传统的婚姻制度,为自己选择了同居的生活方式。
  最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他终身未婚,而是在22岁时,与一个爱尔兰的纺织女工玛丽-白恩士同居在一起,建立了新型家庭。与玛丽的结合,促进了恩格斯对工作阶级状况的了解,使他完成了从一个民主主义者到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彻底背叛了他的资产阶级家庭。4
  19世纪法国的小说家乔治桑,她经过了一次不成功的婚姻,由于她不能忍受男人的权威意识,一生为妇女摆脱夫权,为保障女性的身心自由而斗争。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她违背了一切传统惯例,一生充满浪漫色彩。她与波兰音乐家萧邦的同居了八年,尽管有不少非议,但是这惊世骇俗的爱情为他们在各自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中,焕发出大量的激情与灵感。5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作家让·保罗·萨特和女权主义的先驱西蒙那·德·波娃,他们二人终生生活在一起,却不履行结婚手续。他们都可以去体验风流韵事,二人的关系却一直维系不衰。他们都认为只要二人永远相爱并生活在一起就够了,这就是婚姻的本质,而无需去办理什么手续。萨特曾提出过结婚,但他又指出,婚姻的俗套将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郭沫若与日本姑娘安娜从1916年同居,当时他们两个家庭都反对他们的结合。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郭沫若回国,他们同居了二十多年,育有五个子女。始终没有履行过结婚手续。郭沫若曾对友人说过,结婚是恋爱的葬礼,常保持纯洁的爱情心境,是最理想的。6
3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家肖红与肖军,肖军搭救肖红时,她已经是一个待产的孕妇,肖红分娩以后,他们就同居了。那时在左翼圈子里,婚礼的形式是不需要的。
许广平与鲁迅在反抗旧社会旧礼教的共同斗争中,从师生、战友发展到恋人,并同居生活。许广平在谈到她与鲁迅的恋情时坚定地说:“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他们不畏惧“人世间的冷漠与压迫”,不畏惧那些戴着“道德”的面具专唱高调的人们“给予的猛烈袭击”,坚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美国从6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非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深,少女怀孕问题严重。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根据最近???料,美???00??δ信??樱??970的?底值?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冗x?裢?佣?皇侵苯咏Y婚,所以曾?同居的男女的?底???^400?。7
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
  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韩国电视剧《爱情是什么》里的年轻人就标榜这样的爱情观。据报载,有韩国留学生著文谈到这部片子时写道:现在想结婚的人日益减少,想离婚的人却显著增加。韩国出版了《试婚而后结婚好》一书,“试婚而后结婚好”的说法流行起来。现在,恋爱与结婚不是一回事的观念已是大多数韩国年轻人的爱情观了。尤其是最近持有“结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决定结婚与否,是防止结婚后离婚的好办法之一”,这类想法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认为,为了把握两个人的配合程度,也就是把握性格、爱好、生活观、价值观等,而不计较双方之间的出生背景与经济条件。在交往中发生矛盾,就是分手也无所谓,他们认为如果婚前发现不合适,就应该在婚前分手才对。对他们来说,爱情与结婚并不是一回事。
  新一代的日本妇女在婚姻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也并不急于走人婚姻,单身女士的比例也在上升。已经在公开讨论欧美兴起的“新同居时代”——即数男数女同居在一起,一些青年人不肯成年,向着“立”的相反方向逃离,并且与朋友们合居。
我国的城市男女同居,没有西方那些复杂的背景和情况。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同居属于“试婚”性质。但是,“试”而不婚是普遍的结局。正如某些同居者所说:“我既然能喝到免费的牛奶,干吗还要养奶牛?”一个女孩与男友同居一年半载,“新娘变旧娘”,男友娶她为妻的兴趣多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一位坚决离弃女友的同居男人这样替自己辩护说:“本来就是试试看嘛。就像你到商店试鞋,不能试哪双买哪双,要试到合适的才买。”他还补充说:“女友毫无新鲜感和刺激性了,娶她做妻子岂不糟蹋了我的新婚之夜?”
