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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时间:2024-07-26 10:2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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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械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第八条 建设、电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交付公安消防机构使用。
第九条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各类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学。
第十条 气象部门应当按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及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提供城市火险等级等气象信息。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火险等级预报。
第十一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建设、卫生、电力、电信、交通、铁路、航运、航空、森林防火等部门应当做好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居(村)民防火公约,做好自防自救工作,重点防火期开展防火巡逻检查。
第十四条 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消防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和责任内容;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根据需要明确固定动火区和非固定动火区。每年对用火设施进行检修。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落实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农垦、森工、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昼夜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协助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和进行灭火作战演练,每年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严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单位员工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应当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防火安全责任实行逐级考评制。
第十八条 承包或者租赁建筑物、场所、设备、交通工具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讯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 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度。由于防火设计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不得重复收费。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变更设计用途的建筑工程及新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航运、民航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不足部分可以向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征收费用。特种场所、受益单位对购置扑救化工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车辆、消防装备也应当承担费用。征收或者承担费用按照省
人民政府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调试、检测、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组织建设、施工。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装饰、装修应当选用依法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堆放的材料和土石方等,不得挤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整体工程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竣工验收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应当具有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应当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志。禁止经营、使用无说明书和无标志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第三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录像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上述场所应当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设置疏散图示和必要的疏散设施。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及时疏散。
第三十一条 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经贸活动和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 商场、商店等商品批发、零售的营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营业期间禁止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非营业期间有共享空间的应当将防火卷帘门降下。对不必要的电源、火源应当及时关闭和熄灭。
第三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设施。营业时禁止进行电(气)焊等作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十四条 门市房应当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严禁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门市房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电热器具,经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动用明火。
