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申报考核评选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4:4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申报考核评选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申报考核评选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试 行)
2004-11-2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单位申报考核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国机精字[2002] 1号),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并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参加申报评选的文明单位称号依次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国土资源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国土资源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部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检查、督促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部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创建计划和确定创建目标。


(三)宣传、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六)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国机精字[2002] 1号)中规定的十条。(附后)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六条 申报评选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数在30人以上的在京直属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计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报。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和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


第八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由低至高逐级申报评选。


(一)连续保持两年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首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连续两年以上同时保持“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 荣誉称号。


(三)连续保持两年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荣誉称号。


(四)“全国文明单位”一般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在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连续三届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主要图片,一式三份,在规定日期内报部文明办。


(二)部文明办成立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初评名单,报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由部文明办负责将推荐名单在规定日期内上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做好迎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牌匾。


被命名表彰的文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职工给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每届有效期为1年,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每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责任事故、治安案件等问题,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部文明办,经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后,其结果在一个月内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制度。档案要规范,资料要齐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单位基本情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重要会议资料、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本)、文明单位申报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考核资料、群众和社会反映等。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当年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参加申报评选中央国家机关及更高层次的文明单位资格;已经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发生以下问题,在发生问题(或发现问题)当年撤销其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以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三)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并被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公开查处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火灾和被盗事件,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并被立案查处;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内部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献血未完成指标;环境卫生脏乱;发生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


(五)无特殊原因,不参与所在地区文明共建活动;不完成上级部署的扶贫、捐助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


(六)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单位内“法轮功”练习者未彻底转化,出现反弹,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依法劳教、判刑的。


(七)发生嫖娼、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问题,影响恶劣的。


(八)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部文明办和命名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部文明办报告,申请变更名称。对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合并或重组的文明单位,须重新考核、验收、命名,原称号自动取消,部文明办负责收回文明单位牌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附: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形成一套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完整思路、组织体系、工作格局和有效形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讲政治、风气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责权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建立两个文明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成效显著。


(三)机关作风建设好。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切实做到“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宣传人人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良好氛围。
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开拓进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思想道德建设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措施到位。继续深入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五)廉政建设指导健全,措施有力。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经常化,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具体措施,无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发生。


(六)用先进的文化占领阵地。重视文化建设和智力投资,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要有一定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定期开展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活动。


(七)安全稳定无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八)环境整洁优美。完成义务植树和养护任务,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绿化美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黄土不露天,庭院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95%以上,环保工作达标。


(九)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率、晚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十)认真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明确的卫生责任制,积极参与首都城市综合整治活动,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食堂卫生达标,无食物中毒事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5]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五年七月七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是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处室。
 第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区直驻赤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 第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 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制度。市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并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按季度向各网络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 第十五条 信息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年终将依据考核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灾情和突发性事件。(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六)重要资料信息。
 第十七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具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建设
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现代信息处理设备,并坚持利用网络报送信息。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务信息报送方式说明

  (一)光纤接入、RJ45线直连用户:直接访问http://192.168.1.2进入市党政办公系统平台,通过“党政信息”中的“上报市府”栏目报送。
  (二)调制解调器拨号用户:拨号13019590000,访问http://192.168.1.2进入赤峰市党政办公系统平台,通过“党政信息”中的“上报市府”一栏报送。
  (三) 其他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地址:xinxichu@chifeng.gov.cn


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的调查分析

韩召峰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立救济的最后一道环节,是人民法院动用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司法活动。笔者对2007年-2009年北安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表一),
表一 (单位:件)


项目



年度 收案 结
案 结收
案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2007年 655 552 84% 232 42% 116 21% 104 19% 38 7% 46 8% 16 3%
2008年 571 487 85% 219 45% 112 23% 102 21% 43 9% — — 11 2%
2009年 440 394 90% 205 52% 98 25% 39 10% 32 8% — — 20 5%

  通过统计发现案件实际执结率不足50%。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不足40%。从结案的方式来看,虽然结收百分比较高,但是实际执结案件占结案数的比例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50%左右,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占相对大的比例,从结案的标的额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呈现下降的趋势,标的额到位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表二),这与基层法院受案标的额的范围扩大有关。但是实际执结率比例仍然偏低。
表二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收案
标的 结

标的 结收
案标的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