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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17:2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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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中直驻我省单位的及部队驻我省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凡发给职工的属于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坚持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监督支付的原则。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劳动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一律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工资手册》由各级劳动或人事部门签发,各级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监督执行。未经劳动或人事部门签发的《工资手册》无效。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第六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只限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使用一本《工资手册》。
  跨地区的单位需要建立分户的,在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向其所属单位分解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经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核发《工资手册》,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七条 国家和省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行署(市)、省直各部门及中直驻我省单位的和部队驻我省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单位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据以核发《工资手册》。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要按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手册》,开户银行凭《工资手册》监督支付,结余的工资基金可在本年下季度使用。


  第九条 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合法基数和比例,由主管部门预提工资计划(包括按工效挂钩规定应支付而未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基金),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核,列入《工资手册》,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条 企业随经济效益增减提取的效益工资及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和计算,并由同级劳动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
  按规定属企业所有的新增工资和奖金,可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储存,并允许跨年度使用,作为企业的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项工资性支出,均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先提后用。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之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适当调整应扣出或合理增加部分,作为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核准,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按全年计划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用工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清退计划,核减工资总额,严禁新增计划外用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内,任何单位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合并或隶属关系变更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具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撤销或破产单位的《工资手册》应及时交回签发部门。


  第十五条 各行署(市)和省直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在省下达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规定范围内,可对所属单位的分解计划指标进行调整。
  各基层单位需要对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调整时,要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批准后按《工资手册》核批程序进行调整,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六条 各开户银行要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有权拒绝超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一)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或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的;
  (二)在工资基金专户外,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三)假借其它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四)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专项基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人事、银行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核批《工资手册》、支付工资基金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局和省人民银行统一制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手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审核、签发;开户银行凭《工资手册》监督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局、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中国涉外经济法》

朱奇武
编者按:

本文作者为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篇评论,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章(作者1995年6月20日完成本文,1995年6月23日因病逝世)。今天,本刊发表朱奇武先生的这篇绝笔之作以?怀念。
我很高兴获悉深圳大学副教授沈木珠同志出版了她38万字的著作--《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在研究中外经济关系方面又增加了一支强劲的生力军
。我在拜读之余,谨写几点意见,作为评议,以资鼓励和互勉。

首先,我感觉在近十年之内,沈木珠同志撰写和出版了五部书:《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涉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和《中国涉外经济法》,还发表了一批论文,可谓硕果累累,充分说明她在科研、教学战线上,不辞劳苦,奋力拼搏,这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深圳,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涉外经济如此发达的深圳,才能促使作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

其次,木珠同志抓住中外关系中最重要的规律,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步前进。这就是说,她在当前中外经济大循环中,抓住最关键的环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在科研、教学战线上默默耕耘,获得惊人的成就。一般来说,近几十年来,国际关系的重点已从政治、外交逐渐转到经济、贸易方面来,所以,我们加强了国际经济和涉外经济法的研究。不过,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虽然紧密相连,但有重要区别,它们虽然都以不同的国籍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它们都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它们都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它们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一,中国涉外经济调整的是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属于国内法性质。其二,中国涉外经济法适用的是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法,以及因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三,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证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与国际经济法是不大相同的。就以近几年来发生的中外经济关系的问题来说,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中美谈判和达成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国要求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是多么不够,多么薄弱!

再次,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包括着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企业法、中国涉外技术转让法、中国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关法、商检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仲裁法及诉讼等,可以说,在中国涉外经济法的领域中,应有者尽有,且论述令人折服。即使在目录上没有的特区经济法,但实际上在讲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中和有关章节中,都结合着讲到了;同样在目录上没有的商品检验法,她在讲对外贸易法中也结合着作了介绍。中国涉外经济法的性质和范围非常广泛而复杂,没有一个庞大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不仅不能把所有的重要内容包罗进去,而且要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就难乎为技了。比如办理进出口贸易而不懂运输保险,就不能把货物装运船上,送给买主;如果不懂外汇,也不能支付货款,清算债务。木珠同志著作的体系独具特色,
不仅系统、完整,而且轻重分明、详略得当。

第四,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发挥了精心研究,大胆阐述自己独立见解的特点。大家知道,本来写一本科学著作己属不易,而要在科学著作当中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作为创新以贡献宝贵的意见,则尤为困难。现在学术界往往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混淆不清。木珠同志讲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她特别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它们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等等。这种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坚持正确论断,不仅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而且需要坚强的毅力和巨大的勇气。如关于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她指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此外,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不但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律制度,而且理论联系实际,讨论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许多实践情况,提出政策指导法律、法律规定实践的论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积极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尽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管理经验。198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为1030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6位;199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在1357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2位;199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65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1位。这其中,涉外经济法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中国涉外经济法》一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制,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无疑是一本优秀的涉外经济法教科书,可以推荐为高等学校的统用教材。
1995年6月20日
(1997年7月23日 深圳商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来,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保证金管理不严,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财务监管,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掌握其资金来源、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近期开展一次以客户保证金管理为重点的核查工作,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吸收客户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存放、调度与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期货经纪机构在客户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对非法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要勒令其立即退回。对违反有关规
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惩处。
三、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把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1998年9月30日前,将这次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会。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