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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7:4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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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16号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逐步实行部门预算。保证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稳定局势等重点支出的需要。
  二、加强自治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自治区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自治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资金平衡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末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自治区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加强对自治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自治区预算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九月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自治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未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又不属于调整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收支发生变化的有关情况。
  七、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各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与自治区级预算执行相关的材料。
   八、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的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对自治区级决算的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自治区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自治区级决算草案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经常委会同意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下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制度。
  十二、拉萨市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2268号



农业部:

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按优惠政策收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

(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

具体优惠政策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有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格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为实施监督管理所进行的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其费用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负担;监督管理要求的企业整改复检,其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申请的仲裁检验,其费用先由企业垫付,再根据仲裁检验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九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收入作为绿色食品事业的一项资金来源。认证费主要用于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检查、认证审核、制发证书、颁布公告等;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标志管理和发展绿色食品事业。

第十条 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有关事项,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或标志使用费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对其做出不予或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外,不得另外收取绿色食品标志工本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为:每个产品8000元,同类的(57小类)的系列初级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1000元;主要原料相同和工艺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2000元;其它系列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编号
产 品 类 别
非系列产品
系列产品


初级产品



(一)
农林产品



0.1
小麦
0.1
0.03

0.5
玉米
0.1
0.03

0.7
大豆
0.1
0.03

0.9
油料作物产品
0.1
0.03

11
糖料作物产品
0.1
0.03

13
杂粮
0.1
0.01

15
蔬菜
0.1
0.01

18
鲜果类
0.1
0.03

19
干果类
0.1
0.03

21
食用菌及山野菜
0.1
0.03

23
其它食用农林产品
0.1
0.03

(二)
畜禽类产品



25
猪肉
0.18
0.06

26
牛肉
0.18
0.06

27
羊肉
0.18
0.06

28
禽肉
0.18
0.06

29
其它肉类
0.18
0.06

31
禽蛋
0.18
0.06

(三)
水产类产品



36
水产品
0.18
0.06


初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2
小麦粉
0.18
0.06

0.3
大米
0.18
0.06

0.6
玉米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4
杂粮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6
冷冻、保鲜蔬菜
0.18
0.06

17
蔬菜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20
果品加工类(初加工)
0.18
0.06

22
食用菌及山野菜加工品
0.18
0.06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初加工)
0.18
0.06

(二)
畜禽类产品



32
蛋制品
0.25
0.08

35
蜂产品(初加工)
0.25
0.08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初加工)
0.25
0.08

(四)
饮料类产品



44
精制茶
0.15
0.05

(五)
其它产品



50
方便主食品
0.18
0.06

54
食盐
0.18
0.06

55
淀粉
0.18
0.06


深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4
大米加工品
0.3
0.1

0.6
玉米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0.8
大豆加工品
0.3
0.1

10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0.3
0.1

12
机制糖
0.3
0.1

14
杂粮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17
蔬菜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0
果品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深加工)
0.28
0.08

(二)
畜禽类产品



30
肉食加工品
0.3
0.1

33
液体乳
0.3
0.1

34
乳制品
0.3
0.1

35
蜂产品(深加工)
0.3
0.1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四)
饮料类产品



38
瓶(罐)装饮用水
0.3
0.1

39
碳酸饮料
0.3
0.1

40
果蔬汁及其饮料
0.3
0.1

41
固体饮料
0.3
0.1

42
其它饮料
0.3
0.1

43
冷冻饮料
0.3
0.1

45
其它茶
0.3
0.1

(五)
其它产品



51
糕点
0.25
0.08

52
糖果
0.25
0.08

53
果脯蜜饯
0.25
0.08

56
调味品类
0.25
0.08

57
食品添加剂
0.25
0.08


酒类产品



46
白酒
1.25
0.4

47
啤酒
0.75
0.25

48
葡萄酒
0.75
0.25

49
其它酒类
0.75
0.25




附件三:

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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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公布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2.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