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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23 00:5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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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
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
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教发〔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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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办独立学院过程中有何重要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
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据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特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二、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注意并坚决反对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据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
  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为明确申请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四、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
  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
  五、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
  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部在审批前,将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一些独立学院,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
  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申请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办。如需跨省试办,则在征得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七、必须确保办学条件和质量。
  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
  八、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九、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
  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学院申请设立、招生录取、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顺利进行。
  独立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另一方面,要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2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道路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UDC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Norm on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Noise Barriers










2004—07—12发布 2004—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名词术语……………………………………………………………………………1
4.声屏障的声学设计…………………………………………………………………3
5.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3
6.声屏障工程的环保验收…………………………………………………………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频率fe的计算……………………………………………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27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加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物理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宜兴南方吸音器材厂、北京市政工程机械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等工程,公路、铁路等其他户外场所的声屏障也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J005—9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GBJ47—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的测量方法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785—83 声级计
GB/T3947—1996 声学名词术语
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7181—1999 积分平均声级计
HJ/T2.4—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名词术语
本规范采用下列名词定义
3.1 声压级 (Lp) sound pressure level
声压与基准声压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单位为分贝(dB):
dB (1)
式中: p—声压,Pa
p0—基准声压, 20μPa
3.2 A计权声[压]级(LpA,LA)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3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 (LAeq,T,Leq) equivalent [A-weighted continuous]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随时间变化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等效声级的公式是
 dB (2)
式中:LAeq,T—等效声级,dB
T—指定的测量时间,
 pA(t)—噪声瞬时A[计权]声压,Pa
p0—基准声压,20μPa
当A[计权]声压用A声级LpA (dB)表示时,则此公式为

3.4 最大声[压]级(Lpmax)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一定的测量时间内,用声级计快档(F)或慢档(S)测量到的最大A计权声级、倍频带声压级或1/3倍频带声压级。
3.5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当测量对象的声信号不存在时,在参考点位置或受声点位置测量的噪声。本规范中所指的测量对象一般指采用声屏障来控制的噪声源。
3.6 声屏障 noise barriers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它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
3.7 声屏障插入损失(IL) insertion loss of noise barriers
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情况下安装声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级之差。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要注明频带宽度、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特性。例如声屏障的等效连续A计权插入损失表示为ILPAeq。
3.8 吸声系数(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的频率和条件下,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和数,与入射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说明。吸声系数等于损耗系数与透射系数之和。
3.9 降噪系数(NRC)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在250、500、1000、2000Hz测得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取0或5。
(3)

3.10 传声损失(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
屏障或其它隔声构件的入射声能和透射声能之比的对数乘以10,单位是分贝:
(4)
式中:Ei—入射声能;
Et—透射声能。
3.11 计权隔声量(Rw)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隔声构件空气声传声损失的单一值评价量,它是由100~3150Hz的1/3倍频带的传声损失推导计算出来的。
声屏障的设计中,为避免由声屏障透射声能量影响声屏障的实际降噪效果,通常采用具有一定传声损失的结构。声屏障的空气声隔声量可采用100~3150Hz 1/3倍频带的平均隔声量或计权隔声量来评价。
4 声屏障的声学设计
声屏障是降低地面运输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一般3~6m高的声屏障,其声影区内降噪效果在5~12dB之间。
4.1 声学原理
当噪声源发出的声波遇到声屏障时,它将沿着三条路径传播(见图1.a):一部分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一部分穿透声屏障到达受声点;一部分在声屏障壁面上产生反射。声屏障的插入损失主要取决于声源发出的声波沿这三条路径传播的声能分配。

4.1.1 绕射
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的声能比没有屏障时的直达声能小。直达声与绕射声的声级之差,称之为绕射声衰减,其值用符号△Ld表示,并随着Φ角的增大而增大(见图1.b)。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是声源、受声点与声屏障三者几何关系和频率的函数,它是决定声屏障插入损失的主要物理量。

