第三十五条 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堆栈、货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保证防火间距,严禁超储。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明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疏散、救生方案,设置疏散图示,配备疏散、救生器材。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严禁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八条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管理、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实行许可证制。无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维修消防产品。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规定,其消防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或者未经依法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四十条 省外消防产品在本省销售、使用,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进口消防产品,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国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具有中文说明,显示设备应当有中文显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应当根据材料、工艺、设备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木材加工和贮存单位的厂区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严禁吸烟、动火;
(二)敷设电力电缆线路;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辆配置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点与易燃易爆设备、易燃易爆管道和易燃物品之间应当保证防火间距或者设隔火设施。盛装过可燃易燃液(气)体的容器未彻底清洗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十四条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下列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及生活用火;
(三)烧荒、烧垃圾、沤粪、室外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四)在室外使用能散发火花并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火设施进行生产作业或者辅助作业;
(五)为三类输、配电线路供电,或者生产、生活中使用三类配电线路。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电线路和设备应当定期检修,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
第四十六条 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测。
第四十七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当划定火灾危险区域,确定防灭火方法,设置醒目的消防禁止标志。
第四十八条 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库区、堆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其他重点防火部位,应当设置醒目消防标志,周边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进行室外明火作业。
公共场所、住宅楼阳台内和可燃堆垛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九条 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带入交通运输工具。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五十条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宾馆等单位,应当制定落实火灾发生时保护学生、幼儿、老人、残疾人、病人、旅客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可燃物,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五十二条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单位值班、值宿中应当落实巡逻、检查等防火措施。值班、值宿人员严禁脱岗、漏班。
第五十四条 林区的单位、居(村)民区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堆放可燃物。
第五十五条 居(村)民区内和电力架空线下,不得设立场院,严禁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乡(镇)、村(屯)应当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每个乡(镇)应当设置1至2处消防车加水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居(村)民的下列行为:
(一)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者存放物品;
(二)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
(三)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未熄灭的炉灰;
(四)违反规定接拉电线、使用电气设备;
(五)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六)其他妨碍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二)公共场所个体业主;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
(四)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管、运输、经营、生产、装卸人员;
(六)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区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为扑救火灾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组织灭火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场地和有关资料。
有条件的乡镇、村屯,可以建立民办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六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十三条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得通行的道路、空地、水域。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路桥费,消防艇免交泊岸费。
第六十四条 火灾现场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液体和气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打隔离带;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破损建(构)筑物、打隔离带所造成的损失,由火灾责任者予以赔偿。火灾责任者无法确认或者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取费用。
