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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02 05: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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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根据《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产品不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直接补偿贸易项目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各县(市)、区、局(公司)可自行审批,限额以上和需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经贸委审批,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批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二、经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对外洽谈工作可由承办单位直接进行,其合同由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订,或由项目承办单位受外贸(工贸)公司委托直接对外签订。具备对外签约工作条件,并经市经贸委确认公布的出口生产企业也可直接对外签约,合同签
订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为便于开展业务,市各有进出口权的公司都应积极为“三来一补”业务服务,可在各县(市)、区设立办事处,作为共同对外的窗口。
三、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准承接的项目外,其它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经贸委审批后,项目单位持批件和批准的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放,不再申领出口 许可证。凡属“三来一补”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签证业务,可持批件和合同向商检机构办理,并享
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进出口计划,逐级编报,由市经贸委负责汇总平衡后,纳入全市进出口计划。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用银行的外汇货款或用融资租赁方式所引进对外加工装配所需的生产线、装配线和关键设备,其工缴费收入可先偿还贷款或租赁费后结汇。
六、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每净创汇一百万美元,可提取五万元人民币的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免征奖金税。
七、为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开展,对“三来一补”业务比较集中的行业或企业,经批准可向国外或港澳地区派驻代表,在市经贸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选择国外资信可靠的公司作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联络代理机构,并可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付给一定的佣金。
八、在接受我国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其“三来一补”产品生产的管理。经市经贸委报请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批准由外商承租我市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或在我市购买、自建厂房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其资产允许有偿转让。
九、加工企业按规定比例取得的留成外汇,可用于本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支付出国考察费用,也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企业留成的外汇,任何部门不和截留或平调。

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经批准可按贡献大小从加工企业执行第一个合同的工缴费收入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控制在上述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内。限额以下的补偿贸易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限额以
上的项目,提取奖金的基数按二百万美元以内掌握。
十一、全市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领导。凡是没有建立经贸委(办)的县(市)、区、局(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确定的审批工作部门,要上报市经贸委备案,由市经贸委转送有关部门。
十二、本补充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1988年3月25日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业经1995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没收的物品。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执罚单位依法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票据管理,按照《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罚没款及擅自处理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 执罚单位对没收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交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收购或者收兑;
  (二)有价证券,交财政部门指定的证券机构收兑;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毒品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材,交省医药管理部门处理;
  (五)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违法宣传品,无偿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六)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市公安机关销毁,
  (七)假冒伪劣物品,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处理;
   (八)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九)粮油鲜活物品,在当地集贸市场拍卖;
  (十)其他物品,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
  执罚单位应当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统称罚没收入,下同),应当在一周内上缴同级财政。
  对有零星罚没收入的单位,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每15日上缴一次。
  设在我省的国家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应当上缴省财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缴罚没收入,应当使用《一般缴款书》。
  第九条 实行罚没财物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的案件数量、罚没金领,没收物品的处理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等情况,必须在每季度末向同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一次。
  财政部门对执罚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理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拖交罚没收入。对截留、坐支、拖交的,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
  第十一条 罚没财物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收支挂钩,任何单位不得从罚没收入中提留、分成,也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揭发者,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检举揭发者应当给予保护。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物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法院、检察院的罚没财物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20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加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建材和建筑业现代化进程,现将《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00年10月11日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

  为加速新型建材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建材工业结构调整,现就发展新型建材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建材行业结构,发展新型建材

  建筑材料属于基础原材料工业。目前建材行业总体生产能力过剩,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建材产品占居主导地位,多数产品技术合量少,资源消耗高,生产效率低,部分产品生产污染严重,浪费土地,威胁生态环境,难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是建材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型建材是建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合量高,功能多样化;生产与使用节能、节地,综合利用废弃资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适应先进施工技术,改善建筑功能,降低成本,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用新型墙体材料替代以实心粘土砖为主体的传统墙体材料,对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建材生产观念和建筑方式将是重大变革。但是,国内新型建材发展起步晚,基础差,整体水平不高,加之推广应用力度不够,发展缓慢,在建材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不足20%,生产技术和产品应用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不能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

