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21:0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1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投资环境,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及本办法规定,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征用、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整体规划而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的土地;


(二)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征用、征收的土地和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外,其他可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调查、可行性分析、拟定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储备。


第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行政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必须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宗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价格必须由具备有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开发情况等因素,以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双方协议以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差价结算;


(五)土地收购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调查。土地储备中心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调查和确认由房管部门实施;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属调查情况,向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技术指标和红线图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的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调查、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纳入储备。土地储备中心持《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纳入储备库。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房屋权属证书;


(七)用地红线图;


(八)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储备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及排水通、排污通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抵押、出租及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三)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网上竟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其他项目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运作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从土地储备中心当年收购储备土地价值总额中提取3%用于中心的日常支出,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用于弥补中心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银行贷款;


(三) 储备土地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服务市场和无线电传呼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请示》(陕工商公字〔2000〕0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对无线电传呼市场的经营主体违反《公司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2000年6月2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等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福建、浙江等地一些玩具生产厂家,制造酷似真枪的塑料仿真玩具手枪到处销售。犯罪分子利用这类仿真玩具手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显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仿真玩具手枪的生产、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玩具手枪,其颜色、形状必须明显区别于真枪。为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经贸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严禁内销。
各地商业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仿真玩具手枪。为了减少国家损失,对已经进口和国内已生产出来的,应当积极组织出口;不能出口的,必须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方能出售,并限一次性处理,售完为止。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全部没收其物品,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规定,请即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