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者支付。火灾事故责任者无法确认或者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艇)、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火灾调查
第六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确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六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火灾责任者承担。火灾责任者无法确认或者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七十一条 火灾责任人、受害人对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损失核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核定。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予以重新认定、核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处罚。其中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七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义务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单位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员工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岗位防火责任制的;
(二)居(村)民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逐级考评制的;
(四)未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脱岗、漏班的;
(五)林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在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的;
(六)居(村)民区内、电力架空线下设置场院,堆放可燃物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或者从事消防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道路或者停电、停水、截断通讯线路,未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未配备设计审核人员,未建立、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消防设计自审制,或者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的;
(三)餐饮服务场所非法存放或者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的;
(四)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设置防火分隔,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门市房未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的;
(六)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堆栈、货场物品超储,防火间距不足,或者非法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七)非法动用明火、使用电器,或者非法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八)违反高等级以上火险天气禁火、供电和用电规定的;
(九)非法接、拉电线,或者随意加大负荷、改变保险装置的;
(十)木材加工贮存单位不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一)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疏于检查,致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带入交通工具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交通工具的;
(十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可燃物的;
(十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
(十四)延误报警,拒绝为报警提供便利,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十五)埋压、圈占、遮挡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有第(七)项所列非法动火、使用电器行为的,应当并处没收用火设施、用电器具。
有第(十三)项、第(十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单位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安装、调试、检测、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的;
(三)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无许可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或者未依法备案,销售、使用消防产品,或者违法进口消防产品的;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六)专职、民办消防队拒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动的;
(七)拒绝、阻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火灾调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未依法进行火灾现场保护,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变动火灾现场,伪造现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
有第(二)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应当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有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应当并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图示的;
(二)高层、地下建筑未制定疏散、救生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救生器材、疏散图示的;
(三)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未建立落实有关制度,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的;
(四)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者未依法进行检测的;
(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库区、堆栈、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等重点防火部位未依法设置消防标志的;
