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法规[2005]1428号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现就学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

  (一)《公司法》、《证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是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上市融资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建立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布实施多年以来,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上市起到了积极作用。两法的修订,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建设的经验、教训,广泛借鉴了国内外立法的成熟做法,进一步贴近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提供了更为科学的行为规范,为解决我国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成为推进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的新动力。

  (二)《公司法》、《证券法》是中央企业深化公司制改革的指南,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基本依据。推进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改制上市等多种渠道广泛筹集发展资金,是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少了公司设立成本;强化和规范了股东权的行使和保护;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特别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划分,明确了公司机关之间的关系。《证券法》的修订,改进了公司股份发行、交易制度;开拓了资本市场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健全了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强化了法律风险的防范。两法的修订,为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实现股份上市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南,必将加快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

  (三)贯彻实施《公司法》、《证券法》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证。《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为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公司法》、《证券法》的新规定、新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原有规定,更加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中央企业通过学习了解两法的具体规定,不仅可以明确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更能够准确把握具体操作规范,提高改革和发展的水平和力度。同时,中央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制以及股份上市等重要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只有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依法办事,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准确把握《公司法》、《证券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准确掌握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是中央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公司法》、《证券法》的学习活动。

  (一)高度重视《公司法》、《证券法》的学习活动。中央企业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两法学习的重要性,对企业的学习活动作出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一是领导要带头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两法的学习活动,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做好重点培训,对负责企业改革、资本运作、法律事务等部门的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提高运用法律知识推进工作的能力;三是要做好普及工作,企业所有管理人员都要掌握两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具体要求。为推动中央企业学习两法,国资委将组织中央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专门培训。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公司法》、《证券法》。各中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开办讲座、组织知识竞赛、案例讨论等各种形式,深入学习两法的内容,领会法律的实质,了解其具体规范。

  (三)紧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范确定企业改制和发展的具体目标,制定具体发展规划,特别要结合企业经营实践,严格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改制后需要上市的企业,还应掌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充分满足股份上市的有关条件,使企业成为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子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运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两法落到实处。

  三、努力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中央企业要以学习和贯彻实施《公司法》、《证券法》为契机,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和贯彻《公司法》、《证券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中央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央企业大多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其组织机构和运营方式仍然以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这种现状已经难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需要通过公司制改革等途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公司法》和《证券法》分别从公司组织形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股份发行与上市交易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两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改制。

  (二)抓住《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司机关的设置和权利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央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决策、分权制衡、权责一致的公司组织机构,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管理的制度环境。中央企业要对照两法新的规定,对本企业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与两法规定不符的,应作出相应的变更和修改,使之与两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制订相应配套规章制度的,企业应抓紧时间予以补充、完善,力求做到企业内部健全制度、统一规范、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切实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和要求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四)强化利害关系方利益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出资人(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特别强调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要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等具体制度安排,保护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中央企业在贯彻执行两法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意识,加强对出资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反映了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努力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更具活力和生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情]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美奇公司开办的花景百货商场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抽奖活动为,顾客在商场累计买满100元,可兑换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奖品设置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名,价值2.98万元奇瑞QQ汽车(10年使用权)。抽奖形式为:顾客于11月8日晚21点前将填写好的有效抽奖券副券投置于抽奖箱中,21点现场开奖并公布。兑奖3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抽奖券正券上详细载明了抽奖时间、方式及通知方式、兑奖时间等内容。促销活动期间,毛静静在该商场购物后,获取一张号码为0011402的奖券,在填写相关信息后投入抽奖箱内。11月8日晚9时,商场工作人员在商场内进行抽奖,现场邀请群众担任抽奖人、唱票人、监督人,抽出奖券后当场宣布中奖结果并直接电话联系中奖者。当晚,抽出的特等奖中奖者为毛静静,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宣布毛静静中得特等奖,并当场用手机拨打毛静静填写的电话号码,因毛静静当晚手机关机,未能联系上通话。次日,美奇公司将所有中奖者姓名及电话名单张贴公布于商场大门处,部分中奖者到商场确认了中奖信息并领取了奖品。同年11月13日,毛静静得知其中得特等奖,要求美奇公司兑奖,美奇公司以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讼争。其后,毛静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奇公司交付其抽奖所中的奇瑞QQ车。

[评析]

此类因逾期兑奖发生的纠纷,属于有奖销售合同纠纷。在确定中奖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射??合同关系,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射??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约定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毛静静逾期领奖,美奇公司是否还应承担兑奖义务。美奇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射??合同成立之前,毛静静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为奖券载明的内容均已纳入射??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合同的组成部分。毛静静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毛静静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美奇公司有权拒绝。毛静静明知抽奖时间以及中奖通知方式为现场公布、现场电话通知,但其当晚未对抽奖给予相应关注,并关闭了手机,致使超过兑奖期限,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是,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有奖销售中诸如兑奖期限等重要格式条款,经营者应采取何种告知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笔者认为,一方面,抽奖者在购物消费后已获得商品或服务,获得奖券属额外获得中奖机会,对于奖券本身,抽奖者没有付出额外对价;另一方面,在进行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时,商场往往都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如报纸广告、商场内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等,这些宣传资料上对抽奖活动的具体规则、相应条款都有详细记载,参与购物抽奖的消费者很容易就能获知这些内容。鉴于此情况,经营者对于奖券上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应小于其他有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保险合同等),即不必严格要求经营者应当一一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抽奖者的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注意义务应大于其他有偿合同。因此,只要经营者将相应格式条款载明于广告宣传单、商场告示或奖券上,即可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抽奖者已知晓这些条款的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抽奖者不能以不知格式条款内容或经营者未提请注意为由来否认条款的效力。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1999〕10号 1999年9月9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宿州市(以下简称市)、各县县城(以下简称县城)和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墉桥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开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并组织本辖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依法核定和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城各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业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二)建筑间距要求;
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3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15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距离,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
(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
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上、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8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下。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30米(含3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高度高于30米、低于70米(含7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高于70米的,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距离。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低层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质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四)绿化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工业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准减少5%。
(五)停车场(库)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 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各项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书和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单位自管用地、河道以及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和军用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应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性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验红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红线及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下、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埋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红线及施工图要求的事项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峻工并经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建成后的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立面造型。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应持申请报告及有关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
(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
(四)园林绿化用地;
(五)河岸、沟渠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铁路用地控制区;
(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
(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


第三十四条 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
(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发现违法建设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有权检举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到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地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5%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一)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城市道路、广场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的;
(三)占用河湖、水面、滩溪、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四)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的;
(五)影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安全或微波通道通讯的;
(六)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维护地段的;
(七)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除依法予以查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辱骂、殴打或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外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