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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5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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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试点企业: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圆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加快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国有企业办社会是当前制约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费后,还承担办中小学、公检法等经费支出,不仅增加了负担,影响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而且不利于企业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加快推进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将从体制上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基本条件,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地方经济和财政实力。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尽快将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给政府管理,是健全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大部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体制性制约因素,对于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工作范围

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5〕20号),此次工作涉及中央在兰10户企业集团中的12户企业,需要分离的职能机构有18个,其中:中小学17所,即兰州电力修造厂子弟学校、 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中学、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小学、大唐连城发电厂子弟中学、兰州西固热电厂子弟学校、八盘峡水电厂子弟学校、兰飞中学、兰飞小学、万里中学、万里小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中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小学、四七一厂子弟小学、兰州生物药厂小学、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子弟小学、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学、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小学;公安机构1个,即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二十一公安处。2003年年末资产总额3146万元,在职职工总数839人(其中:中小学教师794人,公安机构人员45人),离退休教师624人。

三、基本原则

(一)此次移交单位仅限于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实行成建制移交,分级接受和管理。具体移交级次为:地处永登县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近郊四区的中央企业所办规模较大的完全中学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其他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
(二)根据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分离机构所有的资产全部按级次一次性划转所在市、区、县政府。
(三)移交中涉及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情况,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
(四)按照“零债务移交”的原则,分离机构移交前与金融机构和原主办企业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四、移交办法

(一)分离机构的移交。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学、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中学、兰飞中学、万里中学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小学、兰州生物药厂小学、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子弟小学移交城关区政府管理;兰州电力修造厂子弟学校, 兰州机车厂企业联合中学、联合小学移交七里河区政府管理;兰飞小学、万里小学移交安宁区政府管理;中国核工业集团五O四厂子弟小学、四七一厂子弟小学、兰州西固热电厂子弟学校、八盘峡水电厂子弟学校移交西固区政府管理;大唐连城发电厂子弟中学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二十一公安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
(二)资产移交。企业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一次性整体无偿划转所在市、区、县政府。目前在建的基建工程按投资计划由企业继续完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划转给所在市、区、县政府。移交后,原来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应由原企业承担,市、区、县政府不承担任何债务和责任,做到零债务移交。
(三)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教职工和公安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市、区、县政府人事、教育、公安部门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由企业妥善安置,不列入移交范围。
(四)经费补助。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经市、区、县政府财政、教育、公安部门审定后,作为移交基数报审。在2005-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其经费按规定比例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工作步骤和主要任务
  
按照省上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我市的移交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3月1日—6月10日):按照国办4号文件规定,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与试点企业核对确定移交单位、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阶段(6月11日—6月30日):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研究拟定有关单位、人员及资产的草签移交协议,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市协调小组将汇总结果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协调小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有关方面签署移交协议。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根据中央审核确定数,按规定办理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等划转手续,落实经费补贴指标。
  第五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将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六、组织领导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企业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比第一批2户试点企业更大。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马琦明任组长,副市长陈冬芝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悌先、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兆祯、市教育局局长栾行健、市公安局局长姚远、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魏邦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继彬、市经委主任赵福元组成,具体负责移交的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张兆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责任分工
  
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必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抽调专人,责任到人。协调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事项及与各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络工作;党务移交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核定工作由编办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人员划转和工资套改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资产和财务关系的移交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

八、保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不仅涉及到财政企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的稳定。各有关县区和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确保按期完成第二批中央在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办事。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移交单位、资产、人员及补助经费等基础数据核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机构和移交人员的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调增经费补助基数。试点企业划转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对待,妥善解决。从我市的情况看,试点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情况有所不同,在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防止出现问题。对试点企业职工转为事业编制后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财产安全。在移交过程中,各企业、各移交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单位财务的管理,防止乱分钱物。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被移交单位的资产,也不能改变资产用途。要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批复手续完成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妥善安置移交人员。各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供服务,工作要做细做实,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移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关企业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五)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是试点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根据第一批试点工作的经验,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解释好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了解形势,熟悉政策,掌握情况,理解和支持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移交企业职工的情绪稳定工作,主动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建委:

  现将《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

  2007年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中心,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外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和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推动城建档案事业上新台阶。围绕这一总体要求,2007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各地要区分不同类型,树立一两个典型,以典型引路,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寻求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难的问题。各地要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我部今年将继续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第136号部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建立健全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加强中小城市档案业务建设,扎扎实实地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各地要抓紧制定或修订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并争取上升为地方法规。要加快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要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要抓住《档案法》修订的时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收集力度,进一步丰富馆藏。要全面做好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和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的收集工作,积极收集村镇建设档案,坚持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档案接收工作要方便移交,简化手续。

  五、坚持科技进步,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档案的数字化。要从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模式的经验,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效率和建设信息资源管理水平。

  六、不断强化服务工作。服务是提高城建档案馆生存能力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各地要改变重藏轻用的传统观念,从传统的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的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转变。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要认真分析服务需求,研究服务方向,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七、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是继目标管理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档案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要求,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判案件当事人损失补助经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判案件当事人损失补助经费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月24日(62)法刑字第67号报告收悉。
对平反错案的赔偿费用的支出问题,我院近日请示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小组同意我院提出的意见,即错判案件平反后,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因被错判受到经济损失,引起生活困难,需要给予适当补助的时候,应当根据国务院1956年7月16日(56)国一内罗字第129号对前司法部请示的批复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和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的规定办理。需要由民政部门解决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民政厅商洽解决;应当由司法业务费开支的,由于司法业务费列为地方预算,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复查案件的实际情况,将需要开支的冤狱补助数额,编造预算,报请省(市、自治区)委、人委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交高级人民法院掌握使用。经与财政部商谈,他们也同意这一意见,你院可将上述意见报告省委,请其审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