(七)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宾馆等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一)消防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和可燃易燃的物资仓库、堆栈、货场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
(四)在公共娱乐场所内或者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组织建设、施工的;
(二)新建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八十三条 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经贸活动、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十五条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发生火灾事故的,予以下列处罚:
(一)一般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可以并处吊销或者暂扣有关消防许可证、准运证、资质证书:
(一)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
(二)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第八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擅自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被封存、扣押物品的,依据本条例第七十八条从重处罚。
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同时,或者对拒绝执行上述决定的,可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单位、部位予以查封。
第八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名词的含义:
(一)铁路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是指国有铁路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
(二)航行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是指本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和驻港单位以及直接为其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油库、物资器材库及航道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

(三)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是指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其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
(四)重点防火期,是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公安机关负责应用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6月6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保监发〔2013〕1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创新,保护其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经纪公司是推动保险创新的重要力量。保险经纪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深化保险市场功能和提升保险市场效率。它们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二、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合作推动保险创新。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

  三、尊重和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鼓励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展示保险经纪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开发保险产品等方面所作的贡献,充分保护他们参与保险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公司单独开发或者联合开发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予以阐明,可以在保单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意愿。


  

  

                         中国保监会

                        2013年2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 1982 - 11 - 8 )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到保护。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划定范围。各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科技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提出保护和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范围要从保持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有利于保护,便于管理和组织旅游出发,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污染,还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范围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立碑标明区界,建立档案。
二、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要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安排风景名胜区内各方面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风景名胜不再受到破坏和污染,保持和发扬景观原有特色,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安排好旅游。使风景名胜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成为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进行科普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游览胜地。
三、严格保护景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和进行开山取石、挖沙取土、围湖造田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均要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重要建设项目要报上一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旅游设施要因地制宜,要保持地方特色,同自然环境相协调。目前尚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搞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绿化建设。
