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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1: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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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4]6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结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增量,优化存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我市资源和比较优势,稳定发展第一产业,加快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调节为主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机制;坚持吸引外资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区的经济合作。

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大力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基地建设。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林畜水产品深加工。
  第五条 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环保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积极培育具有我市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在突出产业、资源和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
  第六条 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以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为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突破口,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改造、重组,进而提升纺织、建材、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坚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学技术,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八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从体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转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局面,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就业容量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贸、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要进一步提升档次;对知识密集度高、在市场发挥中介作用的会计、律师、咨询等新兴服务业,要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国家发展潜力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领域,要完善发展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工业信息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升级,促进第一、第二产业调整,提高我市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认真贯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实施《环杭州湾产业带湖州产业区发展规划》。发挥湖州的区位、人文、生态优势,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步伐,培育和汇集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努力把南太湖产业带和临杭产业带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一流的生态产业带。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是指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市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鼓励类中除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市辖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依据:
  (一)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推进四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十大全国先进制造中心的建设。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依据: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禁止类目录的依据: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特别对水资源污染严重,不利于生态市建设;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对符合《湖州市产业结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在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土地供应、财政、税收政策、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国家目录淘汰类和市目录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已建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选育、保种和开发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3.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4.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氨基酸、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添加剂)、幼龄畜禽饲料生产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7.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8.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9.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0.商品粮、油、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1.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2.旱作农业、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及生态农业建设
  *13.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14.水产品生态养殖
  15.农作物秸秆氨化养牛和机械化还田
  16.奶牛养殖
  17.土壤肥力培育及测试技术开发
  18.食用菌菌种培育及开发
  19.森林灾害防治
  20.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
  21.有机资源及有机肥料开发利用技术
  22.畜禽疫疫苗、畜禽养殖业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3.果、茶、蔬菜等农产品的绿色生产技术
  24.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设备及技术
  25.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6.植树种草工程
  27.水土保持技术开发及工程
  28.生态示范工程
  29.速生丰产林工程
  30.竹林基地建设
  3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2.防护林工程
  3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34.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35.木质复合材料生产(木-塑料、木纤维-合成纤维、木材-金属、木材-玻璃纤维复合等)
  36.木材功能性改良
  37.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38.竹、竹叶提取物生化产物及其衍生物技术开发
  3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4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41.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2.优质林业种苗工程
  43.中幼林抚育工程
  44.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二、水利
  *1.东西苕溪防洪及主要入湖娄港拓浚工程
  2.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3.山区人畜饮水及水源工程
  *4.供水水源及区域调水工程
  *5.堤防维护及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
  9.城市防洪工程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1.水能资源保护及开发
  12.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开发制造
  13.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14.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开发
  15.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
  2.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制造
  3.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
  4.洁净燃煤技术开发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热电联产
  *4.抽水蓄能电站
  5.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8.继电保护技术开发
  9.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
  10.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1.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
  五、石油天然气
  1.天然气及成品油储存和管道输送的网站建设
  六、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铁公水货物中转设施建设
  4.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的技术、材料开发
  七、公路
  *1.高速公路新线建设,国道、省道改造
  2.国道主干线公路建设
  3.公路智能运输系统技术开发
  4.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
  5.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6.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7.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八、水运
  1.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建设
  2.水运安全保障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
  3.水上集装箱运输
  九、航空运输
  1.航空货物装卸、货场设备、仓储设备、集装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十、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3.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4.数据通信网建设
  5.智能网等新业务网建设
  6.宽带异步转移模式网络建设
  7.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8.IP业务网络建设
  9.通信链路实时调度系统(交叉连接)建设
  10.邮政金融网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路由器、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制造
  13.工作站、高性能服务器制造
  14.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含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制造
  15.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16.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等)制造
  17.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制造
  18.软件开发生产
  *19.工业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应用软件开发
  2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2.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须经国家批准)
  24.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
  25.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
  *26.机械化、自动化清洁生产工艺的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绿色蓄电池制造
  27.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
  2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29.3英寸以上铌酸锂、钽酸锂单晶及晶片制造
