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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和《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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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和《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8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和《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是《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为保障大重病患者医疗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统筹保险原则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原则上应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参加大病统筹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病统筹保险主要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重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三)大病统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四)大病统筹保险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二、大病统筹保险筹集
(一)用人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
(二)大病统筹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其中职工个人每月缴纳3元,用人单位每月缴纳2元。
(三)下岗职工大病统筹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四)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后,不论何种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使用
(一)参保职工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保险按 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原则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医疗费用
大病统筹保险支付比例(%)
职工个人负担比例(%)

5万元以下
85
15

超5—10万元
90
10

超10万元以上
95
5


大病统筹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大病统筹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仍实行记帐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与定点医院现金结算;记帐部分,由定点医院每月将住院分户表和住院费用结算表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外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转外地诊疗、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出差、探亲人员因急诊住院医疗费),需将有效医疗收据、转诊转院审批表、出差探亲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嘱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由单位集中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月报销一次。医疗保险办机构先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理报销事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再按本办法审核报销。
(三)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市内由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输入计算机,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外地诊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由用人单位集中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五、大病统筹保险管理
(一)大病统筹保险施行之日始3个月内,用人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参加本保险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本保险待遇。
(二)超过上款规定时间参保的单位,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三)已参保单位中个别职工因故未及时参保,要求补办参保手续的,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四)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欠缴2个月大病统筹保险费的,不享受本保险待遇。要求重新恢复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五)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定点医院批准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院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本年度内外出复查病人,只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再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大病统筹支付比例予以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六)本保险的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实施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视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对本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六、其它
(一)各县(市、区、山)大病统筹保险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经费有稳定来源,保障医疗待遇,根据《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基金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以收定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定点医疗、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管理。
二、范围和对象
按照《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施行范围中各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
三、医疗费用筹集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根据前三年该类人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水平,核定2000年市本级每人每年按4500元标准缴纳。以后根据医疗费支出水平每年进行调整。
1、属于财政安排经费的,每月由财政部门按照缴费标准乘以实有人数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属于所在单位资金渠道解决的,每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标准乘以实有人数缴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单位缴纳确有困难,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帮助调剂解决。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发生产权关系变更的其医疗费用由接受单位负责缴纳;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按照当年全市该类人员平均医疗费标准,缴足本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后十年的医疗费。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2个月不缴纳医疗费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帐结算,在此期间离休人员、老红军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拒缴、拖欠或少缴医疗费3个月以上,经催缴未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
四、医疗基金支出使用
(一)建立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就诊治疗所需费用,首先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个医疗帐户每人每月50元,根据所在单位缴情况按实划入,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的个人帐户可以在医保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
个人帐户不是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只能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就诊。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结余部分滚存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四)所在单位为离休人员、老红军缴纳的医疗费,剔除划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社会统筹基金用于离休人员、老红军在本人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在本人定点医院的 门诊医疗费。
(六)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床位费单独核算。在本市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的(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按实记帐,超过标准部分自付。转外地住院高床位费按我市标准增加一倍。
(七)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调剂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
五、医疗费结算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医保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按其个人医疗帐户实有金额记帐,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后,只能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结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结算。
(四)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转市内其他定点医院诊疗,接诊医院凭本人定点医院开出的《市内转诊审批表》予以记帐治疗。治疗终结后,接诊医院按月将《市内转诊审批表》、门诊处方结算联、住院分户表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五)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管理。"总量控制、定额包干"基数为:所在单位缴纳医疗费用,剔除个人帐户后社会统筹基金的95%,全部包给本人定点医院,结余归医院,超支原则上不补,对转外地医疗费用过高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离休人员、老红军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有医疗费用均记入总量控制定额包干基数内。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离休人员、老红军社会统筹基金定额包干医疗费按实际定点人数拨付给定点医院,扣除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市内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转外地诊疗、出差探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先现金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送本人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七)异地安置离休人员、老红军就诊医疗费用,不在定额包干范围内,由用人单位统一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由企业医院承担定额包干管理的单位,其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该医院定额包干管理范围。
六、医疗费用管理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医疗管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费。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所在单位补办有关手续时,须补缴一年的医疗费,方可自补办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补办手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根据本人自愿选择一所综合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一年一定。
(三)定点医院设立离休人员、老红军专门诊室,配备专门医务人员,方便病人就诊。
(四)定点医院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就诊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他们医疗所需,提供优质服 务。
(五)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应先行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收据、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六)赴外地探亲的离休人员、老红军,行前应向本人定点医院登记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向本人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七)因病情所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凭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及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向本人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市内相互转诊的,再转外地诊疗,必须回本人定点医院开具《外地转诊审批表》。
(八)离休人员、老红军医药费开支范围,按《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各县(市、区、山)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停止占路的决定。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临时占路的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并办理《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

