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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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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请示》(吉工商消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2001年4月11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7〕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节运输(以下简称“春运”)期间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合理组织现有运输工具,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间是指春节的前15天和后25天,共计40天。具体日期以河南省春运指挥部每年春运前正式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从事春运工作和春运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春运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市经委、交通局、公安局、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建委、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工商局、民政局、市政局、卫生局、气象局、郑州警备区、河南通信郑州市分公司、河南移动郑州分公司等春运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春运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春运期间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首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所属企业的春运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汇总和上报春运工作信息。
第五条 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春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掌握春运动态,落实春运各项责任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
各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区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市)经委,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本地区春运各项工作措施,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各县(市)春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区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掌握春运动态,及时汇总、上报春运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对春运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经费等,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运力组织


第八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提前做好春运铁路、公路、民航的客流量调查、预测工作,根据农民工流、学生流、探亲流、旅游流的不同特点,科学安排运力,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部门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满足旅客需要,避免大量旅客滞留车站。
第九条 郑州火车站要针对客流增长情况,制定基本方案、预备方案和应急方案等三个梯次的运力方案,分别应对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客流。
第十条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应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和班期,保证班次正点运行;增开包车或加班车,建立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留部分机动运力准备随时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搞好市内交通的运输衔接,加强出租车管理,重点组织好火车站广场地区和长途汽车站车辆的集散、调度工作。
市公交系统春运期间要延长和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加开临时专线和高峰车、区间车,扩大公交线网的覆盖面,增加线路运营车辆的密度,妥善安排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做到准点发车和收班。
第十二条 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在重点做好旅客运输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节日用品和工业生产原材料的运输工作,尤其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煤炭、粮食、石油等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过节需求,尽可能减少旅客运输对货物运输的影响。
运输防控重大疫病所需物资应特事特办,确保按时限要求运达目的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根据我市春运工作特点,督促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春运期间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春运前,对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春运前,对重点车站、路段、桥梁、隧道和各类信号(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和完善,确保安全。
(三)春运中,加强检查和维修,严防技术性能不合格及安全无保障的运输工具参加春运;
(四)加强对春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和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开展宣传和查堵工作,完善检查制度,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必要时增设检查设施。
第十五条 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参加春运的车辆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严禁无证、无照车投入营运,严禁超时、超速和疲劳驾驶,严禁货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运输。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共同制定治理客车超载方案和措施,依法防范和严厉处罚容易诱发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超载行为。对超载运行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同时对超载驾驶员和车辆所有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公路客运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长途客车驾驶员,严防驾驶员驾驶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应利用GPS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调整警力,合理安排力量,重点做好运输沿线和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运输安全、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抢劫盗窃运输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繁华道路等地应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工作,在事故多发地段设固定执勤点、事故报警点并加强巡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公路干线的养护,在依山傍水路段、弯道、危险路段、公铁平交道口设立警示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应急预案,清扫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明确职责 通力协作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作为农民工流动集中的交通枢纽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农民工流动情况,提前做好疏导准备,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提前制定应急疏导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商品市场监管,整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周边地区门店、摊点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加大灾民救济工作力度,妥善安排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做好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返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旅游部门应认真分析春运期间的旅游形势,周密部署应对措施,加强旅游客运管理,严格规范旅游市场。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有关春运的政策规定,及时发布春运动态信息,并配合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交通枢纽和营运途中的饮食卫生检查、防疫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火车站地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维护好火车站广场的秩序,搞好火车站广场的环境卫生,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拉客宰客、欺诈顾客以及倒票等有损旅客利益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运输企业应以车站、车辆为重点,以方便旅客选择出行为目标,贯彻以人为本、乘客至上的思想,采取各项措施,开展以下文明服务活动:
(一)及时发布运输信息,便于旅客选择出行时间和方式;
(二)增开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车站专设学生和农民工窗口;加强公路、铁路联动,互开售票窗口;
(三)延长售票时间,增加预售票期限;
(四)开展异地售票、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业务;
(五)增设进出口通道,增加旅客候车室的面积,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
(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
(七)发生车辆延误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食宿条件;
(八)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旅客和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春运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的春运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应重点检查车站、机场、主要通道和当地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情况,检查治安秩序维护情况、客运市场情况、收费和服务价格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对在春运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春运工作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引进外资工作的正常发展,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全省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设在各市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市地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中外方投入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独资、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时,其作价出资的有形资产,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由商检机构进行鉴定的条款,没有此项条款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 作价出资的有形资产到货后,收货人应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品种、数量、质量和价值鉴定。
第六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下列鉴定:
(一)价值鉴定: 对有形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残损鉴定:
1.鉴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其剩余价值;
2.鉴定因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3.证明灾害、事故发生后,为清理现场和整理财产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
(三)需要鉴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商检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并参照当时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与合同不符的,以鉴定结果为准。鉴定结果应作为有关机构的验资依据之一。
第八条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申请人应向商检机构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残损有关的情况报告、单据、清单、帐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外商投资财产残损鉴定时,应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十条 申请人应配合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资料,商检机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独立鉴定的原则进行鉴定,及时签发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直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对鉴定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负责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造成鉴定失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