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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5 08:1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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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我省省级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均应遵守《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其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员的任免,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施行;
(三)负责履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五)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七)负责督促和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费的缴纳工作。
第六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应当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得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管理的统一领导;
(二)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严密;
(四)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素质良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八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并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请示报告。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超越《条例》和本规定以及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并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也可撤销对其授权或委托。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驻豫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5年7月6日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工资支付的政府监控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举报人范畴。

本办法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行为。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任何个人就用人单位群体性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人应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 市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举报人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至30人的,奖励5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31人至100人的,奖励1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1人至300人的,奖励2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超过300人的,奖励300元。

第五条 对被举报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六条 举报人应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举报所需资金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申请解决。奖励金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订。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拖欠工资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被举报,其他个人就同一拖欠工资行为再次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