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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3 05:3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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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文  号】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是指: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与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人民建议后,要及时筛选整理,径报市政府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单位,要自收到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采纳后,受益单位要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00元;

(四)四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人民建议,颁发奖励证书,给予重奖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本)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

第九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境保护,防治海滩、湿地污染和红树林病虫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红树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红树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在红树林地进行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和其他活动致使红树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砍伐、毁坏株数十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法批准占用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的红树林地,按非法占用红树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开设旅游项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1933号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河北、河南、安徽、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厅)、各省(区、市)建设厅(市政管委)、煤炭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港航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部署,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明显缓解,电力迎峰度夏平稳渡过。下一步煤炭供应协调的重点,将转向保障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为及早做好冬季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经济运行、煤炭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季电力生产和居民采暖用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应急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各地特别是北方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发电供热工作,注重研究今年冬季煤炭供需的新情况,及早发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越冬储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重点产煤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炭工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此基础上,督促引导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安排好电煤和居民采暖用煤的生产、外运计划,做到优先请车、装车;同时进一步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合同兑现率。
三、各省(区、市)经济运行部门,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供电、集中供热的电厂和供热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主动与煤矿协商落实所需资源,同时加强与铁路、港航企业的配合,尤其是春节运力紧张的地区、存煤偏少电厂、北方供热企业,更要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提前解决好冬储煤采购资金等有关问题,努力做到扩大储煤场地,多接车、多接船、多存煤。
四、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煤炭与其它物资运输的关系,加强与供需双方的沟通。根据冬季电煤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好运输计划的衔接,加强调度。对重点电厂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做到优先安排、优先配车(船)、优先装车(船)、优先放行、优先卸车(船)。及时协调解决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开源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消耗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积极推进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对冬季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如遇到协调未果的重大问题,按正常程序尽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