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具体办法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一)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二)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可事先填写合同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并将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送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五、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l)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权利证明书样本附后)。有关上述两个协会会员的情况可向国家版权局查询。
六、国家版权局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并定期将登记合同主要事项(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予以公告。
七、音像出版单位应在音像制品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对不进行合同登记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音像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因履行未登记的合同而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音像出版单位在委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时,除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音像复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外,还应向音像复制单位出示经过登记的出版合同 。
九、音像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出版音像制品,应签订合作出版合同。有关合同登记的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为配合出版外国图书而出版外国音像制品的合同,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具体规定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执行。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本地区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合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合同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授权地方版权局对未进行合同登记而侵权的音像出版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加价收取的用血费用为公民义务献血事业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规定,现对审批用血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血加价收入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
三、各区、县收取的用血加价费每季度上交市献血办公室,按照“关于用血加价费使用及结算办法”执行,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年终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编报用血加价费收、支计划表。
四、用血加价费20%返还各审批用血医院,用于发展血库事业、宣传及奖励有关人员;30%返还审批用血区县,作为区县献血事业发展基金及局长献血奖励基金;50%上缴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做为北京市献血事业发展、宣传、奖励基金,用于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9日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证监发[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
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
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标
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此进入了依法治市的新阶段。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
要切实提高对《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证券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统一
各方面的思想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深化改革
和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维护证
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证券市场在经济改革
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搞证券是现
代经济中复杂的学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证券工作者务必勤学
之、慎思之、明察之,务必在认真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
断提高驾驭和正确运用证券手段的本领。”他在今年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
干部金融研究班上进一步强调,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
他指出,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的状况,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我
们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
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分析解决问题和驾驭工作全局的能
力。
当前,特别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证券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
治市,依法监管的水平。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投资者,也要认真
学习《证券法》。要在了解和切实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认清风险和责
任,做到依法经营,依法运作、依法服务。
各单位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从证券市场稳定、规范、健康发
展的高度出发,把《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
开展下去。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组织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对于《证券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证
券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学习和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加强领导,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全面安排学习和贯彻、
实施工作,切实抓好各项计划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学习和宣传活动的情况
将作为今年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周密部署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关键。各证券监管机构既要安
排和组织好本单位干部的学习,也要负责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
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证券法》的宣传普及,以确保《证券法》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开展“证券法宣传年”活动。
为了推动《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今年确定为“证券法
宣传年”。各有关单位要集中今年上半年的时间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
规定进行重点学习和交流,全面掌握立法精神及其对实际工作的要求。各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
投资者提高守法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规划,确保《证券法》的学习和
宣传活动收到实效。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