  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擅自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七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务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 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开办申请
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
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
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2.运通卡:
香港美国运通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大莱卡:
香港花旗银行大莱信用卡(香港)有限公司。
4.JCB卡: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待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总行营业部作为国际卡收单业务处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单位,负责向收单行提供商户协议书、止付名单等。
(三)发展国际卡特约商户
各收单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后,应持委托行提供的特约商户协议书与商户签约。签约后,把一式三联或四联的协议书全部寄回委托行,经委托行审定建档后,一联由委托行存档,余下两联或三联由委托行寄回,并分别由收单行和商户保存,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商户即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
(四)商户结算币种
商户受理国际卡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资金结算单位。如个别符合国家政策,开有外汇帐户,需以外币进行信用卡资金结算的特约商户,可向签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持有外币的有关资料,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外币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结算币种。
(五)授权方式
商号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的授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EDC/pos自动授权,每笔国际卡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
2.通过电话授权。这种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签约书中委托行提供的境内、外授权电话号码,由商号自行索权。
(2)通过收单行转授权。
(3)通过总行营业部转授权。
(六)单据保管
安装和使用EDC的特约商户,每一笔交易单据应由商户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半,保存期内若发生因遗失交易单据造成无法查询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手工收单的商户,应将签购单据交由收单行负责保管,单据保管期限为一年半。

三、资金清算方式与渠道
(一)清算方式
1.通过EDC自动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其中包括直接使用EDC和手工单录入两种方式。
2.通过手工收单、票据处理进行资金清算。
(二)清算渠道
1.采用EDC自动清算方式的,可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直接向境内、外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
2.万事达、威士卡可通过总行签约的四家委托行的任何一家进行资金清算。
3.运通卡、大莱卡和JCB卡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目前运通卡暂通过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以后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四、各种国际卡资金清算币种
手工清算时,分为以下三种:
(一)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可用美元或港币清算;
(二)运通卡和大莱卡以美元清算;
(三)JCB卡以日元清算。

五、各种国际卡的回扣率
根据我行与各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特约商户的回扣率比例一律为交易金额的4%。
各卡种的回扣率比例规定如下:万事达卡、威士卡和JCB卡,收单行回扣率为交易金额的1.5%;运通卡和大莱卡收单行回扣率为1%;通过EDC清算的回扣率另行规定。

六、委托行与收单行的费用分担
(一)特约商户或收单行所发生授权的电话费用全部由委托行承担。
(二)委托行提供的空白凭证、信用卡辘卡机以及其他资料的关税,收单行与委托行各自负担一半。