图1 声屏障绕射、反射路径图

4.1.2 透射
声源发出的声波透过声屏障传播到受声点的现象。穿透声屏障的声能量取决于声屏障的面密度、入射角及声波的频率。声屏障隔声的能力用传声损失TL来评价。TL大,透射的声能小;TL小,则透射的声能大,透射的声能可能减少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透射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为透射声修正量。用符号ΔLt表示。通常在声学设计时,要求TL—△Ld≥10dB,此时透射的声能可以忽略不计,即△Lt≈0。
4.1.3 反射
当道路两侧均建有声屏障,且声屏障平行时,声波将在声屏障间多次反射,并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受声点,它将会降低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见图1.c),由反射声波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之为反射声修正量,用符号△Lr表示。
为减小反射声,一般在声屏障靠道路一侧附加吸声结构。反射声能的大小取决于吸声结构的吸声系数α,它是频率的函数,为评价声屏障吸声结构的整体吸声效果,通常采用降噪系数NRC。
4.2 声屏障插入损失计算
4.2.1 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2.1.1 点声源
当线声源的长度远远小于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时(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大于线声源长度的3倍),可以看成点声源,对一无限长声屏障,点声源的绕射声衰减为:
N >0
N = 0
0>N >-0.2 (5)
0 dB , N ≤—0.2

N—菲涅耳数, 
λ—声波波长,m
d—声源与受声点间的直线距离,m
A—声源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B—受声点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若声源与受声点的连线和声屏障法线之间有一角度β时,则菲涅耳数应为
N(β)=Ncosβ
工程设计中,△Ld可从图2求得

图2 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曲线

4.2.1.2 无限长线声源,无限长声屏障
当声源为一无限长不相干线声源时,其绕射声衰减为:


(6)
式中:f— 声波频率,Hz
δ= A+B-d为声程差,m
c—声速,m/s
4.2.1.3 无限长线声源及有限长声屏障
△Ld仍由公式(6)计算。然后根据图3进行修正。修正后的△Ld取决于遮蔽角β/θ。图3(a)中虚线表示:无限长屏障声衰减为8.5dB,若有限长声屏障对应的遮蔽角百分率为92%,则有限长声屏障的声衰减为6.6dB。
















a)修正图 (b)遮蔽角

图3 有限长度的声屏障及线声源的修正图

4.2.2 透射声修正量△Lt的计算
透射声修正量△Lt由下列公式计算:
(7)
4.2.3 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
反射声修正量取决于声屏障、受声点及声源的高度,两个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受声点至声屏障及道路的距离以及靠道路内侧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具体步骤见规范性附录A。
4.2.4 障碍物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在声屏障修建前,声源和受声点间存在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绕射声衰减,由它们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障碍物声衰减,用符号△LS表示。△LS由4.2.1,4.2.2和4.2.3来确定。
4.2.5 地面吸收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地面不是刚性的,则会对传播过程中的声波产生一定的吸收,从而会使声波产生一定的衰减。由地面吸收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地面吸收声衰减,用符号△LG表示。









