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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3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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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春节前后,返乡返岗民工和部分旱涝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将明显增加,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春运期间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经贸、铁道、交通、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
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有序”作为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流动的主要工作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对民工流动量大的长江沿线、京九铁路沿线和西部地区,要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等综合运力安排,确保及时安全运输
。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出民工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超载滥载和用农用车辆搞旅客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要加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社会秩序。要继续加强对盲目外出人员,特别是受灾地区
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
三、抓好政策落实,力争就地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精神。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开发、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以工代赈
和生产自救等政策措施,加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盲目外出人员和老民工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在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再新招零散农村劳动力的措施,动员部分民工留在务工地过节,指导企业安排好节日加班及在务工
地过节民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大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车站、码头。要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将各项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各地区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点监控,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和中转量较大的地区和站点,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做好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流量及流动趋势,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1月1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65号 2005年3月25日)


各银监局:
现将《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一、要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稽核体系,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大稽核频率和处罚力度,提高自我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管,在深化改革的过渡时期,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工作的监管、指导,努力构建农村信用社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
三、要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与交流,积极了解、掌握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自身稽核工作成果和信息资料,以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为依托,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
2.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完善各项稽核制度,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 4.县(市)联社为稽核工作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
5.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稽核,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
6.认真探索、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的开展稽核工作。
(二)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有:
1.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5.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6.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 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一)省级联社全面负责本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组织布置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专项稽核;三是对省级联社、地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按当前职工管理权限,对地市、县(市)联社高管人员在任或离任、离岗进行常规稽核;五是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是统计、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稽核数据;七是统一规划辖内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地市联社)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级联社稽核工作意见和部署,并接受省级联社的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一是组织落实省级联社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对县(市)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是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年度常规稽核;四是根据授权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进行离任稽核 ;五是对县(市)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三)县(市)联社主要是对联社营业部、辖内农村信用社及业务网点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
一是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等。
二是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三是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的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的离任稽核,凡属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任命之前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
(四)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相应权限,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稽核工作人员主要职权:一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二是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是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四是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五是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六是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 稽核工作程序和问责制度
(一)规范稽核操作程序。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要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稽核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2.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初步结束后,稽核员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
3.报告阶段。主要是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核报告的方式填报。
《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4.处理阶段。省级联社应统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
(二)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稽核工作问责制,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1.凡属工作不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部门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理事长承担领导责任。
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理事会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由于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
2.凡属稽核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稽核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建立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工作人员。
1.省级联社要单独设立稽核(审计)专门机构,理事会要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省级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
2.办事处、地市联社应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办事处、地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原则上不要抽调一线稽核人员。
3.县(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配备足够的专职稽核人员。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二)充实稽核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充实稽核工作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稽核人员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2.熟悉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工作。
(三)提高稽核人员待遇,保持稽核队伍稳定。农村信用社应切实改善稽核人员工作条件,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工作期间待遇应适当提高。稽核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抽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对县(市)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实行“上挂一级”管理,其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上一级联社负责。
(四)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省级联社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行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典当行申办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注重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
(二)扶优扶强和比较优势的原则。重点支持经济实力较雄厚、人才优势较明显的投资者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典当行。
(三)适度发展与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发展”的整体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和过度竞争。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按《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典当行进行初审,并按本规定转报省经贸委审批;受省经贸委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典当行进行监管。


第二章 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典当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品格。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业。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九)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典当行的申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典当行实行计划调控管理。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对各市下发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典当行布局和发展;
(二)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将有关书面文件上报所在地县、市经贸委,经市经贸委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资产隶属关系属于省和国家直管的申请人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的典当行,申请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行文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八条 各市经贸委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典当行的年度发展计划和“十五”发展规划,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综合平衡后,制定全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经贸委对申报设立的典当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
第十条 省经贸委委派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列入初选名单的典当行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在初审和核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下发批准文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省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后,由新设立的典当行持批准文件和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特种作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下达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30日内转报经贸委,不同意转报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典当行应当按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上报本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经贸委报送年审材料,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当及时报省经贸委,同时报所在地的市、县经贸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和终止,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