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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2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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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知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对保险监管报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的会计年度与上述会计年度不符的,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保险监管报表是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各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呈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和报表。
(一)由保监会统一编号的定期报表,包括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定期报表。
(二)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呈报的报表。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在报送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文字说明。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在编制保险监管报表时,要严格依照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所要求的报表格式、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等规定,如实提供报表资料。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程序。
(一)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该专门机构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保监会。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本系统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程序。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向上级公司上报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将保险监管报表报送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实行各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制度。各保险公司报出的保险监管报表,必须由本公司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统计等部门和人员依照本办法和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认为资料不实,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后10天内、季后15天内、半年后25天内、年后30天内,分别报送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保险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呈报的其他定期报表和临时监管报表,保险公司应按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第十二条 各类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方式,按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保监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组织专人对各保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保险监管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责令撤换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取消主要责任人保险从业资格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二)伪造、篡改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三)拒报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四)无故拖延报送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 〔2004〕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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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9]138号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的冲击仍将持续,对产业集中、经济外向度较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影响将更为明显。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出台了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现就2009年开发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充分发挥精简高效、亲商务实的体制优势和多年发展形成的综合优势,积极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积极促进就业,继续成为所在地的经济增长极,成为国家规划的新的经济增长带的重要支撑点,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促进平台。

二、千方百计扩大内需。扩大内需是当前经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是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各开发区要抓住中央和地方扩大投资的机遇,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增大筹融资规模,加大基本建设投入,集中财力实施一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积极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做好衔接,努力争取国家重点产业项目和产业基地落户开发区。引导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不断推进投资便利化。将创建政策透明、行政规范、营商便利、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作为当前提升我国引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清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和检查事项,大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种平台和机会,加大对外招商和宣传力度,增强外商对开发区投资环境的了解和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深入开展产业招商、以商招商,确保取得实效。二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将利用外资与促进国内产业优化相结合,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大服务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层次扩大规模。坚持科学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化水平。

四、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研究出台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养、国际资质认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各开发区特别是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开发区要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区可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扩大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快建设进度。

五、稳定进出口规模,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一是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出口退税等政策,加大对外贸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企业融资担保条件,健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机制。稳定出口采取的各项措施一定要符合WTO规则。二是引导企业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在继续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下大力气开拓南亚、中东、中亚、南美、东欧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到新兴市场参展办展,进行商标注册、质量认证,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三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重点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和大型机械、成套设备以及优势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科技兴贸工程,搞好创新基地建设。提升加工贸易产业产品层次,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加强出口产品质量促进工作,面向企业提供进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咨询服务,完善出口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大力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综合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律为导向,探索建立东中西部开发区之间产业转移合作机制。东部地区的开发区要深化开放,采取措施推动本区域向国际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区域总部方向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区要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物流设施,积极承接国外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打造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积极探索投资合作方式,进一步扩大和提升沿边对外开放水平。发挥开发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性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和经济圈形成。

七、积极促进就业。开发区要把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挥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组织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举办的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和其他招聘活动,吸引更多的高校优秀毕业生投身开发区建设。根据商务部和团中央要求,依托区内企业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推动企业提供见习岗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高度关注和改善民生,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规范征地并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认真做好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完善相关应急协调机制。积极引导和监督区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维护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

九、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开发区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政策目标转化为符合企业需要的政策措施。在税费、融资和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减负降压,坚定发展信心。关注重点出口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专题培训力度,增强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之间高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将基层意见反馈制度化、常态化,及时掌握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认真总结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功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各开发区要切实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旗帜鲜明地将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以及促进就业作为2009年的首要任务,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