图4 地面吸收声衰减

4.2.5.1 地面吸收声衰减△LG通常应由现场测量得到。具体测量方法是:在地面上方1.5m和6—7.5m高处设两个测点,同时测量现场有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250—2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200—2500Hz)的频带声压级或A计权声级。两测点声压级或A声级之差即为△LG。若现场声源不存在(如未建道路),则可采用人工声源,但必须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声压级,以便对未来声源的A计权△LG进行计算。
4.2.5.2 若现场测量有困难,可由图4来确定。
图4中的等效距离DE由下列公式计算:
(8)
DN—受声点至最近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DF—受声点至最远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一般,在DE=55m时,△LG为2.5dBA, 在DE=150m时,△LG为5dBA。
考虑到其它障碍物和地面声吸收的影响,声屏障实际插入损失为
(9) max表示取△LS和△LG中的最大者,这是因为一般两者不会同时存在。如果有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存在,地面效应△LG会被破坏掉,因为只有贴近地面,地面声吸收的衰减才会明显。式(9)中减去(△LS, △LG)max,是因为一旦设计的声屏障建成,原有屏障或障碍物或地面声吸收效应都会失去作用。
4.3 声源特性
4.3.1 时间特性
交通噪声是随时间起伏的声源。在本规范中,采用等效声压级或等效A声级表示时间平均特性。
4.3.2 频率特性
交通噪声的频率特性在声屏障设计中是最重要的参数之一。应通过噪声测量,得到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63—4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50—5000Hz)的频谱。为简化计算,亦可采用声源的等效频率。(见附录B)
4.4 声屏障设计程序
4.4.1 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
4.4.1.1 噪声保护对象的确定
根据声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噪声防护对象,它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或一群建筑物。
4.4.1.2 代表性受声点的确定
代表性受声点通常选择噪声最严重的敏感点,它根据道路路段与防护对象相对的位置以及地形地貌来确定,它可以是一个点,或者是一组点。通常,代表性受声点处插入损失能满足要求,则该区域的插入损失亦能满足要求。
4.4.1.3 声屏障建造前背景噪声值的确定
对现有道路,代表性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可由现场实测得到。若现场测量不能将背景噪声值和交通噪声区分开,则可测量现场的环境噪声值(它包括交通噪声和背景噪声),然后减去交通噪声值得到。交通噪声值可由现场直接测量。若现场不能直接测量交通噪声,则交通噪声可根据车流量、车辆类型及比例等参数,按照HJ/T2.4—95的附录B计算得到。对还未建成或未通车的道路,背景噪声可直接测得。
4.4.1.4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与受声点处的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予测的)、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标准值的大小有关。
如果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等于或低于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时,则设计目标值可以由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预测的)减去环境噪声标准值来确定。
当采用声屏障技术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标准或背景噪声值时,设计目标值也可在考虑其它降噪措施的同时(如建筑物隔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2 位置的确定
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应选择最佳的声屏障设置位置。选择的原则或是声屏障靠近声源,或者靠近受声点,或者可利用的土坡、堤坝等障碍物等,力求以较少的工程量达到设计目标所需的声衰减。由于声屏障通常设置在道路两旁,而这些区域的地下通常埋有大量管线,故应该作详细勘察,避免造成破坏。
4.4.3 几何尺寸的确定
根据设计目标值,可以确定几组声屏障的长与高,形成多个组合方案,计算
每个方案的插入损失,保留达到设计目标值的方案,并进行比选,选择最优方案。
4.4.4 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4.4.1 根据选定的声屏障位置和屏障的高度,确定声程差δ,然后根据声源类型(点源或线源),按公式(5)或(6)计算各个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或根据图2曲线|得到。
4.4.4.2 根据声源频谱特性和声源类型(点声源或线声源),按公式(10)计算没有声屏障时受声点的频带声压级Lbi,减去屏障建造后各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然后按照公式(11)将各频带的差值求和,则得到声屏障绕射后受声点的声压级La:

Lbi= (10)

式中Loi为距声源ro处声源第i个频带声压级,通常由测量得到,r为声源到受声点的距离
(11)

4.4.4.3 按上述方法得到的声屏障建造前后受声点的声压级之差,即为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
(12)
式中 ,为屏障建立前受声点的总声压级。
4.4.4.4 根据A计权频带修正值Ai,可以计算A计权的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Ld:
(13)

4.4.4.5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亦可用等效频率fe求得。通常道路交通噪声的等效频率fe=500Hz,按公式(5)或(6)计算,则得到近似的声屏障A计权的绕射声衰减△Ld。
4.4.4.6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也可通过图5来求得,图中假设声屏障是无限长的。
4.4.4.7 若线声源和声屏障长度有限,则可根据4.2.1.3进行修正
4.4.5 声屏障的隔声要求
4.4.5.1 合理选择与设计声屏障的材料及厚度,若声屏障的传声损失
TL-△Ld>10dB,此时可忽略透射声影响,即△Lt≈0。一般TL取20~30dB。
4.4.5.2 若TL—△Ld<10dB,则可按照4.2.2节的公式(7)计算透射声修正量△Lt。













