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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9 03:3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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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7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可以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扣留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船员证书。

第二章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在枯水期或者汛期泄洪航段,海事机构应当掌握有关航行信息,并公布限航特别规定。限航特别规定应当报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限航特别规定。

第六条船队在通过狭窄航段或者通航宽度受限制的桥梁、施工工地等航段时,不得使用偏缆拖带,不得并列行驶。
禁止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中的其他船舶。

第七条机动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船员。
除无人驳外,每艘驳船配备船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船舶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停泊区停泊或者待闸、待通过交通管制航段停泊,应当遵守停泊管理规定。
在未作停泊限制的航段停泊,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和不危及设施、堤防安全的情况下,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停泊船舶向通航一侧航道内抛开锚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应当在锚伸出的方向显示信号。
船舶在靠泊、离泊或者编解船队时,不得妨碍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专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停泊的码头、停泊区或者海事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泊。
船舶停泊不得傍靠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十条禁止船舶在下列区域停泊:
一 桥梁、涵闸、抽水站以及城镇水源取水口等依法划定的禁泊区域;
二 狭窄、弯曲航道;
三 渡口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
四 影响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五 禁泊标志标示的区域。

第十一条船队在汛期泄洪航段或者在大风天气可能危及船
舶安全情况下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并不得与所拖船分开停靠。

第十二条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应当报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修造作业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第十三条在水上、水下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有碍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申请,海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审核决定,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应当在核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
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碍航物。逾期不清除碍航物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从事水上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或者船舶,应当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江苏省水上供油作业资质证明》。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 渡船、渡工无渡船、渡工证书渡运的;
二 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的;
三 超员、超载渡运的;
四 渡船横渡时抢越行驶中的他船船头的;
五 渡船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
六 在非渡口码头停靠上下乘客的。

第十六条船舶因搁浅或者沉没造成航道堵塞、中断,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拒不清除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破坏性打捞等必要紧急措施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 在干线航道上设置捕鱼、水产养殖网具及其他设施的;
二 船舶向航道倾倒沙石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 船舶在港内随意鸣放声号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广播的;
四 在装载易燃货物的船舶上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五 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六 损坏交通安全标志、助航标志的;
七 酒后驾驶船舶或者操作机械设备的;
八 违反交通安全标志指示的。

第十八条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船名、船籍港、船舶证书的;
二 超载、超额运输或者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三 未持有海事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危险货物的;
四 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纠正船舶缺陷的;
五 夜间航行未按规定配备显示号灯的;
六 船舶吨位、尺度或者拖带量不符合航道通航标准或者限航特别规定限制标准的;
七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经海事机构同意,擅自开航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规定的;
二 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或者作业时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
二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或者未在海事机构核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以及未在海事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碍航物的;
三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海事机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海事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海事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海事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电力企业在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被取消前收取该项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电力企业在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被取消前收取该项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95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2001年12月30日报送的《关于电力企业在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被取消前收取该项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函[2001]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能源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能源经[1989]561号)中规定的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具有基金、收费设定权的机关(财政部)设定的基金、收费项目。黑龙江省明水县电业局根据该文件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行为是合法收费。但在1999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公布以后,再行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电力企业在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被取消前收取该项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

(2001年12月30日 黑政法函[2001]10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前,我省发生了一起因县电业局向用户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而被市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的案件。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办行文称,其下属企业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依据能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能源经[1989]561号,见附件1),且在该项保证金于1999年11月6日被明令取消(见附件2)后,便停止收取。至于该县电业局在2000年3月又收的最后一笔200元的电费(后已退还),系因省里逐级转发国家有关文件稍迟所致。省电力有限公司据此认为,该县电业局向用户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行为主要发生在1994年至1999年11月16日之前,在该项保证金被取消前有合法依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市工商局在该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依据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见附件3)和近两年来对山西、江苏两省工商部门的答复(见附件4、5)。因此,县电业局向用户收取“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家明令取消该项保证金之前,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案的事实认定方面均无异议,主要是在适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分歧,焦点是具有基金、收费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基金、收费项目在被明令取消前的法律效力问题。鉴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普遍意义,特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望尽快函复为盼。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