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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20: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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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28日



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11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23日东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规定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属重大的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五条 凡运输烟花、爆竹路经我市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入本市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

第六条 对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允许他人在其生产、经营或工作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其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或行为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应当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销售、燃放或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9号
━━━━━━━━━━━━━━━━━━━
  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信息产业厅。信息产业厅是主
管软件与系统集成业(不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部分)、信息传输网络行业管理,
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划
入信息产业厅。
  (二)将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信息产业厅。
  (三)将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信息产业厅。
  (四)将原广播电影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统筹规划与
行业管理的职能划入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监督执行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和信息资源业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省内各部门信息传输网
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省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在本省的无线电台(站)设置
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和信息
资源业的发展;指导和推进有关行业结构调整。
  (五)推进有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
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六)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业主推进
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
教育。
  (七)组织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信息产业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
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
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
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拟订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和信息资源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协调基础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
设,促进公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调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
通信与信息安全;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管理因特网;协调、指导
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有关行业统计工作;指导行业体制改
革;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信息化推进处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
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和信息资源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组
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
息化普及教育。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处(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
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
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
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五)科技与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拟订本省有关技术政策、
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推动有关行业的科技进
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拟订
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调查研究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政策建议。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信息产业厅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2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
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7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会保险基金”。

  三、将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税务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有关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对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的行为”修改为“对非法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