图5 不相干线声源A计权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4.4.6 道路声屏障吸声结构的设计
4.4.6.1 当双侧安装声屏障时,应在朝声源一侧安装吸声结构;当道路声屏障仅为一侧安装,则可以不考虑吸声结构
4.4.6.2 吸声型声屏障的反射声修正量△Lr值取决于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声屏障的高度、受声点距声屏障的水平距离、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以及声源与受声点的高度。
4.4.6.3 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应大于0.5。
4.4.6.4 根据4.4.6.2所述的各参数的实际尺寸,按照规范性附录A求得反射声修正量△Lr。
4.4.6.5 吸声结构的吸声性能不应受到户外恶劣气候环境的影响。
4.4.7 声屏障形状的选择
4.4.7.1 声屏障的几何形状主要包括直立型、折板型、弯曲型、半封闭或全封闭型。
4.4.7.2 声屏障的选择主要依据插入损失和现场的条件决定。对于非直立型声屏障,其等效高度等于声源至声屏障顶端连线与直立部分延长线的交点的高度。如图6所示。








图 6 声屏障等效高度示意图

4.4.8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确定
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计算了各项修正后,按公式(9)计算得到。
4.4.9 声屏障设计的调整
若设计得到的插入损失IL达不到降噪的设计目标值,则需要调整声屏障的高度、长度或声屏障与声源或受声点的距离,或者调整降噪系数NRC。经反复调整计算直至达到设计目标值。
4.5 地形、地貌的影响
地坡、山丘、堤岸等对声传播都有影响。可以借助它们起到声屏障的作用。或者充分利用它们替代部分声屏障,以节省修建道路声屏障的费用,若声屏障建造在这些障碍物上,则声屏障的高度需加上障碍物的高度。
4.6 声屏障设计的其它要求
声屏障设计在满足声学性能要求的同时,其结构力学性能、材料物理性能、安全性能和景观效果,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
5.1 测量的声学量
5.1.1 插入损失(TL)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一般用A计权等效声级或最大A声级的插入损失来评价。如果要了解降噪的频率特性,则应测量63~5,000Hz的1/3倍频带或80~4000Hz倍频带的插入损失。
5.1.2 降噪系数(NRC)
声屏障材料的吸声性能采用250~2000Hz倍频带吸声系数来评价。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吸声系数即降噪系数可作为材料吸声性能单一评价指标。
5.1.3 计权隔声量(Rw)。声屏障材料的隔声性能采用100~3150Hz的1/3倍频带传声损失来评价。单一评价数可以采用计权隔声量Rw或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传声损失R。
5.2 插入损失的测量
5.2.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插入损失的测量方法。在选择所采用的测量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测量的对象、声屏障安装前测量的可能性和声源、地形、地貌、地表面、气象条件等因素在两次测量中的等效程度。
5.2.1.1 直接法
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在同一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的方法,称为直接法。由于测量时安装前后的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相同,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一般等效性较好。
5.2.1.2 间接法
分别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相同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测量时,因声屏障已安装在现场,也不可能移去,声屏障安装前的测量可选择与其相等效的场所进行,这种方法称为间接法。
选用间接法时,要保证两个测点的等效性,包括声源特性、地形、地貌、周围建筑物反射、地面和气象条件等效。
5.2.2 测量仪器
5.2.2.1 声学测量仪器
测量用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如果测量等效连续声级,使用的积分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181规定的1型的要求。采用其它测量仪器时,其性能应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
声级计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验。每次测量前后,应采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应至少采用两个测量系统,以保证对一组参考点和受声点进行同时测量。
如果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插入损失,其相应滤波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风罩,风罩不应影响传声器的频率响应。
如果采用其它声学测量系统,其性能也应满足上述标准。
5.2.2.2 气象测量仪器
测量风速和风向的仪器精度应在±10%以内。
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和温度传感器的精度应在±1℃之内。
测量湿度的仪器的精度应在±2%以内。
注:气象测量的位置应和受声点同样高度。
5.2.3 测量的声环境要求
5.2.3.1 地形、地貌和地面条件
若采用间接法测量,当模拟测量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认为等效:
(1) 模拟测量场所和实际的声屏障区域的地形地貌,障碍物和地面条件类似。
(2) 受声点一侧后部30m以内的环境(包括大的反射物等)应该类似。
注:为了保证地面条件的等效性,可以测量地面结构的特性声阻抗。如果不能测量,至少要
求地面材料(土壤、水泥、沥青、砖石等)、处理状况(土壤松实等)和土壤上的植被情况等一
致,并应避免地面含水量有大的变化。
对于直接法测量,上述条件在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时也应保持一致。
5.2.3.2 气象条件
为了保证测量的重复性,对气象条件,如风、温度和空中云的分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中其风向保持不变,并且从声源到受声点的平均风速矢量变化不超过2m/s时,可认为前后测量的风条件等效。
测量时风速超过5m/s,测量无效。
(2) 温度
声屏障安装前后两次测量的平均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0°C。地面以上空间的温度梯度对声传播有一定影响,测量中应注意温度梯度对声传播的影响。
(3) 湿度
空气湿度主要影响高频噪声的传播,因此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其空气湿度应相近。
(4)其它气象条件
应避免在雨天和雪天进行测量。应避免在湿的路面情况下进行测量。
5.2.3.3 背景噪声
测量时,背景噪声级应至少比测量值低10dB。如果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相差3~9dB,则可以按表1所列数值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当差值小于3dB,则不符合测试条件,不能进行测量。

