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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2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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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外事办)。市外事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及涉港澳事务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

2.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3.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2)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颁发、签注及管理;(3)签发"途径香港证明"、"途径澳门证明";(4)出具前往免签国家和在境外办签证所需要的"出境证明";(5)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6)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邀请通知。

2.保留核准的事项:与外国驻穗领事馆交往管理。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内基层单位与国外同类机构结好;(2)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3)在穗举办国际会议;(4)推荐外国人士为"广州市荣誉市民";(5)邀请外国人来穗管理;(6)外国记者来穗采访管理;(7)市属区、县级市成立对外友好协会。

4.合并的事项:因公护照管理(护照的收缴、保管、销毁),合并到"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注、加页、签证及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外事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全市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并协调全市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情况和依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颁发、签证(签注)及管理工作;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负责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管理。

(五)负责管理我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六)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的方针政策;协调和组织我市重要涉港澳活动;协调和处理我市涉港澳事务;承办我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的报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管理、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穗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

(八)承办授予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外案件和其他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负责在穗举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的协调、组织及礼宾管理。

(十)指导区、县级市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组织全市外事干部培训;了解和检查我市所属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境外活动以及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情况,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十一)配合和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报道稿等。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外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事办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文秘督办、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修志、编发《广州外事》、管理和维护"广州外事"网站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务、工会、计划生育、老干工作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安全保卫等。

(二)礼宾处

负责全市外事礼宾礼仪管理;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市领导外事活动及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协调及现场礼宾管理和翻译;管理、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穗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负责协调外国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我市政府间非业务性的交往事宜;负责核定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协助办理相关的联检证明。

(三)国际交流处

负责我市与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工作,开展与外国城市的交流合作;统筹安排和办理市领导出访友好城市工作;负责接待外国友好城市和其他外国来访团组及友好人士;组织、协调各区、县级市和市属各部门、单位实施与国外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开展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及其他著名国际机构间的交往与合作;负责市领导的对外文书翻译;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四)涉外处(挂港澳事务处牌子)

研究落实和检查督促市属单位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承办授予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羊城友谊奖"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外案件及其他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办理领事认证;负责管理和接待前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负责在穗举行国际会议的管理和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对外宣传,指导我市涉外参观点的建设及管理;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的方针政策;协调和组织我市重要涉港澳活动;协调和处理我市涉港澳事务;综合编制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的年度计划(包括互访、洽谈经贸项目、司法方面的协助等);承办我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的报批、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外事部门开展外事工作,组织全市外事干部短期业务培训。

(五)出国审批管理处

负责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管理工作;办理我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政策指导;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指标的管理和对出国人员的出访情况和出访结果的跟踪管理。

(六)护照签证处

管理和指导我市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工作;办理颁发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出国(境)证明;负责指导全市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工作;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外事办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12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协会办事机构单独设置,由市外事办领导。

挟持非婚生幼年子女
企图迫使妻子见面的行为一定要公诉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岩(男)2000年农历腊月十六与邱雪结婚,其继女邱方方(9岁),一直与其姥姥共同生活,曾随母在辛岩家住过几次。两人婚后不久开始闹矛盾,邱雪多次跑回娘家。辛岩去叫,邱雪就说陈家欠账太多,不愿回来。2001年,辛岩外出打工,挣来的钱全部交给 邱雪。邱雪却将家里的牛、羊等物品全部卖掉,摩托车推到其亲戚家,随后住到其娘家不再回来,甚至被褥都没留下。2003年春节后,辛岩多次登门要求与邱雪面谈婚姻问题,邱雪一直避而不见,辛岩到处找邱雪无果。
2003年7月7日7点钟左右,被告人辛岩租用一面包车,在邱方方上学的路上,强行将其挟持。因邱方方哭闹,辛岩将事先购买的4片阿普唑仑药溶入“雪碧”饮料中,给邱方方服用,致被害人昏睡,并欲将其带至黑龙江双鸭山市,企图迫使邱雪主动与其见面。辛岩在火车站候车之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辛岩涉嫌绑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辛岩以迫使邱雪主动与其见面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偏重(绑架罪量刑以10年为起点),但辛岩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企图迫使妻子见面的目的指向的是他人的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处分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以绑架罪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辛岩胁持非婚生幼年子女企图迫使妻子就范的行为,其内容属于家庭纠纷,其性质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刑法予以评价。应根据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作不起诉处理。但可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之规定,对辛岩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提出给予辛岩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作为全面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只有在各种合法权益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仍不足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予以适用。关于本案,从民法的角度,辛岩是被害人的监护人之一,辛岩胁持非婚生幼年子女企图迫使妻子就范的行为,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侵害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严重”程度,内容尚属于家庭纠纷的范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抢劫行为一般亦不认为是犯罪。实际上,在一些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一方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胁持后隐藏、拘禁,迫使另一方让步或就范的现象并不少见。若对这类行为通通评价为犯罪,则会大大扩大打击面,不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与绑架罪的立法本意亦不相符。
另外,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而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或前提,刑事违法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刑罚的目虽然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但将类似辛岩的行为评价为犯罪,显然没有必要,与刑法的立法意图相悖。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胁持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没有达到犯罪构成理论所要求的严重的程度。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执法者应该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我们不能机械执法,应该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的社会效果。
综上,根据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对辛岩作不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之规定,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提出给予辛岩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当然,即使公诉机关按照绑架罪公诉辛岩,法院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要履行烦琐的程序,其结果也不得而知。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许萍萍 徐庭霜
0534——3011638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1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赌博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少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串联或者护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机动车辆或者船只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与赌博的;
(二)包庇或者窝藏赌博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以查禁赌博为名抢劫赌博财物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第八条 拒绝、阻碍公安、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九条 虽有赌博行为,但能主动投案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街道组织都有宣传教育和禁止赌博的责任。上述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或者本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不制止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人员查禁赌博活动有功者,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奖励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二条 赌具、赌资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没收或者追缴。赌债一律无效。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机动车辆,或者使用机动车辆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罚外,一律吊销驾驶执照。
第十三条 没收、追缴的赌资、物品和罚款,应于结案后七日内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对于借查禁赌博之机,截留、挪用和贪污财物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应实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禁止赌博活动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198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