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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4:4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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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33号


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公告”和“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四)体现改革精神,能够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五)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发布、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年初应当向市法制办报送立项。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对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年初未报立项或未排上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因工作确需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十条 部门、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的实际,自主确定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县级政府关系紧密的,起草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县级政府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条款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凡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可直接报送市法制办统一审查、修改。除此之外,其他临时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后,交市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关: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机关未与相关部门、县级政府协商的。
第十六条 市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一些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也可以召开由立法信息员、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到外地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
规范性文件制定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机关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向市政府提交规范性文件讨论稿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县级政府的协调情况等。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后需要有关部门会签的,由市法制办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会签;有异议的,应附函说明。
第二十条 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办审查不得印发。市法制办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市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稿,由法制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市法制办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淮北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淮北日报》;
(三)淮北市政府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淮北市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备 案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5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3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是: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协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案报告的格式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格式文本制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法制办负责对报送至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法制办在备案工作中,认为需要征求部门和县级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在限期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的,由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作出其它形式处理。
(二)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第三十三条 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在接到市法制办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决定或意见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法制办应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接到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市政府领导签发之前,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法制办按本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部门和县级政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时,应当提交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市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以及本机关制定的新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因规范的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
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报送清理情况。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组织清理,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将执行本规定纳入本机关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目标。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执行单位负责人以及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淮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37号
国税发〔2003〕137号
2003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经贸事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重大决策。这次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到外贸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作为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的主要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吃透政策,把握要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全面贯彻《决定》精神
2003年底到2004年初的一段时间,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关键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要充分估计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密切跟踪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上下级的信息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随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将严格执法与优化退税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繁重,管理难度加大,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必须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和既对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新、旧机制交替过程中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03年后两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分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尽快收集退税单证,按月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申报退税。总局在此再次重申,各地不得以退税指标不足为理由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同时各地也要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协作,提请外经贸部门及时解决出口企业在收集退税单证上遇到的问题,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分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对于出口企业因无法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而造成的退税申报滞后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说明原因,以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有关情况也应及时上报总局。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要时刻保持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二是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化管理水平和执法的准确性。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为核心的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防范骗税的作用。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的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03184606651.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的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意识、报告与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发现疑似或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四)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充足、必要、符合要求的消毒和防护用品,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规定,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
(六)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一)发热门诊。
1.应当建立疑似、确诊患者隔离、转出和救治的工作流程,其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发热门诊出入口应设有手卫生设施。
2.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接触所有患者时均应当戴外科口罩,严格执行手卫生等措施。接触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
3.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4.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发热门诊时,要按照有关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陪伴者及病情允许的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二)急诊。
1.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应当设置一定的隔离区域以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
3.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
4.诊疗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
(三)普通病区(房)。
1.应当备有应急隔离室,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隔离与救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对患者实施及时有效隔离和救治。
3. 疑似或确诊患者宜专人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原则不探视;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在负压病房或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专科医院。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同类型感染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2)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外科口罩,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3)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应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使用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4)严格探视制度,原则上不设陪护。
(五)医务人员的防护。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的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导致感染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戴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3)对疑似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操作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4)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5)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6)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防止被刺伤。
(7)每个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六)加强对患者的管理。
1.应当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
2.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指导患者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3.患者出院、转院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消毒。
4.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