表1 背景噪声修正值 dB
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之差 修正值
34~56~9 —3—2—1
5.2.4 声源
5.2.4.1 声源类型
现场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可以采用二种类型声源:自然声源、可控制的自然声源。通常情况,前者声源应是优先考虑的试验声源。在没有自然声源或自然声源的声级不够大时,也可考虑选择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5.2.4.2 自然声源
自然声源是指道路上实际行驶的车辆。
在测量过程中,应在参考点位置对声源进行连续监测,以便对声源不稳定产生的误差进行修正。
5.2.4.3 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可控制自然声源是指特定选择的试验车辆组。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自然声源特性产生变化(如车流量,车辆种类),则可考虑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如果车流量或者车辆种类比例变化都会引起声源特性明显变化,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是必要的。
5.2.5 声源的等效性
为了准确地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测量期间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保证声源的等效性。
5.2.5.1 声源运行参数的监测
以道路车辆流作为声源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被监测的运行参数应包括:平均车速、车流量和各类型车辆的比例。
5.2.5.2 参考位置的噪声监测
参考位置对声源的监测目的是监测声屏障安装前后的声源等效性。
参考点位置的选择在原则上应保证声屏障的存在不影响声源在参考点位置的声压级。
当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声屏障之间的距离D>15m时,参考点应位于声屏障平面内上方1.5m处(图7)。当距离D<15m时,参考点的位置应在声屏障的平面内上方,并保证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参考位置、声屏障顶端的联线夹角为10°(图8)。
5.2.6测量程序
5.2.6.1总的要求
(1)同步测量
应避免由于声源不稳定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对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噪声应进行同步测量。











图7 参考点位置(D>15m)













图8 参考点位置(D<15m)

(2)受声点位置
受声点位置为声屏障设计保护的敏感点位置。
(3)测量次数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受声点和参考点应进行多次测量。在等效情况下,建议至少在各测点测量3次。
(4)测量采样时间
测量采样时间决定于声源的时间特性和声源的声级起伏变化(见表2)
表2 测量采样时间
声源特性 噪声起伏范围,dB
<10 10~30 >30
稳态噪声 2min — —
非稳态噪声 10min 20min 30min

通常对于大流量的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或无红绿灯控制的城市快速道路交通噪声,起伏<10dB,对于有红绿灯控制的道路交通噪声, 起伏在10~30dB,而城市轨道和铁路噪声,则在有车和无车通过时的起伏>30dB。
5.2.6.2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计算
(1)直接测量法

如果可以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的A声级,则可根据下式计算出声屏障的插入损失:
                      (16)
                                   
