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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3:4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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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6]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

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八、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十、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查处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资费和收费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三、对于手机视频等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保障措施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确因技术和系统等原因,对本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计发养老金的实施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贯彻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缴费的问题1、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如本人未提出按12个月缴费,则退休当年按实际工作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2、凡当年1至3月办理退休(职)手续且个人按12个月缴费的人员从当年4月份起,个人缴费基数应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确定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问题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根据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及其工作年限确定相对应的系数,计算养老金。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统一按本市规定计算。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S(93)=1993年个人月记帐额×93年缴费月份(≤15)×1.05

  S(94)=S(93)×1.12+1994年个人月记帐额×1994年缴费月份(≤12)×1.06

  S(95)=S(94)×1.12+1995年个人月记帐额×1995年缴费月份(≤12)×1.06

  S(96)=S(95)×1.06+1996年个人月记帐额×1996年缴费月份(≤9)×1.06

  2、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每年度按规定计算后,其金额的尾数见分进角。

  3、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在3505.7元以下的,储存额按实际数额确定,系数均按3505.7元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3505.7元至6501元之间的,储存额按系数表上规定的档次确定,不在规定档次上的可就近向上靠档确定,系数按靠档后储存额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6501.0元以上的,储存额按实际确定,系数均按6501.0对应的系数确定。

  4、职工的工作年限按1992年底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5、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的缴费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6、在确定退休待遇时,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三、按《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增加额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16%,其1995年底计发水平是指以下规定的水平:

  1、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的养老金;

  2、养老金的增发部分按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本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工作年限(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截止到1995年12月底止;

  4、按原国家规定可提高的退休待遇不计入1995年底计发的水平;

  5、原经市劳动局、市社保局批准将高温有毒有害补、津贴(工资部分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试点的企业,补、津贴(工资部分)不计入1995年底办法计发基数;

  四、关于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问题

  1、凡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99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原规定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提高10%的,发给5000元;提高15%的,发给7500元。

  2、凡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后可参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3、凡按《实施办法》第二、四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五、关于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计发养老金的问题。

  1、凡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1995年底前原办法计算,其养老金的增发部分按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本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1995年12月底止。

  2、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除按规定可选择按机关性质退休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退休待遇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凡1996年1月1日以后转制为企业并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11号文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在计算其1995年底养老金计发水平时,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人1995年底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文规定可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减去按规定已并入工资内的生活补贴41元后的工资确定。

  3、凡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计发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1)1995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本企业)连续工作且缴费满3年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人1995年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确定。

  (2)1995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本企业)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市国有企业规定执行。

  六、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1、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人员退职时,其计发退职生活费的系数可按满10年退休人员的系数确定。

  2、退职人员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后,不再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比较。

  3、1996年1月1日以后至《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已办理退职手续人员,从《实施办法》发布之月起,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退职生活费。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不再强制剃光头体现时代的进步

杨涛


日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服刑人员自主选择发型范围的通知》,并开始在上海市各监所、监狱总医院内执行,今后上海市各监所的男性服刑人员可自主选择平头、寸发和光头3种发型。(《中国青年报》4月19日)
对罪犯强制剃光头的历史由来已久,秦朝时期就设置了一种耻辱刑--髡刑,就是强行剃犯人的头发和鬓须。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此,头发与身体同样重要,强行剃去犯人的头发就是对犯人的一种污辱性的惩罚方式。当年,曹操率军出征,路过一片麦田,为了不扰民,曹操下令有踩踏麦田者斩首,但恰巧曹操自己的马受惊踩了麦田,曹操拔剑要自刎,左右急忙拦住,曹操便以割去一束头发代替斩首。今天,在我们看来曹操是在作“政治秀”,但剃发对人是一种污辱的确为古人所认同。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耻辱刑、肉刑都与现代刑罚理念相去甚远而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现代刑罚理念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当然也有人主张报应的成分应该并重,但无论是主张教育还是报应,都认为刑罚要依文明的方式进行,摒弃野蛮及有辱人格的刑罚方式。
  据监狱干警称,给罪犯强制剃光头是为了保持他们本人及监狱的卫生。但是实际上剃光头是加于罪犯身上的耻辱的观念在一些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一些监狱干警认为就是要给罪犯剃光头来个下马威,以便让其明白自己的身份,更好管理,此其一;其二,在现代人眼中剃发当然不再认为与身体一样重要,与孝有关,但剃光头在实际中确确实实是打击了罪犯的心理,使他们心理上有异类的感觉,特别是强制给他们剃光头违反了他们意愿,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其三,出于卫生的理由无法立足,因为为了卫生完全可以给罪犯正规的理发,何必要强制剃光头呢? 
  事实上,监狱不是审判机关,无权在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外对任何人剥夺任何权利,给罪犯强制剃光头首先在程序上不具正当性。同时,法律规定了可以剥夺罪犯的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但并没有剥夺其做人的权利,罪犯的人格尊严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现代刑罚文明的体现,因此是否剃光头完全取决于其自愿。所以,笔者主张除非是罪犯患有疾病会影响到集体的利益或在本人自愿情形下,监狱不应对罪犯剃光头。此次,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正式下文允许上海市各监所的男性服刑人员可自主发型,正是体现了现代刑罚理念,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由于缺乏准确的资料,笔者无从知晓其他各地监狱对罪犯强制剃光头的实际状况,但笔者还是衷心希望光头别再是监狱的独特“风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