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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2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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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9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

  (一)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废除或修改;对未执行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体系,确立职能部门,清晰工作职责,充实精干力量。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整合力量,加强协作,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三、畅通投诉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权利

  (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在健全完善“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完善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使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更加畅通有效。

  (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要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建立与消费者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和疑难案件包案制度,当面听取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

  四、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八)保险监管机构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规范调处程序,扩大调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推动地市级地区建立调处机制。

  (九)各地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工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保险消费者了解并重视纠纷调处机制的作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推动“诉调对接”,通过减少诉讼案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大力支持分支机构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服从并执行调解协议,提高调处机制的执行力。

  五、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

  (十一)要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保险基础知识普及、消费维权教育、政策法规解读为主要内容,通过短片、专栏、访谈、公益广告和有奖征文等形式,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六、加强诚信建设,切实提高全行业诚信服务意识

  (十二)要研究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违规成本,强化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对本公司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管控责任,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并予以披露,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诚信标准、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信文化,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服务意识。

  七、采取措施,重点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

  (十三)财产保险公司要梳理车险理赔流程,在落实监管规定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完善小额纯财产损失车险快赔快处机制;要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特别是在理赔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车辆维修厂商、零配件来源、部件修换等问题,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产生;要定期开展车险积压赔案清理工作,集中清理未决赔案,着力解决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问题;要加大理赔工作投入,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服务素质。

  (十四)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准确描述相关情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要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真实保险需求的人群;要落实新单回访制度,确保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对接受回访消费者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回访用语符合监管规定;要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将销售误导行为与销售人员及其所在机构高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要建立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针对销售人员的诚信经营考核评级体系。

  (十五)保险监管机构要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重点考核时效类、管理类和服务能力类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向保险消费者宣传阅读保险条款的重要性,监督保险公司切实做到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容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要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八、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销售和理赔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各项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兑现服务承诺;要认真审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保险合同纠纷投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保险公司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十七)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聘请包括保险消费者代表、公务员代表、专业机构代表、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代表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对保险消费者保护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要吸纳好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好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相关情况。

  (十八)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成员公司定期开展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统一测评标准,力求测评公正客观;要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督促成员公司根据测评情况,不断改进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通知,深入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06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请示》(市规文[2004]10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 请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报送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2004.9.17



贵州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广播电视厅


贵州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广播电视厅


(1987年12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开办闭路电视(含共用天线)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所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是我省广播电视覆盖网的组成部分。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闭路电视,系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经批准开办的闭路电视。
第五条 建设用于闭路电视节目源、教育、科研等内部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须经当地地、州(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第六条 用于电视台、差转台节目源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的建设,要符合全省广播电视网规划。建站及购置设备等需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收转中央电视节目(包括收转中央综合节目、教育节目、商品信息节目等)一律使用分米波频段。新建收转台或改变原定台址和技术特性,仍按
《贵州省小功率电视转播台暂行管理办法》执行,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用于电视台、差转台的信号源,需按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六米(标称)卫星电视接收站主要技术要求》实施,用于闭路电视信号源的天线,口径可适当减少,但视频信噪比不得低于3.5级标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建成后,须
有当地县(市)广播电视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必须完整地收转中央电视台和省台的节目,不得接收外国的电视节目。个别科研、教育、军事、新闻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地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并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收看范围,收
录的节目只供与业务或工作直接有关的人员使用,不得向外传播,尤其不准在电视台或闭路电视中播放,不准制成录像带发行。
第九条 建设闭路电视由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报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和省广播电视厅备案。闭路电视的设计、安装须按《贵州省闭路电视系统技术标准(暂行)》进行。竣工后,需有当地县(市)广播电视局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条 从事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及调测的单位或工程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广播电视专业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拥有闭路电视安装、室内外布线的技术队伍;
(三)拥有调整、测试闭路电视元、部件和系统的仪器仪表。
第十一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工程队,需向当地地、州、市广播电视局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闭路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二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得继续进行此项业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局申请补办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而又不
进行改装的、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当地县(市)广播电视局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闭路电视中自办节目,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音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播放文化娱乐性节目,只能播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播过的节目和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片,不得擅自翻录、出租、转让上述录
像片。
严禁播放反动、淫秽的录像片;严禁播放法律、法令明文规定不准播放的其他节目;严禁利用闭路电视以任何形式进行营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为保证观众收看中央台和省台的新闻和重要专题节目,闭路电视每天十九点至二十点不得播出节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因安装闭路电视随意变动已纳入全省电视规划网的电视差转台的技术特性,更不准停播差转台。违者按《贵州省小功率电视转播台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