式中Lref.a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级,dBA;
Lref.b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Lr.a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压级,dBA
Lr.b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2)间接测量法
在很多情况下,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测量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采用直接法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那就需要采用间接法进行测量,即找出一个和声屏障安装前状况等效的其它场所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状况。一般间接测量法的精度要低于直接法的精度。
间接测量法的受声点和参考点的选择以及计算方法与直接测量法相同。对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的场所等效性及其相应测量数据应仔细检查核对。
采用间接法测量的声屏障插入损失与公式(16)相同:
           (17)

式中:Lref.b —在等效场所参考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b  —在等效场所受声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ef.a —声屏障安装后参考点处的A声级,dBA;
Lr.a  —声屏障安装后受声点的A声级,dBA;
5.2.7 测量记录
5.2.7.1 测量方法类型
(1)直接测量法
(2)间接测量法
5.2.7.2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及系统的说明,包括型号、精度和制造厂
5.2.7.3 测量环境
(1)环境概图及说明:包括声源、声屏障和受声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面条件、建筑物及其它反射物。
(2)道路概况:路宽、车道数、坡度、路面材料等。
(3)风向、风速、空气温度和湿度。
5.2.7.4声源
(1)自然声源: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包括车流量、车辆种类比例、车速等。
(2)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声源特性、控制因素及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
5.2.7.5测量的声屏障示意图和说明
声屏障的示意图,外形尺寸、传声损失以及吸声型屏障的降噪系数NRC等。
5.2.7.6声学测量数据
受声点和参考点的A计权最大声级、等效声级或1/3倍频带或倍频带声压级。5.2.8 测量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测量单位的名称、地点和测量时间
(2)测量人员的姓名
(3)声屏障的A计权声级插入损失和1/3倍频带或倍频带插入损失。
(4)第5.2.4条中所列相关内容
5.3 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5.3.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的声屏障吸声性能是指声屏障朝向声源侧结构的吸声性能。本规范推荐GBJ47—83为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声屏障吸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J47—83中的有关规定。
5.3.2 被测试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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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5]26号

2005-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在今年税收宣传月中,要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纳税咨询服务,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要在广泛宣传各种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同时,有侧重地开展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宣传,如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和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收,以及购买和使用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等。要加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在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提供财力保障和调节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还要按照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中税收职能作用的宣传,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宣传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在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法宣传统一开展一系列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组织安排好全国统一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活动。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的启动。总局将召开有不同类型企业家、社会名人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座谈会。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好本地的启动活动。
(二)印发税法知识小册子。总局将印发“个人纳税知识小册子”等税法宣传资料,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印发各种类型的税法知识小册子。
(三)开展正反典型宣传。总局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各地也要适当曝光涉税违法案件。要落实欠税公告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欠税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出一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总局将发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宣传语,要大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咨询辅导。
(五)利用网站开展宣传。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知识竞赛,开设“税收与和谐社会建设”论坛,开展问卷调查,重点了解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认知和需求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站开展“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六)制作公益广告和宣传画。总局将统一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片,并印制宣传画下发各地。各地要联系当地电视台播出电视公益广告片,广泛张贴宣传画。
(七)播放电视剧和专题片。安徽省地税局与中央电视台影视部联合摄制的18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将于近期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河南省国税局与武汉市电视台正在联合摄制大型税法宣传专题片《国之血脉——税收》,各地要配合做好电视剧和专题片的宣传。
(八)灵活开展其他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在税法宣传活动中推出了一批好项目,如送税法进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召开税企座谈会,组织税法专题讲座和辅导培训,发送纳税提醒、税法宣传短信,举办税法知识演讲、征文、辩论赛,开展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制作税法知识FLASH、公益广告牌、漫画扑克,等等。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总局部署,精心策划,严密组织,把各项活动安排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各级领导要积极参加有关活动,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并安排必要的经费。
(二)形成合力。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总局要求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宣传合力。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加强与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支持,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搞好交流。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将利用《税务简报》编辑“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通过信息采编系统及时向总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信息。同时,对于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及时向总局(办公厅)报告。
(四)注重实效。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3月底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部署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发文。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特别是对活动项目进行分析评估,于5月20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在报送纸制文件的同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税收:共和国的血脉
4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7有了你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8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9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0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