  3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3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32.IC卡及读写设备制造
  33.企业信息化及金融电子系统建设
  十一、钢铁
  1.钢水炉外精炼
  2.转炉溅渣护炉
  3.高效连铸
  4.连铸坯热装热送
  5.冶金综合自动化
  6.微合金钢冶炼
  7.大中型不锈钢冶炼
  8.冷轧不锈钢材生产
  9.表面镀锌(锌铝)、彩色涂层
  10.石油油井管及油、气长输管生产
  11.冶金炉窑及节能技术开发
  十二、有色金属
  1.稀土深加工及应用
  2.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技术开发及生产钢水炉外精炼
  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
  5.高性能能源新材料生产
  十三、化工
  1.氮肥企业的节能改造
  2.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生产
  *3.污染轻、生产工艺清洁的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的开发和生产
  *4.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5.新型除草剂开发与生产
  6.生物可降解塑料(含农膜)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7.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8.环保型涂料生产
  9.新型生物化工产品、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的生产
  10.新型高效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11.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2.利用废轮胎颗粒制造改性沥青技术开发
  13.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制造
  14.单系列日产500吨及以上聚酯和新型聚脂(PTT、PET、Co-pet等)生产
  15.纺织和化纤用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生产
  16.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17.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四、建材
  1.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及新型建筑密封材料、新型环保型磨擦与密封材料的生产
  2.年产三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及装备的开发与制造
  3.优质塑料门窗及年产万吨以上塑料管材生产线建设
  4.城市供水新型管材技术开发及制造
  5.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6.节能玻璃、保温隔热玻璃、中空玻璃、安全玻璃、工业用技术玻璃制造
  7.非金属矿超细、改性深加工
  8.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9.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10.高性能玻璃纤维制品、织物生产
  11.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十五、医药
  1.新药开发与生产
  2.药用生物工程新技术开发
  *3.新型畜、禽、渔、蚕用药物、生物兽药、林业病虫害防治药物开发与生产
  *4.生物工程药物、诊断试剂开发与生产
  *5.出口前景好、环境污染少的原药及医药中间体
  6.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生产
  7.新型诊断试剂生产
  8.新药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开发
  9.新菌种培育
  10.发酵过程自动控制
  11.高产基因工程菌生产
  12.天然类药物生产
  13.中药有效成份的提炼、纯化及分析技术开发
  14.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结晶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拆分技术开发
  15.酶技术开发
  16.输液软包装技术开发
  17.药用丁基胶塞生产技术开发
  18.优质、丰产、地道药材技术开发及野生变家种技术开发
  19.中药饮片全浸润炮制工艺技术开发
  20.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
  *21.新型卫生医用材料生产
  22.医药生产废水处理技术开发
  23.填补国内空白的药物制造
  24.中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开发
  十六、机械
  *1.高技术专用机械设备及机电一体化产品制造
  *2.节能型微特电机、伺服电机、步进电机、汽车电机制造
  *3.现代物流仓储机械、自动立体车库与自动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5.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新型传感器制造
  7.新型绝缘材料制造
  8.在线自动测试技术及系统开发
  9.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制造
  10.智能式低压电器制造
  11.高强度异型紧固件制造
  12.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
  17.消烟除尘成套设备制造
  18.环境监测仪器及测试仪器制造
  19.粉煤灰储运、制砖成套设备制造
  20.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大型纯水水处理设备与元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22.苦咸水利用(膜法)技术与装备
  23.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
  24.农、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25.生态农业设备制造
  26.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制造
  *27.竹木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28.大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
  29.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仪器仪表及集中控制设备制造
  30.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31.城市园林绿化型草皮工业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制造
  32.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
  33.安全供水及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4.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十七、汽车
  1.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2.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3.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开发与制造
  十八、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内河特种船舶及内河航运钢质货船设计及制造
  十九、航空航天
  1.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二十、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多层薄膜生产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生态皮革以及皮革后加工
  6.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7.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8.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防渗土工膜、降解塑料、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的开发、制造
  9.节能照明产品生产及技术开发
  10.环保节能家用电器生产及技术开发
  11.新型生物发酵食品、功能食品生产
  12.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档纱线、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4.高仿真化纤、高档纯棉及混纺面料生产
  15.利用高新纺纱、织造技术生产各类高档纺织品
  16.碳纤维、芳纶纤维、高性能氨纶、绿色生态可降解纤维(PLA、Lyocell等)、高强高膜聚乙烯纤维、高技术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17.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18.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19.利用高新技术、自控技术的高档服装生产
  20.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1.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及技术开发
  22.单线能力2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及技术开发
  23.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4.清洁纺织生产技术开发
  二十一、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11.建筑节水技术开发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公共交通建设2.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3.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4.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5.城镇燃气工程
  6.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7.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9.城市汽车燃气改造的加气站工程
  10.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1.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2.城市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综合利用工程
  13.住宅产业化综合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二十三、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畜牧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3.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4.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5.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6.采矿植被和污染土壤恢复工程
  7."三废"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
  8.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9.工业行业高浓度、难生物降解废水治理技术开发及工程
  10.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开发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开发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工业零排放示范工程与清洁生产技术开发
  14.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尾矿库、废石堆、冶炼渣、水浸渣、特别是酸性废物堆场)环境生态修复或重建
  *15.杨子鳄自然保护区、龙王山自然保护区、二迭纪灰岩保护区、环太湖绿化保护林带、森林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开发
  二十四、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旅游度假项目、专项旅游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游乐项目建设
  8.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生产
  12.租赁服务
  13.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4.文物保护
  15.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16.就业咨询、中介及培训服务
  17.高等学校、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8.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20.养老服务及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设施建设
  2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3.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4.地级及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6.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交易、技术咨询、专利等科技服务
  27.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科技、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咨询
  *29.电子商务、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服务、信息化工程策划承包监理、信息应用系统等工业信息服务
  30.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31.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2.商品标准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33.物流信息、商业情报、市场调查、公共关系、快递服务、房地产服务、安全服务等商贸服务

