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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3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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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5号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

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

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良好环境,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3 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10个;评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20名;评选优秀个体工商户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在统筹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力度较大。

5、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成效显著。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6、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大,占GDP比重高,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快,排位靠前。

7、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规划到位,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8、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良好,依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无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4、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总量大,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高。

5、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

6、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市场开拓意识强,在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上大胆创新,有比较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职工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连续两年保持较快增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税收20万元以上。

(四)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参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执行。年交税额在5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抗骗税、逃避银行债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4、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程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先进县(区)按评选条件申报,申报表报市有关部门核实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程序,将入选名单在《陇南报》公示,最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已经省政府表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直接纳入表彰。省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作为市级明星非公有制企业家表彰奖励。

2、具体要求

(1)各县(区)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高度出发,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标准,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代表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参评的单位、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表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凭证;安全、环保状况必须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优秀个体工商户除填报申报表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纳税证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证明及个人取得的县(区)级以上荣誉证复印件等。

(3)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附有关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市委、市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列支,总额控制在50万元之内。

五、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发展非公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评审机构,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内容摘要]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点分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

正处于青春躁动期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其敏感、自我意识过强、逞强好胜、易冲动,同时由于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加之受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就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为的实施,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个人意识日趋强烈,同时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盲目性,其心理和行为往往受到自身情绪或感情的左右,在特定的条件下,其自身因素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等外界因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度,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难点分析

一是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矫正对象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延续以前不良的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发重新犯罪。

二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家庭方面。一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未成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三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学校方面。学龄未成年人“犯罪即失学”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已满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原就读学校劝退、重新择校遭拒的尴尬局面,较难以同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四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就业安置方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辍学后马上面临就业问题,但不满十八岁就业,欠缺必要的从业保障;到达就业年龄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这种由就业安置带来的不稳定性亦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的难度。同时,长期无业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五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方面。随着网络影视等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健康的黄色书刊、影像制品等泛滥成灾,非法电子游戏厅屡禁不止等等,这些不良文化现象直接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产生着严重影响。

三、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是未成年矫正对象服刑意识淡薄,服刑表现往往不稳定,日常管理中更需要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按时报到、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外出必须请假。通过严格的管理培养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习惯,将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是通过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

三是挖掘社会资源,寻找民间公益团体,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提供公益活动项目,增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感,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心理矫正是一种科学的矫正方法,是保证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在违法犯罪时,很大程度是由不良心理支配,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他们的自私、贪婪、自卑等不良心理,如果不及时予以矫正,就会破罐破摔,自暴自弃或拒绝接受矫正,最终导致走向重新犯罪之路。

五是注重维护未成年矫正对象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以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的针对性和挽救的实效性。

六是家长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给与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要多于孩子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违法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是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八是要积极与妇联、教委、共青团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未成年矫正对象思想活跃、精力旺盛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营造健康向上、宽松文明的矫正环境。

【注释】

[1] 丁?强:《浅析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2]宋晓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亟待关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

[3]薛松:《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的几点思考》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建[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为促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注建[2005]5号《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http:// cein.gov.cn)(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四)其它特殊情况:

  具备下列情况需更改和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办理时需提交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1、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有误、破损、遗失等需更改、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注册人员按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有以下原因需注销注册的,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有关证明材料。(注销注册申请表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上下载并填写)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上不需要原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一并交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申报材料交原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经审核盖章后再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交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对个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注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对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注册要求的,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将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全部申报材料,连同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的需将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其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留存。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注册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注册审批手续。对注册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决定不予注册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退回注册材料。

  6、个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如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7、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公示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完成审批手续。

  8、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9、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更改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

  11、军队系统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受理、审查注册材料,按照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办理。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附表:1.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样表)

     2.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

     3.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样表)

     4.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样表)

     5.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样表)

     6.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汇总表(样表)

     7.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汇总表(样表)

     8.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汇总表(样表)

     9.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汇总表(样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