五、继续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鉴定工作。凡符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可陆续呈报国务院审批。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批审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并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1、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八达岭位于北京西北延庆县境内,是万里长城重要隘口??居庸关的外口。山势险峻,长城依山而筑,居高临下,工程浩瀚,气势雄伟。明十三陵位于北京北部昌平县境内,山环水抱,南部有龙虎二山对峙,形同大门。其内分列着十三座明代帝王的陵寝,每陵各居一山,明楼、殿阁隐现于苍松翠柏之中。1958年修建了十三陵水库,使风景名胜区更添新色。八达岭??十三陵一带还分布着望京石、点将台、居庸关、云台、沟沟崖、铁壁银山等名胜动古迹。
2、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座落在峰峦起伏的山谷盆地中。避暑山庄建于1703-1790年,是规模宏大的皇家园林,由宫殿和苑景两部分组成。宫殿布局严谨,建筑朴素;苑景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自然地形,运用我国传统的造园手法,集中了古代南北园林艺术之精华。外八庙融合了汉、蒙、藏等民族的建筑形式,如众星拱月,环列于山庄的东部和北部。分布于群山中的奇峰异石如棒锤峰、双塔山、罗汉山等,与山庄建筑相互映衬,使人文美与自然美融合一体。
3、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西南,南临渤海,北靠联峰山。北戴河海滩漫长曲折,沙软潮平,林木苍翠,有鸽子窝、金山咀、老虎石、观音寺、望海亭、莲花石等景点,是我国著名的海滨风景名胜区。秦皇岛市东北还有万里长城重要关城“天下第一关”??山海关以及孟姜女庙、孟姜女坟、老龙头等名胜古迹。
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五台县东北。以台怀镇为中心,周围屹立着东、西、南、北、中五个山峰,称作五台。五峰之内称台内。最高峰北台海拔3,058米,素称“华北屋脊”。五台山是古老的花岗岩、片麻岩构成断块上升的山地,山顶平展如台,河谷溪流不断。五台山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早在东汉就在此建佛教殿堂,现存唐、辽、元、明、清寺庙及遗迹近百处,台外南禅寺和佛光寺建于唐代,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其它珍贵文物亦很多。五台山还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所在地,松岩口有白求恩大夫建立的模范医院。
5、恒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浑源县城南。恒山主峰海拔2,016米,为石灰岩质断层山,山势雄伟,奇峰壁立,自古被封为北岳。有天峰岭、翠屏峰、金龙峡、姑嫂崖、飞石窟、千佛岭、悬空寺等胜景。悬空寺建于金龙峡西侧翠屏峰悬崖上,上载危岩,下临深谷,楼阁悬空,分外壮观。还有彩陶文化、青铜器遗址、汉崞县古城遗址、内长城以及古墓葬等古迹。
6、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鞍山市东南。为花岗岩体剥蚀低山丘陵,群山层峦起伏,山峻崖峭,态状万千,最高峰仙人台海拔708米。山上林木繁茂,有植物八百多种和珍贵的黑鹤等鸟兽近百种。自隋唐以来千山成为佛道两教活动之地,目前尚存祖越、龙泉、中会、大安、香岩等寺观二十座,古塔、石碑、题刻等名胜古迹多处。有“东北明珠”之称。
7、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县西南。镜泊湖为牡丹江上火山形成的熔岩堰塞湖。湖泊四面环山,水平如镜,湖岸曲折,山重水复,有吊水楼瀑布、白石砬子、大孤山、小孤山、珍珠门等景区。湖西为张广才岭的茂密森林,生长着许多珍贵动、植物。还有十座雄伟的火山口和许多熔岩洞。
8、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德都县西北。为火山地质自然风景,十四座火山锥平地而起,形态各异,五个连通的熔岩堰塞湖蜿蜓其间。老黑山和火烧山为二百多年前喷发的近期火山,火山地貌完整,有“火山地质博物馆”之称。火山熔岩形成的丰富地貌与山、水、森林融合在一起,构成特殊的景观,有温泊云雾、三池冰裂、石浪闻声、桦林沸泉等景点。
9、太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苏州、无锡两市和吴县、宜兴、无锡三县境内。太湖中有岛屿四十八个,山水结合,层次丰富,自成天然画卷。太湖东、北、西沿岸和湖中诸岛,为吴越文化发源地,遗存大批文物古迹,如春秋时期阖闾城、越城遗址、隋代大运河、唐代宝带桥、宋代紫金庵、元代天池石屋、明代扬湾一条街以及大量名寺古刹,古典园林等。还有关于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孙子、范蠡、西施、项羽、范仲淹等历史人物的传说和遗迹。
10、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以钟山(紫金山)和玄武湖为中心。钟山三峰相连形如巨龙,山、水、城浑然一体,雄伟壮丽,气势磅礴,古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称。地处北温带和亚热带之交,为南北植物引种过渡地带,植物品种丰富,林木繁茂。有中国民主革命伟大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墓??中山陵以及辛亥革命名人墓。还有孙权墓、明孝陵、灵谷寺等名胜古迹多处。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妩媚,早在南宋即出现“西湖十景”,经过历代妆点,使江湖、山林、洞壑、溪泉、春华秋实、夏荷冬雪等自然之胜与古刹丛林及造园家的雕凿融为一体,正如苏东坡诗:“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杭州为吴越古都,又是丝绸之府、鱼米之乡,人物辈出,留下不少可歌可泣的史实和传诵千古的诗篇,与西子湖畔大量名胜古迹互为印证。
12、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钱塘江上游,下起富阳,上至淳安。两岸山色清翠秀丽,江水清碧见底,素以水色佳美著称;更兼许多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村落和集镇点染,使富春江、新安江画卷增色不少。新安江水库碧波万顷,湖中岛屿密布,林木繁茂,有千岛湖之称。沿江有鹳山、桐君山、瑶琳洞、赋溪、姥山、龙山等景区,还有严子陵钓台、方腊洞、灵栖洞等名胜。
13、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乐清县东北。雁荡奇秀是因构成山体的流纹岩断裂发育,经风化作用而形成的奇特地貌。奇峰怪石,古洞石室,层峦叠嶂,飞瀑流泉,蔚为壮观。主峰百岗尖海拔1,150米。灵峰、灵岩、大龙湫为全山风景中心。大龙湫瀑布高达190米,直泻龙潭。雁荡山古负盛名,唐初即在山上建寺院,宋时曾有十八古刹、十六亭、十院之盛。
14、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普陀县。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相传自五代建“不肯去观音院”之后,历代相继兴建寺院,其中普济、法雨和慧济三大寺是我国南方清初寺庙建筑群的典型。普陀山四面环海,群岛罗列,碧海蓝天,风景奇特,素有“海天佛国”之称。古人云:“山兼海之胜,当推普陀山”。岛上有千步沙、百步沙海滩以及潮音洞、梵音洞、南天门、西天门等风景点二十多处。
