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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13:5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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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贯彻“三个代表”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落实好两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国际社会局势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和发展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做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以稳定为主线、以解决困难群众工作和生活问题为重点,安排好全年的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二、全力以赴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特别注意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决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两个确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200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下拨,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工作死角。对可能产生拖欠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抓紧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基本到位,少数没有落实的地区要在春节前兑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各地要尽快拟定方案,筹集调度资金,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2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做好社会保障资金预测预算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今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早做测算,制定收支计划。资金存在缺口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目前,各地正在制定2002年财政预算,要按中央关于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足额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将继续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但要同各地的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五、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落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各项政策措施,使每一个困难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推出去不管。对暂时出不了中心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继续按“三三制”办法发放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费。对接近退休年龄和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采取内部退养、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予以适当照顾。

  六、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为加强这项工作,部里成立了专门机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严格把关,凡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资金没有落实的企业,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要跟踪了解关闭破产方案的实施工作,抓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困难群众能及时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要落实好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和部分职工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八、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组织实施以“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九、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前,要把防止两个确保产生新的拖欠,把纠正和处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欺诈行为。认真清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防止民工盲目流动徒劳往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计价格[200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并于2001年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五条 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印张中准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商国家版权行政部门制定。

  (二)出版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与租型版教材实行同一印张单价。租型版教材不得支付稿酬费用。

  第八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教材出版发行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印张中准价的利润为印张成本费用的5%。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纸张价格、印装工价、发行数量、发行距离等因素,制定具体印张单价。

  第十一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利润率按成本费用的5%计算。具体价格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印张单价、零售价格以及教材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指导价和教材零售价。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中准价和教材零售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和与租型教材规定两种价格的,由国家计委责令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资料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资金的;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条 竞标出版发行的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8〕6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除按《青岛市城市树木补偿费标准表》所列标准向树木所有权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没有条件补植的,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第四条 易地补建绿地待建面积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面积等于工程用地总面积乘以该绿化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实际绿化面积。
  提倡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室内绿化,但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室内绿化及嵌草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指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在本辖区内无法找到易地补建绿地地块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到其他区同类地块补建绿地。市、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易地补建绿地和迁移补植树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植、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收支预算。
  第九条 各级执收部门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绿化补偿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申请者向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死亡:指将树木砍伐、主干折断、树干环状剥皮、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三)损伤:指将树木剥皮、撞伤、撞歪或其他损伤树木而未致树木死亡的情况。
  (四)胸径:指树木从地面起量至一点三米处的直径(树木分枝处低于一点三米的,以分枝处的直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青岛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发〔199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城市树木补偿费标准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4620862/n7653850.files/n765384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