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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1:0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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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标准定额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的工程造价的机制,积极推进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技术保障和引导约束作用。加强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标准定额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全面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突出能源资源节约、土地合理利用、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不断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发布村庄整治、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等重要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建设领域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标准,为城乡建设全面推行“四节一环保”提供技术依据。

  二、开展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为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以适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预算定额》,完成《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修订工作。

  三、做好劳动定额编制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要求,组织各地有关机构和专家抓紧《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修订工作,规范建筑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用地指标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用地指标的制修订步伐,满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用地审批的需要。加强建设标准编制前期科研力度,完善指标内容,开展能耗指标、用水定额的研究与制定。

  五、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

  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强制性条文向以功能性能为目标的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以房屋建筑为重点,修订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加快编制全文强制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创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标准的经常性复审修订制度,开展2000年及以前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减少标准内容的交叉重复,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六、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机制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审批准入和市场清出的监管机制,规范在申报资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完善依法撤销、注销资质、资格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开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构建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七、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

  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的批准发布为契机,以“四节一环保”标准规范为重点,广泛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提高全行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推动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指导各地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部署,交流有关省市信息化工作经验。完成《全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数据标准》和《工程造价信息数据交换标准》的批准发布。建立人工成本、住宅造价指标的信息发布制度。

  九、提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启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战略,扩大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提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的目标、步骤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国与蒙古国等国家的标准规范合作协议和纪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积极创造条件。

  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和规划标准定额事业的发展

  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专题基础研究,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全面系统总结近年来标准定额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密切结合实际,深入分析标准定额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今后标准定额事业发展基本策略和深化改革的目标,适时组织召开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经营,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体育表演门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4号




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期,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协作费的腐败现象,发生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良好秩序,树立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良好形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监督和保障这项制度的执行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环保六项禁令,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水平,坚决制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切不可把责任当成手中的权利,更不可溢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任何费用,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回扣和协作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方和行业垄断,人为限制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评价单位或者为其指定评价单位。

  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务公开,规范自身工作行为,增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政务公开作为大事来抓,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公开的内容,有便于检查和考核的指标,并建立畅通的环保审批行政违法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按照本单位评价证书等级和工作范围承接业务,对承接与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五、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追纠其责任,可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