第二类:限制类

  一、钢铁行业
  1.转炉炼钢项目
  2.电炉炼钢项目
  3.铁合金项目
  二、有色金属行业
  1.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铜项目
  3.电解铝项目
  三、化工行业
  1.石墨阳极法烧碱项目
  2.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3.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4.电石生产装置
  5.四氯化碳项目
  6.新建20万吨/年以下醋酸装置
  四、医药行业
  1.利福平项目
  2.氟哌酸项目
  3.布洛芬项目
  4.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5.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6.一次性输血器项目
  7.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8.直颈安瓿项目
  9.片剂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10.硬胶囊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五、建材行业
  1.非浮法及普通浮法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线
  2.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新建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窑项目
  4.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5.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6.单班年产量小于2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生产线
  六、机械行业
  1.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2.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3.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4.新建矿岩破碎机制造项目
  5.新建磨矿机制造项目
  6.新建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新建三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8.新建四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9.新建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0.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1.新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插床、拉床、刨床、锯床、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新建1000千牛及以下开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新建2500千牛及以下闭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4.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5.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6.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7.新建普通通用轴承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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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六日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等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及带动能力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并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龙头企业加工或流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到企业经营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3年盈利,且能照章纳税。不欠工人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资产负债率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五)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500户以上。通过订立合同购进农产品原料金额,一般应达到300万元以上。

(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企业主导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大,质量领先,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

(四)直接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在市级金融单位开户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龙头企业认定时,向市级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重点龙头企业的遴选和监测评价工作。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对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业务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必须到现场实地核查,确认上报资料与实际无误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实行专家签名负责制。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者,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十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监测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监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完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县区或乡镇政府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意见,在监测当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必须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企业运行正常,监测材料真实并提出评价意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价结果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四)监测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依审定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十三条 在不属资格监测的年份,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要求统计汇总,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点龙头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企业提出警告,直到按规定程序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和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属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尚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业务单位对申报、监测材料要严格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经认定并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市级龙头企业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享受省级或国家级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继续享受市级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第三条 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

  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第七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八条 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向居民居住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登记实行免费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居住区内推广清洁能源和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使用,逐步控制原煤散烧。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三条 在居民居住区,应当逐步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入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供热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配套除尘器的更新应当经环保部门对锅炉除尘方式及除尘效率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除尘设施应当及时维修,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收灰装置,及时除灰,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锅炉司炉人员应当经过环保知识培训,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当设置处置油烟的装置或者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安装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水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七条 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机房、变压器房等。

  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第十八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露天烧烤食品。

  第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

  (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等活动;

  (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

  学校使用广播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

  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穿越居民居住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 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年审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五)露天烧烤食品;

  (六)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未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禁止开办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财物、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

  (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露天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娱乐活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

  (二)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违法办理审批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居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