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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2:1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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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各种室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停车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的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并且提供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布局规划。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进行公共建筑、住宅等项目的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或者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配建停车场。



  第七条 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设施,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工程预算,并且按规划必须保证停车场的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医院、旅游场所、仓库等建筑及商业街(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根据专项规划具备建设停车场条件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停车场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工程验收。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必要的停车引导和停车场标志;

  (二)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确定停车位;

  (三)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标线、弯道安全反光镜、坡(通)道防滑线;

  (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注册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停车保管费;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道路上依法划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并收取停车占道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或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停车。



  第十六条 经公安交通部门核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举行大型活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道路、广场等地确定临时停车场,并收取停车占道费用。



  第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需要的专用停车场,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住宅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车辆。

  住宅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道路、方砖及其他场地禁止停放大型货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停车场再建费用;

  (二)违反第十二条(一)、(二)、(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逾期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擅自划定停业泊位,阻挠、妨碍停车场的设置或者影响公共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车辆的,或在住宅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道路、方砖及其他场地停放大型货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5]75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高校毕业生熟悉社会、了解国情、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健康成长、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各级党委和组织、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一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奏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山区、到人才紧缺地区、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到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第一线奉献才智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政治进步、能力提高和身心健康,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同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三、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坚持政策引导,建立和形成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的要求,把握和运用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基层特别是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在工作环境、物质待遇、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城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人才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基层急需大量人才,而高校毕业生又下不去,人才“引进难”、“留不住”、“到了基层出来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的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根据我省实际,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统一规范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开展人才网、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信息和劳动力市场网联网贯通工作。加快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推广应用。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及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便捷完善的择业、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2、实行户口自愿迁移落户和人事劳动代理免费服务政策。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的市城区。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分别由省、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3、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困难县所辖乡(镇)担任教师、医护、农技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3:4:3比例代为偿还,偿还上限为1万元。

  4、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5、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相关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各设区的市可以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档案寄存、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保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

  6、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技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时,与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今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将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保)龄。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建立职业见习制度。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8、调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省直党政机关和厦门市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已招录到省和设区的市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加强基层实际工作能力锻炼。

  9、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等基层单位。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在国家工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工资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待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表现优秀的应及时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和机关工作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10、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服务期1至2年。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和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付。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如报考县乡国家机关公务员,再适当提高加分奖励分数。志愿服务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统一招考,或者在公开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录用;在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录用。服务期满3年,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2年。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政策的,则参照高校的政策执行。

  11、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规划,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用3到5年时间,争取实现各村(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每月800元,由县(市、区)政府和社区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600元,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满2年的,如报考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笔试给予适当加分的奖励。被录用的,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龄;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类人员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确定一定比例面向这类人员招考。

  12、实行面向基层需要的定向招生制度。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面向农村生源的定向招生计划,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推广、村镇管理、文化宣传、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实用人才。严格招生条件、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由定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担。

  13、加大支持财政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力度。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省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同级政府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4、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基层周转编制。为缓解乡(镇)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维持乡(镇)机构改革后干部的正常更替、防止出现干部断层的问题,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周转编制的情况,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每年为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下达一定数量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考高校毕业生。

  15、开展评选表彰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活动。全省定期评选表彰在欠发达地区非城区乡(镇)工作表现突出和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各市、县(区)采取相应措施表彰、宣传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努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强,必须把政策激励与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尊重毕业生个人意愿与组织选派,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安排就业与干部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与形成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农业、科技、公安和共青团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形成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的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6]3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1年以来,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到2004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机焦生产能力约2.7亿吨。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04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经过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
(一)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亿吨,而生产能力已近3亿吨,由于国际国内钢铁需求增幅趋缓,俄罗斯、波兰、乌克兰等国新建焦炭能力陆续投产,国内焦炭市场消费和出口减少,产能明显过剩,焦炭价格急剧回落,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发达国家的焦炭主要用于钢铁冶炼,其中95%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企业内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余热、焦油等能够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占焦炭产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67%的焦炭生产能力为独立焦化生产企业,除少数作为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产区,远离产品用户,难以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焦化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焦炭生产大量排放废水、废气、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生产集中度低,技术和管理水平总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在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
(二)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目前市场需求减缓,价格回落,焦炭产能过剩,正是企业调整经营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向生产和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行业整体结构。
(五)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我国焦化企业中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比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务重。应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六)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考虑,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加强对炼焦煤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七)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各炼焦(焦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炼焦工业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焦炭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推广焦炉环保、节能新技术,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