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时间:2024-07-22 03:1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13.《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
│ 申请单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名称(公章)│ ├────┼─────┼────┼─────────────┤
│ │ │ 联系人 │ │ 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地址 │ │
├──────┼───────┬────┬─────┬────┬─────────────┤
│设计单位名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______栋(座);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______米;总占│
│ │地面积______。 │
├──────┼─────────────────────────────────────┤
│ 建设项目 │ │
│ 使用性质 │ │
├──────┴─────────────────────────────────────┤
│送审资料: │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2.总规划平面图; │
│ 3.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
│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 │
│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
│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
│ 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
│ 申请单位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名称(公章)│ ├──────┼────────┼──────┼────────┤
│ │ │ 联系人 │ │ 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预计开工时间 │ │
├──────┼─────────────┼────────┼──────────────────────┤
│ 项目地址 │ │ 预计竣工时间 │ │
├──────┼────────┬────┼────────┼─────────┬────────────┤
│设计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高度 │ 建筑面积 │ 使用类别 │ 电源情况 │ 土壤情况 │ 防雷 │
│ │(见说明二)│(层)│(米)│(平方米)│(见说明三)│(见说明四)│(见说明五)│ 图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简要说明│ │
├──┬───┴─────────────────────────────────────────────┤
│ │一、送审资料: │
│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 2.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 │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
│ │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
│ │ 6.结构施工图; │
│ │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
│ │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
│ │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
│ 说 │ 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明 │ 11.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 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 二、结构类型填写:A、砖木;B、混合;C、钢筋混凝土;D、钢结构 │
│ │ 三、使用类别填写: │
│ │ A1.甲类厂房、仓库B1.教育、医疗、科研、体育馆C1.高级综合建筑D1.一般综合建筑A2.乙类厂房、仓库B2.│
│ │影剧院、会堂、俱乐部、旅游C2.高层住宅D2.住宅、公寓A3.丙类仓库B3.金融、商业、宾招、娱乐场所C3.大型 │
│ │厂房、丙类厂房D3.一般厂房、仓库A4.油、气罐站(区)、锅炉房B4.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C4.特殊地│
│ │形建筑物D4.其他 │
│ │ 四、电源情况填写:A.架空进线B.自设变配电室C.埋地进线 │
│ │ 五、土壤情况填写:A.岩石B.坚土C.普通土D.软土 │
├──┴─────────────────────────────────────────────────┤
│送审资料,还缺第______项,请尽快补齐。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表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名称 │ │
│ ├───────┼─────────────────────────┤
│项│ 地址 │ │
│目├───────┼─────────────────────────┤
│情│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位______栋(座);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最│
│况│ │高建筑高度______米;总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
│ ├───────┼─────────────────────────┤
│ │ 使用性质 │ │
├─┼───────┼─────────────────────────┤
│建│ 名称 │ │
│设├───────┼─────────────┬────┬──────┤
│单│ 地址 │ │邮政编码│ │
│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名称 │ │
│ ├───────┼─────────────┬────┬──────┤
│设│ 地址 │ │邮政编码│ │
│计├───────┼─────────────┼────┼──────┤
│单│ 资质证编号 │ │资质等级│ │
│位├───────┼─────────────┼────┼──────┤
│ │ 资格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
├─────────┬─────────────────────────┤
│ │ 数量(吨/每年) │
│ 品名 ├─────┬────┬────┬────┬────┤
│ │ 生产 │ 使用 │ 储存 │ 运输 │ 经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
├─────────┬─────────────────────────┤
│ 系统名称 │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计简介: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办理结果: │
│ │
│ │
│ │
│ │
│ │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表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建筑初步设计资料;

□结构初步设计资料;

□消防初步设计资料;

□空调初步设计资料;

□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

□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其他资料。


(公章)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
1994年11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来,少数出版社未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书号,出现了一个书号多次使用,即“一号多用”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下半年新闻出版署对各出版社的书号总量进行核定后,有些出版社为了多出书,“一号多用”问题更为突出。“一号多用”主要有二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即“一号多书”;二是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而且还给图书的出版管理、销售和馆藏造成了混乱。为了加强图书出版的管理,现重申并补充有关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规定:
一、对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以下情况应单独使用书号:
1、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等);
2、同一种图书的不相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
3、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
4、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
二、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的ISBN编号应根据定价,即:丛套书的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册销售,每分卷册应分别给予ISBN编号,分别统计品种;若丛套书的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分册销售,可作为一个品种分配一个ISBN编号。
三、重印或再版没有ISBN编号的库存图书,必须补编ISBN编号。
本《规定》下发之后继续“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出版社年度书号总量的处罚。
各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社书号使用的管理,要按上述规定对所辖出版社书号的使用进行认真检查,如有“一号多用”的图书应立即采取措施补编新的ISBN编号,并于1994年12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入的人工影响天气资金由同级财政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日常管理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实验、技术开发及装备供应;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审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质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计划;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管理、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六条 飞行管制、民航、财政、计划、公安、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农业、民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实施,省级作业组织负责全省飞机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辖市、县(市)作业组织负责当地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
作业组织必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上岗资格证发放等管理工作。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经过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四)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作业组织和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指挥及操作人员;
(五)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六)作业器具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设置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建设炮库、弹药库和必要设施,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第十一条 作业组织使用飞机、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可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作业组织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作业,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机场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为作业组织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用的专用装备(含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焰弹及其发射装置和催化剂播撒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个人;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作业组织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调运,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装备,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情况及作业效果等,应当如实记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经评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擅自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实验用专用装备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作业时机造成损失的,以及组织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