至于那些纯粹是为了满足暂时性欲而同居的男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其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连续的同居成“瘾”,对婚姻就淡漠了。习惯于同居生活方式、寻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享乐的人,日后越来越难以进入婚姻这座“围城”了。
是否同居关系会培育一批“快乐的单身汉”呢?至少对女性来说,回答并不轻松和乐观。在我国,同居关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与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不负补偿的责任。在专家门诊中,常有年轻女性咨询关于未婚堕胎、引产造成了健康损害或未婚生育子女,能否向男友索要“赔偿费”的问题。迄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同居者一般视同居为走向婚姻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但男性同居者则多半认为那不过是一种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什么承诺。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好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让男人娶她为妻并珍惜她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男人轻易地得到她。“来得容易去得快”,这是人所共知的规律,在同居关系上也不会例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选择在婚前同居,你的婚姻就更有成功的把握;但确有证据表明,婚前同居过的夫妻离异率更高。
《四川在线》和《三九健康网》报道:记者就大学生同居的问题走访了西安、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6大城市的一些著名高校。采用无记名问卷式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或持肯定态度的占48.5%,“说不清的占27%。也就是说几乎75%以上的大学生差不多“认可”或“不反对”同居这一现象。在口答“当您的恋人向您提出婚前性行为的要求,您将采取什么态度”,其中表示答应或可能答应的大学生竟占56%;在回答“只要确立恋爱关系,就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接受此观念的大学生占23.5%,“说不清”的占35%;在回答“您有过和异性同居的行为吗”问题时,表示“有”的竟占52%,而女生竟高达67.3%。
《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调查了广州地区的100名非婚同居者。调查资料显示:
  1.非婚同居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 :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教育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性观念较“开放”。
  2.非婚同居的理由:67%的人选择非婚同居是“因相爱而生活在一起”,只有1/6的人表示非婚同居目的是试婚,认为非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则分别为“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占24%),以及“发现双方不合适容易分手”(占24%)。这表明“试婚”是那些非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动机。
  3.男女双方在同居问题上是否“一拍即合”:近半数(46%)是男女双方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同居的。由男方提出,女方乐意接受的占17%,“因为已经发生性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占11%。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基本上属于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他们之间只有12%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过同居的约定或订过合同等;但约束力显得相当弱。
 4.非婚同居者对目前的“生活伴侣”评价:64%的同居者认为目前的“生活伴侣”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样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较想”与他们结婚。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个异性同居,先后与两个或三个以上的异性同居的分别占8%和5%。同居时间短的仅一个月,长的达11年以上。这些同居的异性对象认识的主要途径依次为同事、朋友(占51%),同学、邻居(占16%),自己偶然认识(占11%)等。
  5.非婚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非婚同居期间的“准夫妻生活”不能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17%的人提到有过人流的经历,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他们当中,经常或有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占26%和32%。半数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虑过万一同居失败会对今后择偶、婚姻等带来不利影响。假如同居失败,感到“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觉得“心里难受,但只好自认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个合适的同居”。由此可见,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6.非婚同居者有否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当问及“你实行非婚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
  7.非婚同居者的性观念如何:41%的人认为“只要男女相爱,婚前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数的人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在性问题上是属于“十分开放”或“较开放”。
为上。

当今世界同居兴起的原因
首先,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公社群居、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可以说,在60年代青年“反叛”运动中的性自由浪潮,最终冲破了对婚前性关系的禁忌;而60年代开始的“离婚爆炸”局面,又使年轻人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许多人不敢大胆涉足婚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或者算着怎样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对两性关系作长期投入。
其次,由于青少年性成熟与性活跃期提早,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而物质生活的日渐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较“方便”地得到性满足。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的兴盛等等,都在为同居关系推波助澜。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高涨有关。女权主义者们指责一夫一妻制婚姻历来以男人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给女性带来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空间。加之,妇女纷纷进入劳动市场而获得经济独立之后,使婚姻对她们来说似乎不是必须和理想的选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上列人员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第六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
第九条 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并且应当分别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