第二部分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手工收单具体操作流程
(一)单据审核
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购单、总计单、进帐单交与有关收单行。收单行在收到商户提交的各类卡种签购单后,检查商户填制的总计单是否有误,包括商户名称及委托行提供的编号、持卡人签名、授权码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备、清晰可辨。要求商户将总计单与签购单扎在一起,每张总计单所附签购单不得超过50张。收单行还应检查商户填写的进帐单上的金额、开户行帐号是否准确。
(二)各卡种的清算操作流程
1.万事达(MC卡)和威士(VC卡)
(1)有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备付金户)→收单行帐户。
(2)其清算流程如下(备付金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的票据处理。
a.收单行根据特约商户的总计单,填制贷方报单(按照委托行提供的贷记报单内容自行制单),并以当天总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填制贷方报单时,应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总额(签购单总额)
农业银行实收金额=总额×97.5%
农业银行佣金=总金额×1.5%
特约商户实收金额=总额×96%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港币折成美元;
e.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把商户实收金额由港币折成人民币。
传票填制好后,贷方报单及签购单收单行联留底,以便查询,发卡行联寄往委托行指定的地点,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传票的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设有备付金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索汇。清算行收到各收单行的SWIFT MT199或索汇电传,如16:00点以前的报文,将于当日按索汇金额贷记收单行的外汇帐户,并以同样金额借记委托行备用金帐户,超过该时限的,于次一个工作日入帐。在此期间,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承
担。第二个月初由清算行给委托行邮寄对帐单。
收单行给清算行的加押电文统一如下:
TO:ABC FXC/GUANG DONG
FM:ABC XXXX BR
DD:YY MM DD
OUR REF:
TEST:____ FOR AMOUNT OF ____
PLS DEBIT____LTD ACCT AND CREDIT OUT ACCTWITH YR BANK FOR ____ VALUE YYMMDD QUOATINGOUR REF NO. EXCHANGE RATE:
RGDS.
若备付金的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d、Cd两点可省略。
(3)无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无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帐户。
无论委托行是否有备付金,均要求收单行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以便结算。
(4)无备付金的清算流程。索汇币种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委托行贷记报单(一式三联)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做法跟有备付金的一样);
b.填制农业银行借方报单,借记委托行帐户(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港币折成美元)(商户实收金额);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传票填制好后,报单第一联委托行存根及签购单发卡行留存联一并寄到委托行,报单第三联及签购单收单行存根联由收单行留存,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委托行发出索汇指令。收单行国际部收到委托行的贷记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贷记收单行外汇帐户。收单行收到款项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特约商户支付资金。由于汇价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若索汇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c、Bc两点可省略。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港币折成人民币;
d.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两红一黑)。
2.运通卡(AE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香港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运通卡索汇币种为美元。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美国运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报单,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美元;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资金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二红一黑)。
传票填制好后,美国运通借记通知书第一联、美国运通留存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到美国运通(香港)出纳部,第三联收单行存根及签购单由收单行留存,第二联及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应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附有电码的电传或传真发至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香港运通公司(或发至运通公司国内办事处)。其电码由密码和索汇金额计算而得。
特别电传电码的使用方法如下:
A.在每个营业日终结前,收单行将当天借记通知书上收单行实收金额以特别电码的电传方式通知运通公司出纳部,经运通公司出纳部查核正确后,会于次日早上以电汇方式将金额汇入收单行。
B.电码计算
a.电码计算方程式为:
电码=月份+密码+汇款金额之甲组(小数点前之三位数)+乙组+丙组
b.举例
若某收单行的密码为201
日期为10月3日
汇款为USD1,152,400.13即
1 152 400
USD-----·-----·-----·13
丙组 乙组 甲组
电码=10+201+400+152+1=764
电码(Code)为764
C.收单行的密码由运通公司安排,并个别通知收单行,各行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每笔汇款要求的电码。
D.电传格式
TO:AEPRC CASHIER
FM:(收单行名称)
DATE:
RE:AE Card Payment
Debit Advice No:(借记报单号)
Total Amt:USD(运通公司应付总金额)
Code:(密押)
Exchange rate:(汇率)
Regards
拟稿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日 期:
运通公司收到收单行的电文后,将会电汇给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收到电汇后,按照收单行的金额复电给收单行国际部,将款项划至收单行的帐户上,由收单行向各特约商户付款。
3.大莱(CDL)卡和JCB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大莱卡公司和JCB卡公司设有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
与运通卡的单据处理手续基本相同,区别有:
A.收单行将大莱卡以交易金额的总额向总行国际部索汇,总行国际部根据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人民币折成美元。收单行将JCB卡交易金额的97.5%按当日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日元,向总行国际部索汇。
B.收单行将大莱卡借记报单第一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往大莱信用证(香港)有限公司营业部;将JCB卡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寄往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C.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在总行清算中心分别开有美元和日元备用金帐户,各收单行通过此帐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中心按月向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寄送对帐单。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当日16:00点前将索汇通知以SWIFT MT199格式发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特殊情况经清算中心批准后,可用加押电传方式。清算中心16:00点以后收到的报文顺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处理。索汇通知书除应注明交易金额、汇率外,还应写明收单行业务参考号。收单行业务参考号由各收单行编制,共12位:前三位为行号,第四至五位为
业务代字,分别为DL和JB,第六至七位为年号,后五位为业务顺序号。如北京分行1996年第100笔大莱业务编号为010DL9600100。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收单行的索汇通知处理后,于当日将相应款项贷记收单行国际部,并发加押电传通讯收单行国际部。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第二天通知各信用卡部。
索汇电文格式如下:
a.MT299
20:收单行参考号
21:收单行参考号
79:PLS DEBIT THE A/C OF CDL(或JCB) FORCNY (或JPY) ______ AND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b.加押电传格式
TO:ABC H.O.
FM:ABC XX BR
DD:MM DD YY
OUR REF:收单行参考号
TEST _______ FOR _______ DD
PLS DEBIT THE A/C OF CDE (或JCB) FOR CNY(或JPY)
__________ AND 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在各卡种清算中如有问题,可直接向各收单行国际部和相应的委托行查询。

二、有关国际卡清算系统的操作流程等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开通后另行下发。


三、挂失、止付处理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向收单行受理网点挂失,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若商户或收单行发现假卡或已列入止付名称的国际卡,应立即予以没收,并通知委托行;若商户或收单行对持卡人身份或其国际卡产生疑问时,应向委托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