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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2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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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巴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16日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
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
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
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
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
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
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
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科技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
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
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
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
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
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大常
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
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
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
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
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
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
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
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专家顾问团及专家
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
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
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
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制定规范
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
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
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和自治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
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
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
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
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
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
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
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
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
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
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市长会议
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
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
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
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
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
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会议的
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委托常务
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
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科技助
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
导同志审核,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
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
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
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参加。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
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
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
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
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
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
州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
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的发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
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
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
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
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
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
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
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
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准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
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
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
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
的,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
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
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
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
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
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
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
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州外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巴州外出,要向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
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
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
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
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
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
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
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



为确保我州小麦市场供应,稳定面粉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区小麦供应和稳定面粉价格的通知》(新机密发〔2008〕20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粮源组织

㈠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源并制定粮源分配计划,积极争取自治区批准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在我州境内销售轮换小麦12000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申请轮换自治区地方储备粮4525吨和申请定向销售自治区锁定“老粮”4000吨(总计20525吨),以确保小麦供应。

㈡ 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的粮源分配计划,逐月逐批次供应小麦,确保我州市场粮源充足。

二、小麦加工

㈢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全州面粉生产和需求情况,按照“定向、定量、定价”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小麦销售数量。

㈣ 对本州境内具备QS认证的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定向销售小麦。对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按实际加工情况核定小麦供应量,每批次供应小麦不超过200吨。

㈤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以不高于1.7元/公斤的出库价格向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小麦,并每周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一次小麦销售情况。

三、面粉供应

㈥ 凡加工州粮食部门特供小麦的粮食加工企业,特二粉必须按照不高于63元/25公斤(2.52元/公斤)的批发价(送到价)向我州境内的面粉销售网点供应面粉。面粉销售网点该类面粉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65元/25公斤(2.60 元/公斤)。

㈦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给零售网点的面粉,每批不超过3吨。粮食加工企业每日要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面粉加工、销售数量及流向。

㈧ 对低保户和公益性单位的面粉供应,继续按照自治州《低保户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博州政办发〔2008〕9号)执行,面粉批发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元/公斤(送到价),零售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8元/公斤。

四、监督检查

㈨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经贸委、工商局要加强对面粉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和哄抬面粉价格。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取消其加工和销售特供面粉的资格。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面粉市场的质量监督。

五、实施期限

㈩ 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六、其他

(十一)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解释。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1]33号


     现公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项目: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开户及合同管理,开户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期货公司的授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各执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规范;
(五)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当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
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因营业部管理问题对期货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