15、黄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南部太平、黟县、休宁、歙县交界处。为峰林状花岗岩高山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体雄伟奇特,玲珑巧石,万姿千态,主峰莲花峰海拔1,840米,黄山美在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黄山松生长在峰石峭壁间,苍劲、刚毅,尤以迎客松的美姿著名。黄山雨量充沛,林木繁茂,云蒸雾涌,自然景色变幻莫测,主要景点有北海、西海、天都峰、玉屏楼、云谷寺等。黄山以其非凡的自然美膺得“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誉。
16、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青阳县境内。是花岗岩体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势雄伟高拔,主峰十王峰海拔1,341米。宋王安石誉为“楚越千万山,雄奇此山兼”。九华山我是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东晋开始佛教传入,佛教寺庙相继而建。建筑形式以佛教殿堂与皖南民居相结合而独树一帜。尤其九华街一带之寺庙,各抱地势,高低错落,形成以化城寺为中心的优美古建筑群,享有“佛国仙城”之号。九华山的苍松、翠竹、岩洞、怪石、飞瀑、流溪、田园、山庄,也别有情趣。
17、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潜山、岳西两县境内。是花岗岩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海拔1,490米,壮丽峻秀,多瀑布、清泉,林木茂密,海拔千米以上多黄山松,千姿百态,其“迎客松”犹如黄山“迎客松”之同胞姊妹。天柱山古称皖山,现存三祖寺等寺庙和历代文人留下的摩崖石刻二百多处。
18、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崇安县境内。是以“丹霞地貌”为特征的风景名胜区。“有声欲静三三水,无势不奇六六峰”,以盘流山中的九曲溪为中心,沿溪森列三十六峰,碧水丹山,奇险秀丽。九曲溪每曲自成异境,大王峰、玉女峰、天游峰、接笋峰、小桃源、水帘洞、流香涧、一线天各有其胜。还有古越族安置在绝壁上的“船棺”,宋代朱熹创办的紫阳书院,元代御茶园以及历代摩崖石刻等名胜古迹。
19、庐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南,东濒鄱阳湖,北临长江。是以平地拔起的地垒式断块山为主体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大汉阳峰海拔1,474米。庐山风景具有雄、奇、险、秀的特色。自古有“匡庐瀑布誉满天下”的盛名。位于五老峰东的三叠泉,水分三级挂落于铁壁峰前,落差120米。山上有仙人洞、三宝树、龙首岩、含鄱口等景点,山下有晋代东林寺,宋代的观音桥和白鹿洞书院等名胜古迹。
20、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县。井冈山属南岭北支,罗霄山脉中段,为中国革命第一个农村根据地。有毛泽东、朱德、彭德怀、陈毅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工农红军革命斗争的遗迹多处。英雄的业绩和壮丽的河山相互辉映,光照千秋,故朱德同志题为“天下第一山”。井冈山以石灰岩、砂页岩为主,亦有花岗岩出露,山高谷深,林木茂密,山泉飞瀑,溪流澄碧,终年不断,还有大型溶洞和许多珍稀动、植物。
21、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是古老的片麻岩构成的断块山地,崛起于华北大平原东缘的齐鲁丘陵之上,主峰海拔1,545米,山势磅礴,雄伟壮丽,常被喻为中华民族伟大崇高的象征。泰山为五岳之首,自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直至明清,历代帝王封禅祭祀,文人墨客吟咏题刻,留下丰富的文物古迹,被誉为露天的历史、艺术博物馆。有岱庙、普照寺、碧霞祠、经石峪刻石、灵岩寺等名胜古迹和玉皇顶、日观峰、月观峰、石坞松涛、鹰愁涧、龙潭瀑布等景点以及许多古树名木。
22、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包括青岛海滨和崂山两部分。青岛海滨岬角曲折,丘陵起伏,其中分布着公园、浴场、寺院等,隔海有薛家岛、竹岔岛、琅▲台等景区。崂山为我国近海名山,海山毗连,雄奇秀美。主峰崂顶海拔1,133米,山上奇峰异石,清泉回流,可观海上云气岚光、壮丽日出等。还有道家宫观,名人诗文刻石等名胜古迹多处。
23、鸡公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南。为低山丘陵风景,是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避暑游览地。山岭苍翠秀丽,报晓峰海拔784米,形似引颈啼鸣的雄鸡。鸡公山地处我国南北植物过渡带,雨量充沛,气候宜人,植物繁茂,有一千二百多种。云海、日出、飞瀑、流泉,四季景色变化动人,主要景点有报晓峰、灵华山、青龙潭,将军石等,还有大量山庄别墅和山村民居。
24、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南。龙门山系熊耳山之分支,由西向东到龙门突然断裂,分成东西两山,巍然对峙,伊水中流,形成一座天然石阙,称为“伊阙”。伊水西岸山势陡峭,自北魏始开凿佛教石刻,现有窟龛二千一百多个,佛像十万余尊,碑刻题记三千六百多块,佛塔四十多座,是我国三大石窟艺术宝库之一。洛阳为九朝故都,龙门自古为帝王游幸、文人荟萃之地,附近还有关林、白居易墓等古迹。
25、嵩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登封县境内。中岳嵩山由太室山(海拔1,494米)和少室山(海拨1,512米)等组成,雄峙中原,群峰耸立,层峦叠嶂。地处古都汴、洛之间,自古为文人荟萃之地,历代帝王将相、文人学士、高僧名道、拳豪义侠留下了大量名胜古迹,如始建于北魏的少林寺,规模宏大的中岳庙,我国四大书院之一的嵩阳书院和院内的两株“将军柏”,以及我国现存最古的嵩岳寺塔,太室、少室、启母三汉阙和古天文观测台等。
26、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水面辽阔,港叉曲折,依自然环境,分为听涛、磨山、落雁、白马、吹笛、珞洪等景区。沿湖山峦起伏,以磨山最为秀丽,四季花木繁茂,春兰、夏荷、秋桂、冬梅都很著名。有梅林近百亩,七十多个品种。还有楚王、屈原、刘备、关羽、李白、岳飞等历史名人的遗迹多处。
27、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均县西南。峰奇谷险,洞室幽邃,景色绮丽。主峰天柱峰海拨1,612米。武当山为道教圣地之一,自唐以来不断有所建筑,从古均州城至天柱峰一线一百四十余里,分布着数十组元、明、清历代古建筑群,有的在高峰之巅,有的嵌入峭壁,有的隐现于山麓、涧谷、石洞之中,同地形完美结合,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
28、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南省衡山县。南岳衡山主要由花岗岩构成,山势雄伟,群峰簇拥,主峰祝融峰海拔1,290米。现存南岳庙、祝圣寺、福严寺、南台寺等寺庙多处。祝融峰之高,藏经殿之秀,方广寺之深,水帘洞之奇为南岳“四绝”。衡山林木繁茂,终年翠绿,奇花异草,四时郁香,素有“五岳独秀”之称。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来此巡狩、祭祀、聚会、讲学,留有许多古迹和大批诗词、题咏、摩崖石刻。
29、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包括七星岩和鼎湖山两部分。为石灰岩峰林型山水风景。七星岩湖面广阔,七座苍翠的山岩,矗立湖滨,排列如同北斗。岩内多溶洞,岩壁上留有许多题刻。鼎湖山群峰竞秀,古木参天,以丛林古刹、飞瀑流泉著称。散布在庆云寺周围的数千亩自然林,属南亚热带常绿季雨林型,具有独特的岭南景色。
