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六)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现备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书的格式,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向政府网站提供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者是否违反其他法定制定程序;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经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 日。
第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需要征求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制定机关不按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的意见予以处理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载明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和要求审查的事项、理由及申请人名称。
第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机关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备案监督机关和上一级法制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年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通报,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在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备案监督机关或者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十九条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职责的,备案监督机关或者上级法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七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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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航工会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工会,中国、东方、南方、海南、上海、山东、深圳、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工会,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工会,首都、上海、广东省机场集团公司工会,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工会,安技中心、空管局、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工会,局直机关工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局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截止到18日,共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 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 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广大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地震发生当天,李家祥局长即飞赴灾区亲自指挥民航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6日,民航工会领导随同民航局工作组,亲临灾区进行慰问。5月13日,民航工会下发电报,要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助党政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拨款80万元,用于妥善安排受灾职工的生活,并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民航各级工会也迅速行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动员和织职工投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组织职工为灾区捐款,在保障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畅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在抗震救灾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
二、加大对受灾职工和抗灾一线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一是要协助党政妥善安置受灾职工的生活;二是关心和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三是关心和慰问有亲属受灾的职工;四是协助党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民航工会将再次到灾区慰问抗灾一线职工,并追加慰问金190万元。
三、宣传抗震救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在灾难面前,民航广大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作风,顾全大局、协同奋战,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充分展现了民航职工队伍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坚强的战斗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抗灾一线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多做贡献,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级工会要随时将工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以及组织职工捐款、捐物的情况简报民航工会。
中国民航工会
2008 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