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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2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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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临时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信访事项确定,凡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涉及到的市直单位,自动成为临时成员单位,与常设成员单位享有同样权力、承担同样义务。
   第三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对确需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及时提交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审理;(三)对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已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照已确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答复信访人;(四)完成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二)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四)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五)信访人应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六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二)对已经受理不需要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议进行研究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签批意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出具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转办单,有关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三)涉及两个或以上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复查复核,并指定主办单位形成复查复核处理意见。(四)对确需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文件下发。(五)启用“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复查复核意见加盖“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后,由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经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有关信访事项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意见;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政策错误、处理不当的,可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原办理机关不得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论。
   第八条 对需召开听证会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核。听证会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信访人参加。听证会公开举行,可邀请新闻单位和部分群众参加,形成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决定应在确定期限内执行,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落实处理信访事项错案追究制,对于不依据法律、政策做出错误处理和复查意见,或者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信访复查复核情况纳入县区和部门信访工作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负责作出复核意见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公民自觉抵制和检举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完整、安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及受理
(一)公民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等方式举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提倡公民署名举报,不愿署名举报的,可以采取编码方式举报,即用阿拉伯字母任意编排一组6位数的号码,一式两份,一份随举报材料邮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由本人保存,作为举报核实后兑奖依据。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举报冒领基本养老金业务。无论是署名举报还是编码举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实行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擅自泄密的,依法给予处理。
二、举报奖励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6个工作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证属实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举报人按被冒领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兑奖。
(二)署名举报者,携带本人公民身份证件直接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兑奖手续。未署名的编码举报者,应提供本人保存的举报编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举报编码一致的,办理兑奖手续。编码举报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编码泄密的,不予兑奖,责任自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予以保密。
(三)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查处
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追回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28号《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仅就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犯罪的上诉案件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全案审查,一并处理的原则,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将全案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未依法给其指定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处理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程序和制作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上诉案件,凡其中有一被告人需要发回重审的,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维持和改判部分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另行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案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保证全案的及时判决,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可只制作一个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对违反诉讼程序部分,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另案处理,不必另行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