  发展新型建材,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从根本上调整建材行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建材和建筑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二、发展新型建材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满足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为重点,努力将新型建材培育成建材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坚持节能、节土、节水,充分利用各种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努力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推进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良性滚动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建材,做到生产和推广应用一体化。

  (五)注重开发系列化、功能多样化的产品,提高新型建材整体配套水平。

  (六)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粘土资源、江河清淤、疏浚的淤泥生产粘土质墙体材料。

  三、推进新型建材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大力发展优质建材。

  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8]572号)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6号令、16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力度,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发布淘汰、禁止、限制生产和使用的落后建材产品目录,对尚不能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产品,也要提出分期限制生产、使用和逐步淘汰的措施,特别是在城市房屋建设中,要逐步限制对实心粘土砖的使用,转变传统的建材生产和施工观念,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步伐。

  依据《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鼓励、支持和引导建材企业开发技术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优质新型建材产品,逐步提高新型建材在建材行业中的比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改造。

  (二)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新型建材的政策,确定新型建材主导产品,实现生产规模化、配套化发展。

  新型建材的生产和应用具有显著的社会综合效益,各地应根据新型建材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颁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媒体宣传、介绍新型建材的功能特点和发展前景,增强社会对发展新型建材重要性的认识,改变传统的建材生产和建筑应用习惯和观念。

  新型建材主导产品是指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符合建筑规范和建筑业发展方向、能够带动相关产品发展的新型建材产品。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围绕建筑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新型建材主导产品。目前,发展新型建材的重点是新型墙体材料,要使以实心粘土砖为主体的墙体材料逐渐转变为以各种轻质板材、空心砌块、非粘七砖为主的新型墙体材料,努力形成科研、设计、教育、生产、施工、销售相结合的发展体系,正确引导资金投向,合理配置资源。

  (三)积极开发、研制新型建材生产技术装备。

  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基础上,组织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已引进的新型建材工艺装备到"十五"末要基本实现国产化,并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已经消化吸收的新型建材成套生产技术和装备。

  (四)加强部门间的紧密协作,强化新型建材产品的推广应用。

  加强各部门特别是建材、建设主管部门间的协作,尽快将符合标准的新型建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切实解决科研、生产、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相互脱节的问题。

  建材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新型建材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做好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施工通用图集的编制、修订工作,适时颁布新型建材新产品推广目录。新型建材新产品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认真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取得共识,以利于产品的推广应用。

  建设部门要支持和引导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型建村产品,并在调整技术政策、颁布新的建筑施工法规时,及时与建材部门沟通信息,使新型建材的发展更加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进程。

  (五)支持大企业的发展,实现规模化经营。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有实力、有潜力的新型建材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使之尽快成长为具有较大生产规模和较强配套能力的优势龙头企业,同时带动一批新型建村企业的发展,引导那些已不具市场竞争能力的传统建村企业转向新型建材。

  已确定的北京等20个试点城市的新型建材工业在"十五"期间应基本实现产业化、配套化和规模化。要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加大对新型建材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和提高经济效益,使新型建材的优势真正得到全面体现。

  (六)引导多元化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新型建材工业。

  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资金投向技术水平高、产品有市场、预期效益好的新型建材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新型建材领域。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和大型建筑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通过改组、改制,盘活存量资产,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新型建材。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的精神,认真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充分发挥其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中的作用。

  (七)完善新型建材产品标准的制订,规范新型建材的生产和流通。

  完善新型建材产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促进企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已明显落后于使用要求的产品标准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尚无产品标准的要加快制订和完善产品标准,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接轨。规范新型建材市场流通,支持和鼓励实施部分新型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部分产品保证期制度,优胜劣汰,为优质新型建材产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