3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典型的岩溶峰林地貌,山奇水秀,为著名的山水风景名胜区。“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山石突起,或孤峰婷婷,或峰丛连座,森列无际。漓江及其支流,环回于石山峰林之间,山环水抱,秀丽无比,素有“桂林山水甲天下”之称。桂林“无山不洞”,以芦笛岩、七星岩等溶洞最著名。风景区内文物古迹很多,仅石刻就有两千多件,遍布各风景点,还有秦堤灵渠,秦汉古严关遗址,明靖江王城等。
31、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乐山地区。包括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部分。峨眉山为平畴突起的断块山。东部低山,势如锦屏,中部群峰如笋,西部山势巍峨,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主峰金顶海拔3,099米。登金顶可观云海、日出、“佛光”、“圣灯”四大奇观。从山麓到山顶分别属三个不同的气候带,雨量充沛,植物三千多种,故有“植物王国”之称。峨眉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有报国寺、伏虎寺、万年寺、清音阁、洗象池等名胜古迹多处。乐山大佛在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交汇处,开凿于唐,高71米,为全国之冠。与山、水、寺、塔共同组成了一处蜀中胜景。
3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东部和湖北省西部。为以长江峡谷水道为主的河川风景名胜区,西起四川奉节,东至湖北宜昌。长江三峡是瞿塘峡、巫峡、西陵峡的总称。两岸群山笔立、崔嵬摩天,幽邃峻峭。三峡以瞿塘雄、巫峡秀、西陵险和观三峡云雨驰名。沿江的名胜古迹有丰都名山、忠县石宝寨、云阳张飞庙、奉节白帝城以及大量赞颂三峡风光的题刻。长江支流大宁河的小三峡,山青水秀,奇峰壁立,林木葱茏,猿声阵阵,饶有野趣。
33、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位在四川省松潘、南坪县境内。是以众多的高原湖泊、瀑布和植物景观为主的自然风景。黄龙寺面对白雪皑皑之玉翠山,沟内彩池密布,遍地奇花异草;九寨沟内有成百个阶梯彩色湖泊,无数飞瀑流泉奔腾倾泻,串连其间,景色秀丽奇绝,世所罕见。黄龙寺、九寨沟二者毗连,但又被高山阻隔为各自独立、各具特点的两大景区。
34、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重庆市北碚区和合川县城附近。包括缙云山、北温泉、合川钓鱼城以及北碚至钓鱼城间嘉陵江沿岸风景名胜。缙云山、北温泉的山岳江河、温泉峡谷、丛林古刹、溪流瀑布、奇葩异卉展示了巴山蜀水幽、险、雄的特色。山中植物有一千七百余种,有“川东小峨眉”之称。合川钓鱼城是南宋抗元的古战场,该城三面临江,屹立江心,尚存古城墙和七座城门以及护国寺、忠义祠等古迹。
35、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灌县境内。青城山背靠岷山雪岭,面向川西平原,四周密林青翠,岁寒不凋,诸峰环绕,状若城郭,故名。主峰大面山海拨1,300米。以幽古闻名,素有“青城天下幽”之称。青城山为我国道教发祥地之一,名胜古迹、文赋墨迹极为丰富。都江堰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建的伟大水利工程,不仅消除水患,而且使川西平原成为“天府之国”,有都江堰、二王庙、伏龙观、斗犀台、安澜索桥、玉垒关等景点。
36、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绵阳地区。是在连绵不断的秦岭、巴山、岷山之间,以“蜀道”为纽带的风景名胜区。蜀道是从陕西汉中、宁强入川至广元、剑阁、梓潼的古栈道,绵亘数百里。沿线地势险要,风光峻丽,唐代李白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描述。蜀道中分布着众多的名胜古迹,有古栈道、三国古战场遗迹、武则天庙皇泽寺、唐宋石刻千佛岩、剑门关、古驿道翠云廊、七曲山大庙、李白故居等。
37、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镇宁和关岭两县接壤处。为以黄果树大瀑布为中心的风景名胜区。大瀑布位于犀牛滩,落差74米,宽81米,瀑下为水深17米的犀牛潭,瀑布周围景色瑰丽,河流曲折,地形起伏,有许多激流险滩和瀑布群。还有石林、溶洞和布依族、苗族村寨以及红岩碑、关索庙、天龙庙等古迹。
38、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石林为石灰岩岩溶地貌的一种特有形态,以怪石林立、突兀峥嵘、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为特征。其生动奇异的形象,犹如莽莽森林,又似千队万骑,令人遐想联翩,流传下来许多传神的命名和神话故事。石林壁峰之中,翠蔓挂石,金竹挺秀,山花香溢,季鸟和鸣,使千嶂崖峰显得生气盎然。附近还有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飞龙瀑等景点。当地彝族人民的歌舞、风情,更使风景名胜区增添色彩。
39、大理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以苍山洱海为中心的湖泊山岳风景名胜区,包括剑川县石宝山景区和宾川县鸡足山景区。苍山挺拔壮丽,主峰海拔4,112米。山上有三千多种植物,是我国植物资源宝库。洱海为高山淡水湖,湖面海拔1,966米,碧水清波,山水相映,明媚秀丽。在下关至上关间分布着古南诏德化碑、大理三塔和蝴蝶泉等名胜古迹。这里白族等少数民族有丰富多彩的民居、民俗和许多优美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
40、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允景洪为中心,包括勐仑、勐遮和澜沧江一线,为茂密的原始森林和热带雨林风光,以动植物资源繁多著称。勐仑河谷热带雨林是西双版纳植物王国的缩影。勐遮有景真八角亭、勐帮水库、曼冷缅寺、茶王树等景点。澜沧江一线有称为“孔雀之乡”的橄榄坝、小白塔、仙人洞、大宗河瀑布、虎跳石等景点以及多种野生植物群落。西双版纳是以傣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区,有独特的民俗、民居建筑和园林村落。
41、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华阴县境内。西岳华山属秦岭山脉,由花岗岩构成,平地拨起,直插云霄。落雁峰最高,海拨2,154米。华山以奇险著称,有青柯坪、千尺幢、擦耳崖、苍龙岭、长空栈等景点。华山松高大参天,多生长在海拨1,500米以上的地带,与险峰奇石相得益彰。华山为道教胜地之一。规模宏大的西岳庙位于华阴县城北,还有玉泉院、仙姑观等名胜和许多历代名人题刻,以及神话传说。
42、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境内。临近古 城西安、咸阳,以名胜古迹众多著名。骊山林木苍郁,素有“绣岭”之称,远望似一匹骊马,最高峰海拨914米。周、秦、汉、隋、唐等王朝均在骊山建离宫,利用温泉沐浴,有华清池等名胜。骊山东有秦始皇陵和兵马俑坑,一号坑已建起规模宏大的兵马俑博物馆。兵马俑雕塑精美,造型生动,是文化艺术珍品。骊山西北有五千年前姜寨母系氏族社会村落遗迹,东北还有鸿门宴遗址等。
43、麦积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甘肃省天水县境内。以石窟造像为主,自然风景也很秀丽,分为麦积山、仙人崖、石门三个景区。在僧帽山、罗汉岩、香积山、三扇岩、独角峰等奇峰环抱中,麦积山一秀突起,石窟即开凿于悬崖峭壁上,现存石窟佛龛一百九十四个,泥塑、石雕七千二百余件,壁画一千余平方米,北朝“崖阁”八座,是丝绸之路上的佛教圣地。风景区内植被良好,山峦叠翠,被誉为西北黄土高原的一颗明珠。
44、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县境内。是以高山湖泊为中心的自然风景区。天山博格达峰海拨5,445米,终年积雪,冰川延绵。天池在天山北坡三工河上游,湖面海拨1,900多米。湖畔森林茂密,绿草如茵。随着海拨高度不同可分为冰川积雪带、高山亚高山带、山地针叶林带和低山带四个自然景象带。在天池同时可观赏雪山、森林、碧水、草坪、繁花的景色。附近还有小天池、灯杆山、石峡等景点。天池古称“瑶池”,清乾隆时始以“天镜”、“神池”之意命名为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