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2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0〕90号


各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券实施分类管理后,不能同时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2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该类公司债券”)只能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市交易,实行逐笔全额结算。现将该类公司债券有关交易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类公司债券自2010年 5月31 日起可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现货交易,证券代码段为123000-123499。现货交易方式同固定收益平台现有现货交易方式,包括确定报价、待定报价和询价等,但不可匿名交易。

二、该类公司债券逐笔全额的资金结算通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时点为T+1日16:00(T日为交易日), 债券交易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加上T+1日应计利息(起息日至交收日,含交收日)的合计值。相关业务要求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创新类业务), 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

三、固定收益平台显示的应计利息仅为参考信息。

四、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应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完善风控流程,履行交收义务。因相关单位不履行交收义务出现交收失败情况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数据接口说明



交易日(T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通知(非担保交收通知);

交收日(T+1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结果(非担保交收结果);通过证券变动(zjbd)发送实际证券过户情况;通过资金变动(zjbd)发送资金交收情况;

数据接口的详细说明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下《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政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29日

  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调整农村就业结构,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大战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各级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专门技能,不适应城镇经济发展和加工制造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必须下大力气,把培训作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业培训要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重点突出三方面内容: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农村劳动力中的技术能手和业务骨干提供脱产培训机会。二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帮助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时了解有关务工经商、投资创业以及回乡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主要是安全生产、公共交通规则等常识,增强他们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教育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业培训,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远程教育方式,可以办短期培训班,可以办专题讲座,可以开办夜校等。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中小学、中等农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培训中心等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现有的培训场所、设备、师资等资源。各地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时,要注重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内容。在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努力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
  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输入地的岗位要求,鼓励试点地区经过定向或各种适应性转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以获得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借鉴定之名向农民乱收费。乡镇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继续按照农业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落实。
  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民转业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支持。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民转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农民转业培训工作。在条件较好、已有工作基础的地方,培训的规模可以大一些,在条件不成熟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摸索经验。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各级农业部门在农民转业培训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努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

  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搞好信息服务,可以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降低农民外出就业的成本。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其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要逐步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农村劳务服务中介组织的发育,多渠道开展劳务信息服务。

  四、切实保障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多是兼业性转移,土地仍然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外出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要切实保障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对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费政策,除在规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外,不得向外出劳动力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歧视农民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限制。有些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许多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及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精神,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当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搞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作为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把调整农村就业结构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要内容抓好。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就业服务试点。对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积累经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通力协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